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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税系统全员岗位练兵大纲及操作实例专业技能知识(税务稽查类).doc

    • 资源ID:60903855       资源大小:88KB        全文页数: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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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税系统全员岗位练兵大纲及操作实例专业技能知识(税务稽查类).doc

    安徽省国税系统全员岗位练兵大纲及操作实例专业技能知识(税务稽查类)全员岗位练兵大纲及操作实例二、专业技能知识 (一)税务稽查类(牵头编写单位:稽查局) 1一、案源管理岗(编写部门:稽查局) 能力要求掌握案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案源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能够胜任案源管理工作。主要知识点1、税务稽查选案基础知识(1)选案的概念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2)选案的条件税务稽查选案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综合财务信息、纳税情况等的分析、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分清重点稽查对象和一般稽查对象,确立稽查的重点内容和突破口。为了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应在坚持优选和限选的前提条件下,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选案。(3)选案的对象日常稽查选案对象。专项检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选案对象。(4)选案的程序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2、税务稽查案源的筛选方法(1)计算机选案(2)人工选案(3)人机结合选案3、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稽查对象确定以后,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稽查局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主要包括发文文号、稽查实施部门的名称、稽查对象的名称、稽查的时段、稽查的实施期间、下达稽查任务的税务机关、发文日期等。4、税务稽查选案台账的管理选案部门应按要求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书面记录税务稽查工作动态和进度,跟踪、考核稽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选案部门还应根据税务稽查实施台账所反映的情况,及时归集、整理和分析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反映出的行业性问题,积累相关的信息资料,为不断提高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供参考依据。5、涉税案件的催办、督办管理(1)实行催办、督办制度的作用(2)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3)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6、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稽查案件来源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由省局稽查局承担全省重点税源的稽查任务,案件来源有:(1)总局布置的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协查、专项检查;(2)省局确定检查的省级重点税源企业;(3)省局承担评估任务的处室经评估移交稽查的企业;(4)税收分析监控中风险级别特别高的需实施检查的企业;(5)需由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的举报、督办、转办案件。上述案源,除总局布置的协查、专项检查外,由省局征管科技处整理、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由稽查局组织稽查。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9月版关于印发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中省局工作任务和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13号)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工作案例2011年上半年,根据总局稽查局和省局工作安排,省局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房地产业、银行业、重点税源企业、资本交易项目和高风险户企业列为省局行业稽查对象。省局稽查局对各个行业的检查对象进行了筛选:通过各市稽查局报送名单选取了6户房地产企业,通过查询稽查档案中历年未查户选取了2户银行业企业,通过总局文件确定了9户重点税源企业、通过CTAIS查询分析和第三方信息选取了219户资本交易项目企业,通过省局征科处移送接收了50户高风险企业。 数字是否要明确1、今年上半年省局稽查局专项检查工作的案件来源有哪几类?2、省局稽查局采取了哪几种选案方法?3、省局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和市县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有何不同?4、如果让你组织此次专项检查的选案工作,你会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组织和跟踪管理?需要注意些什么?2二、检查实施岗(编写部门:稽查局) 能力要求掌握涉税案件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涉税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和要求,了解省局直接组织检查工作模式;了解竞争式预案、主辅查制度和审计式检查的流程、方法和工作模式;能够胜任涉税案件检查工作。主要知识点1、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1)调账检查调账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将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稽查方式。(2)实地检查实地检查是指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计划,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税务检查的稽查方式。(3)跨辖区检查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2、稽查实施的时限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任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报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3、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1) 一般案件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A.落实任务税务稽查实施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后,应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具体负责税务稽查的实施工作。B.学习政策C.收集资料D.分析情况稽查人员应对收集到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从中查找涉税违法问题和线索,为确定税务稽查的重点和拟定税务稽查方案提供依据。E.拟定实施方案实施税务稽查A.出示或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如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单位(人),应及时办理送达回证(见表6-1)。B.下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C.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D.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取得有关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E.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是指稽查局通过初步稽查,对存在涉税违法嫌疑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纳税人实施进一步税务稽查所履行的法定程序。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查前准备A.拟定实施计划。