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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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住建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怀远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含县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重点控制区、龙亢经济开发区)上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第三条农村居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禁建区建设。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管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五条县住建局会同县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新的农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指导村委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由县住建局提供建房标准图,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第三章 建 设第七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依法审批进行建设。禁止任何违反规划或在没有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第八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但未安置的;4、原住宅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在村庄布点规划以外的农村居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对原有占地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依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翻建后占地面积要符合城郊、农村集镇不得超出160平方米,其它地方不得超出220平方米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要求:1、五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3、不影响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规范要求;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和河道防洪退让要求,无地质灾害隐患。第四章 审 批第十条农村居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对照标准,认真审查,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对农民已出卖、出租、赠与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第十一条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新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持经乡(镇)包村干部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3、乡(镇)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居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村镇规划建设办和国土所负责人联合审查后,由村镇规划建设办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4、乡(镇)政府根据申报材料专题研究,经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建房的,签署同意意见。5、县政府成立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乡(镇)政府上报的建房申请。6、县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7、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规划建设办要加强对农村居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8、农村居民在建房竣工后,应向乡(镇)规划建设办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乡(镇)规划建设办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第十二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5款的程序办理。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由乡(镇)政府提供有关材料报县国土局,逐级申报经依法批准后,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到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用地指标的,可经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先建,由县住建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报县国土局备案。第十三条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县住建局认定并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审批,报县政府农民建房审批领导小组备案。第十四条另址新建房屋需退出宅基地的,应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并复垦,并与村委会签定退出原宅基地和土地复垦协议后,按第十一条程序办理。第十五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第五章 罚 责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居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县住建局、国土局及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村居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第十八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农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4、新房建成后,拒不履行原宅基地退出及复垦协议的。第二十一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对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建设无序的,将严格问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灾后倒房重建等民生工程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