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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irl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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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irls.docx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司考加油站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司考加油站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来源:考试大网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 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司考加油站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司考加油站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司考加油站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 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 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 宋刑统 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盗贼重法 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2、尚德缓刑。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 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 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4、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来 源: 5、枷号。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清代沿用。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 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3 保人: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 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 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 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来源:考试大网独子承祧: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祧或一子继两房。兼祧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 明朝对茶、盐、矾实行专卖。 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 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 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 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分省、府、县三级。 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司考加油站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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