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或需要延伸检查的关联纳税人名单;实施检查的税种和所属期;抽调检查人员的来源地、数量;检查工作实施期限;检查过程中的阶段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负责协助检查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的职责;检查工作中的后勤保障等有关安排。B.审核审批计划。省局稽查局领导对实施计划是否可行、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若具备实施条件的,审核通过;否则,退回修改。C.下达检查任务。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将稽查任务下发当地稽查局。同时,由当地稽查局约谈被查纳税人,给予5-7天时间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并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成后向当地稽查局提交自查情况书面报告。D.确定抽调人员。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提出具体的抽调人员名单,报省局稽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抽调人员所在市局稽查局,并为抽调人员制作临时检查证。E.草拟检查预案。预案应在对纳税人税法遵从情况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推断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拟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应在接收预案草拟任务的5个工作日内,每人独立完成一篇预案的草拟工作。F.预案评审。省局稽查局负责组织检查预案的评审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预案的评审可采取书面评审、会议评审、领导评审等方式。G.印发方案。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根据实施计划和检查预案,形成最终的工作方案,并按程序下发。稽查实施A.工作部署。省局稽查局组织召开查前工作部署会议,对具体检查工作进行布置。当地稽查局负责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的入库工作,并将有关自查资料提供给检查组。B.实地检查。检查组使用当地稽查局提供的文书,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对纳税人进行检查。C.检查情况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或省局稽查局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办。D.检查中止。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中止检查手续,并继续跟踪关注被查纳税人情况,若发现造成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应在2日内向省局稽查局汇报。检查组按省局稽查局指令恢复检查,。E.检查终结。当地稽查局按规定办理终结检查手续并向省局稽查局书面汇报。省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案件人员整理有关资料归档,并向案源布置单位进行总结汇报。F.告知检查结果。当地稽查局会同检查组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向被查纳税人书面告知,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接受纳税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和书面反馈后,整理案卷资料、制作稽查报告。4、稽查实施终结稽查实施终结是指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整理案卷、归纳案情、认定事实、制作报告和移送审理工作过程的总称。(1)整理案卷资料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审查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予以分类整理。(2)分析归纳案情分析归纳案情是涉税案件定性处理的重要环节。稽查人员将在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整理归集后,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归纳,并予以定案。(3)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4)移交审理 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应办理税务稽查审理的提请手续,移交审理部门审理。5、审计型检查的实施(1)审计型检查基础理论审计型检查概念审计型检查是借鉴现代审计技术,以涉税风险为导向,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记录和纳税情况进行系统审核、分析、取证,确认涉税问题并作出纳税遵从评价的痕迹式税务检查方式。审计型检查适用范围审计型检查对象是上级机关指定检查的企业和纳入全省重点税源管理范围的企业。(2)审计型检查的组织构成审计型检查组织由领导组、业务小组、检查小组构成。(3)审计型检查的案源管理审计型检查案源选取包括以下方式:征管科技处移交稽查的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上级机关指定的检查企业。(4)审计型检查实施 成立检查小组经批准对被查单位采取审计型检查方式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按照主、辅查制度规定,产生主查和辅查,主查为一人,其余成员为辅查。主查全面负责案件检查工作,对所查案件承担主要责任。辅查对主查安排的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按照程序实施检查审计型检查分为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纳税遵从评价4个阶段。A.风险评估。通过采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征管信息、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及其他第三方信息、电子账数据,询问纳税人管理层、业务层相关人员,观察生产经营场所,核查相关文件资料,结合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对纳税人涉税风险进行初步判断,以提高检查针对性和检查效率。B.控制测试。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重新执行,对被查纳税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一贯执行进行测试,进而从内控层面排查评估涉税风险点。另外,结合实质性程序发现的个别涉税问题,进行相关控制测试,最终由点到面发现全部同类涉税问题。C.实质性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观察、盘点、分析、协查等方法,对固化在业务循环中的各会计科目下的基本涉税风险点,按照对应的检查程序并结合相应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检查。D.纳税遵从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对纳税遵从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指出纳税人内控制度方面存在的涉税风险,提出完善内控的合理化建议,提高纳税遵从度。检查实施中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制审计型检查专用工作底稿,不得遗漏。6、增值税的检查(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2)征税范围的检查(3)适用税率的检查(4)销项税额的检查(5)进项税额的检查(6)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检查(7)增值税减免税的检查7、消费税的检查(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2)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3)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4)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8、出口退(免)税的检查(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2)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检查(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检查(4)外贸企业和特定企业退(免)税的检查(5)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检查9、企业所得税的检查(1)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2)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3)企业扣除项目的检查(4)资产税务处理的检查10、车辆购置税的检查(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2)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3)纳税期限的检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9月版税务稽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9月版国税查账实物汤志水、曹剑主编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5年1月版关于印发<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中省局工作任务和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13号)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安徽省国税局审计型检查管理办法 工作案例根据省局稽查局对医药企业专项检查及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医药公司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2007年1-12月申报营业收入.71 元。