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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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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行政执法.doc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第七章 行政执法【精品文档】第 8 页第一节 行政执法概述一、行政执法概念广义(略)狭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全面理解:(一)执法主体是行政主体(二)执法内容是应当有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上级决定和命令。(三)执法后果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四)行政是国家行政权力运转的一种方式,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重要环节。二、行政执法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执法VS行政立法 1、主体范围不同 2、依据不同 3、任务不同 4、行政不同(二)行政执法VS行政司法1、主体不同2、任务不同3、程序不同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主管理与集中决策原则(二)严格依法原则(三)执法合理原则(四)执法效率原则补充: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我们必须把握它的四点基本内容:1行政执法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和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里的行政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但二者都必须是具有法定效力的依据;3行政执法的性质,即行政执法本身的属性问题,它是一种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二、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实施、适用法律规范的一种基本方式,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现代社会应是法治社会,现代国家应是法治国家。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引起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变动,必须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因而依法治国、走法治国家之路也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和一个法治的国家中,全部的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因而也就必然要求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得到贯彻执行。从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一个普遍的规律,所以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的比重往往都占到了80以上。这就必然给行政执法赋予了重任,即从实施、适用国家法律规范的执法这一个环节来说,行政执法由于其面广量大,因而在整个国家执法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质言之,行政执法是实施国家法律规范的主要途径。(二)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性环节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3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庄严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人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由此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依法行政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则是关键性环节。一方面,在所有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最为量多人众,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对整个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在全部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法律规范也比重特大,在实施、适用法律规范即在整个国家执法领域中,行政执法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离开了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就缺少了重要的载体,也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对于在新的历史阶段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性环节。(三)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都必然是也只能是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得以实现;而现代民主国家的行政管理就是服务。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环节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诸如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而其中,行政执法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过程中,一切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这一基本方式才能得到具体实施和切实执行;一切行政管理和服务,也都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这一基本方式才能具体而有效地作用于相对人和国计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的行政管理是通过行政执法的具体途径和强有力手段来保障实现的。可以说,没有行政执法,国家行政管理就没有了具体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就不可能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说,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行政执法行为内容繁杂、形式多样,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二节 行政许可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应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征1、从许可的内容看是国家予以限制或禁止的权益。2、从行政看是行政受益行为。3、从程序看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4、从形式看,行政许可还必须采用书面许可证或其他特定的形式,即为要式行政行为。5、从适用范围看不包括内部行政审批行为。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性质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2、范围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3、是否附有义务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4、程度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一)设定权限1、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2、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权限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律师”资格。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设定许可的种类和内容上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登记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个人和企业进入本地经营不得限制其它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例“烟草”。(二)设定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不得设立设立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具有法定许可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如”上级烟草县级工商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四、行政许可的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二)公开、公平和公正(三)保护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四)信赖保护原则(五)便民、效率原则(六)禁止转让原则五、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变更与延续第三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为。(二)特征1、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依强制性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象是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3、基于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事实。4、可由行政主体依法直接实施,也可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二、行政强制的构成要件、种类和方式(一)构成要件1、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2、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主体具有法定的职权和权限。3、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二)行政强制的种类1、方法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代执行和执行罚)2、执行主体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和法院强制执行3、目的强制预防、强制制止和强制执行4、内容人身强制、财产强制和行为强制三、行政强制的方式(措施)强制教育、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履行强制许可、强制检定、强制拆除、强制检疫强制检验、强制退还、强制扣缴、强制变卖强制销毁、强制征收、强制划拨对人身强制措施强制约束、限制活动范围、人身搜查、人体检查、强制拘留、强制履行、强制进入住所对财产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延误金、强制扣款、以物折抵、强制征收、强制划拨第四节 行政检查一、行政检查概述(一)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对人是否履行行政法义务进行强制了解并作出法律结论的行政行为。(二)特征职权性;单方性;直接性;强制性;法定性;独立性。二、行政检查方法(一)审查 (二)调查(三)查封 (四)查验(五)检验检疫 (六)鉴定(七)勘验三、行政检查程序规定(一)表明身份(二)说明理由(三)提取证据(四)告知权利第五节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为一、行政征收(一)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以权的行为。(二)种类1、税务征收2、费用征收3、财物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于是否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行政奖励(一)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严格遵守行政法规作出一定成绩的相对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赏的行政行为。(二)形式1、精神奖励。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2、物质性奖励。3、优惠性奖励。如给单位一定的便利条件;给个人予以晋职或晋级。(三)思考1、行政奖励的设定2、行政奖励的可诉性问题三、行政救助(一)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即行政给付。(二)种类1、安置 2、补注 3、抚恤4、收留 5、有待 6、救贫救灾7、紧急救援四、行政确认(一)概念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或应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资格或法律地位等的认定、甄别、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二)种类公安局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事故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当事人生理特征确认;司法行政中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等予以公正;民政部门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质认定、革命烈士确认;劳动管理中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卫生管理中对食品卫生质量的鉴定;经济管理中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标准化认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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