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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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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版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讲义.doc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内容导读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内容导读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釆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题·判断题】(2014年)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三)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二、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举例】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解析】甲向乙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题·单选题】(2013年)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有:内容具体确定;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只有选项B符合题目条件。 【例题·单选题】(2012年)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何理解“到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例题·单选题】(2018年卷I)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到乙公司钱某,钱某告知赵某,乙公司现有钢材一批,价格合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3月2日,钱某以快递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月3日,快递被甲公司传达室签收。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因事务繁忙,赵某未能及时拆阅。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该要约生效时间是()。A.3月2日B.3月3日C.3月5日D.3月6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4.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单选题】(2016年)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公司于7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该要约于7月2日到达乙公司。当月,因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原材料市场价格大幅上升,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能否撤销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不可以撤销该要约,因该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公司即可C.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到达乙公司即可D.可以撤销该要约,撤销通知在乙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即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选项A正确。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其实这叫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变更后即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有()。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B.合同价款C.合同履行期限、地点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多选题】(2017年卷II)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有()。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C.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多选题】(2012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无效情形与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1.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自甲乙两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甲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甲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例题·单选题】(2011年)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成立=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成立+批准登记=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权)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例题·单选题】(2017年卷I)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一个月内追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例题·单选题】(2014年)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由于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订立的并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是效力待定的。【例题·单选题】(2018年卷II)10周岁的张某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赠与同学李某。该赠与合同的效力是()。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撤销权)【举例】甲委托乙购买100台电视机,但是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丙签订了代甲购买200台电视机的合同。乙与丙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解析乙与丙签订的购买200台电视机的合同属于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甲)的名义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甲在被催告后一个月之内未予以追认,则该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甲,并且善意相对人丙有权撤销该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内容导读一、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单选题】(2017年卷I)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五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A.乙地的江边B.甲地的江边C.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D.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是交付货物,应当在出卖人王某所在的乙地江边履行。【例题·单选题】(2017年卷II)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该方式是()。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判断题】(2017年卷I)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经丙公司同意,约定由丙公司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丙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下列有关甲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请求丙承担B.请求乙承担C.请求丙和乙共同承担D.请求丙或乙承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给付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3)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为给付义务,即双方的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1)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2)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1.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先为履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举例】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100万元,甲最晚于6月底前供货,货到付款。5月份甲从报纸上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解析甲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案中甲明确得知乙丧失了履行能力,于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 【例题·单选题】(2018年卷II)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选项A)。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选项D)。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选项B)。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三、保全措施(一)代位权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举例】在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对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乙又是丙的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元,乙因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甲的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数额是多少?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100万元,甲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是多少?解析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甲请求的数额应该以其所保全的债权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100万元。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100万元,则甲请求的数额应以乙对丙的债权数额为限,即只能请求丙向其清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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