全年申报应纳增值税.16 元,已交纳.16 元。2008年1-12月申报营业收入.59 元。全年申报应纳增值税.19 元,已交纳.19 元。2009年1-12月申报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额.25元,全年申报应纳增值税.40 元,已交纳.40 元。2010年1-6月申报营业收入.4元,全年申报应纳增值税.44 元,已交纳.44 元。增值税综合税负率为0.15%.检查组通过税务征管信息系统(CTAIS)和综合数据管理系统调阅了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等资料。针对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检查组对该行业的业务流程特点以及会计核算程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拟将检查重点放在物流开票系统及销售收入入账等方面。检查组采取逆查法,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组在下达检查通知书后根据掌握的医药行业的开票与记账存在时间差异的普遍现象,责成公司首先自查。对于存在滞留票的问题检查组还进行了外调。由于该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且没有进行电算化核算,其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均为手工操作,每个月仅会计凭证就有七八十本,加上会计人员变动频繁,凭证编制及账簿记录不容易在短时间内理清。检查组调取账簿资料时没有仅限于财务部门提供的纸质会计资料,试图从其开票系统里找出蛛丝马迹。其开票业务设在物流部,对物流部开出的销货清单进行调取并逐月核实。并且从物流部门的电脑里取得了一些有用的信息。经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公司应记入销售明细账中的中药材销售收入记账不完整。共有以下几点问题:(1)销售收入存在账证不符情况,记账凭证金额大于账簿金额的差额。2008年为.72元(不含税),2009年为.08元(不含税)。销售中药材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已按17%计提销项税。(2)该公司2008年至2010年6月存在开具销货清单但未开票登记入账情况,2008年.09元(含税),2009年.00元(含税),2010年.40元(含税)。(3)公司自查情况2007年未开票含税金额.87元,2008年未开票含税金额.16元,2009年未开票含税金额.81元;2008年红字冲销售无依据.75元(含税),2009年红字冲销售无依据.19元(含税)。经审理后作出以下处理:(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上述问题1应补增值税.08元,其中:2008年应补增值税.51元,2009年应补增值税-.43元。(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上述问题2应补增值税.14元,其中:2008年应补增值税.38元,2009应补增值税.35元,2010年应补增值税75679.41元。(3)上述问题已补增值税.18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已入库。(4)对问题1处以0.5倍的罚款。1、在增值税检查中,对收入的检查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2、怎样根据不同的检查情况适用合适的检查方法?3三、案件审理岗(编写部门:稽查局) 能力要求掌握涉税案件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涉税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了解省局直接组织查办案件初审制度;能够胜任涉税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知识点1、一般案件(1)审理范围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2)审理程序对普通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3)审理内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完全一致。稽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A.程序的合法性B.手续的完整性C.程序的时效性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证据是否确凿证据确凿,即证据要合法、充分、有效,并足以支持所证明事实的存在。因此,稽查审理时要认真审核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使证据确凿有效。数据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资料是否齐全文书是否规范处理意见是否得当(4)证据的审理 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A.逐证审查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B.比较印证比较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C.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这是在逐项审查和比较印证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形成证据链已反映事实整体的过程。各类证据的审理A.书证的审理a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b审查书证的内容。c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d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B.物证的审理a审查物证的合法性。b审查物证的真实性。c审查物证的关联性。C.视听资料的审理a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b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c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D.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a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b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c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d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e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E.鉴定结论的审理a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b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c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F.证人证言的审理a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c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G.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a审查动机与目的。b审查陈述申辩内容。c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6)审理结论审理结论是指审理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审理认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的审理意见。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全、数据准确、证据确凿、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拟处理意见得当的,应作出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制作审理报告。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A.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认定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依据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稽查手续不全。e处理意见不当。B.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审理结论a列明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或者是无问题的结论。b列明审理确认的意见,指出税务稽查报告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理意见不当等具体问题。c列明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结论,并提出补充或重新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拟定处理意见等具体意见。C.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处理a补充或重新稽查。b另行安排稽查。c另行提出处理意见。(7)案件的处理案件的处理是指稽查执法主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税案件所作的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凡属税收违法行为,均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予以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处理与处罚分离由稽查执法主体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案件处理的原则根据审理结论,凡属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违法行为,均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案件处理的程序A.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a办理报批手续b制作税务处理(罚)决定书B.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处理程序a办理报批手续b制作税务处理和不予处罚决定书C.查无问题案件的处理程序a办理报批手续b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嫌疑的,在审理结论中应说明其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事由,提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在报经局长批准后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嫌疑案件时,应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移交税务稽查执行案件处理终结后,应按照税务稽查“四分离”的工作体系和要求,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移送税务稽查执行部门。2、省局组织查办案件初审制度(1)初审范围省局稽查局抽调人员组织查办的各类案件。(2)资料审核资料审核是指省局稽查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检查组在稽查实施阶段完成后提交的稽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进行的审阅、核对。资料审核一般采取召开资料审核交接会议的方式进行。参加者包括:省局稽查局领导、组织查办案件人员,被查纳税人所在地的市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当地稽查局”)负责人、审理部门人员,案件检查人员。资料审核一般不涉及案件的政策适用问题,只对检查组提交的稽查报告中的违法事实描述是否清楚完整,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阅、核对。稽查报告及案卷资料经审核通过的,检查组应与当地稽查局办理案卷交接手续。案卷交接后,若再有需补正的问题,由当地稽查局负责完成。稽查报告及案卷资料经审核未通过的,当地稽查局应一次性提出补充完善要求,检查组应按当地稽查局审核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进行案卷交接。(3)初审流程省局初审是指省局对检查组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稽查报告的政策适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省局初审一般不涉及案件的事实及程序部分,只就稽查报告中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案情,省局初审可分为稽查局内部初审和省局有关业务处室会审两种方式。(4)下发初审意见省局稽查局将初审意见书面下发当地稽查局,指导具体审理工作。当地国税局或稽查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新的证据,确需作出省局初审意见之外或与初审意见不同的处理、处罚决定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稽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9月版关于印发<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中省局工作任务和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13号)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初审制度工作案例2011年8月,省局上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暨第一期稽查业务提高班结束,要对省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的28户有问题企业进行初审。这28户企业中,10户企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18户企业在事实认定和政策适用上存在一定争议。1、如果你是审理工作组织人员,将如何对这28户企业进行分类?2、你将邀请哪些业务处室参见初审?3、初审记录需要注意哪些方面?4、初审结果出来后,制作的初审意见能作为各市稽查局的审理依据吗?4四、案件执行岗(编写部门:稽查局) 能力要求掌握涉税案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涉税案件执行工作流程和要求;能够胜任涉税案件执行工作。主要知识点1、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1)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公告送达(2)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3)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2、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1)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税务稽查取证的要求收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及调整账务(账户和记账凭证,下同)记录复印件,并归入案卷存档。(2)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在处理决定要求的期限内,执行部门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如期解缴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3)税收优先权在对被执行人的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稽查欠税的,稽查执行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运用各项税收征收权力,完成税务处理的执行工作,挽回国家损失。3、税务行政强制执行(1)法律依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了相关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A.扣缴税款B.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关规定。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司法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5、其他执行措施(1)行使代位权税收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行使撤销权税收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3)阻止出境阻止出境是指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欠税人)出境权的限制,是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欠税,防止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重要措施。(4)停止供应发票(5)停止出口退税6、执行终结(1)制作执行报告(2)移交归档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8年9月版关于印发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中省局工作任务和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国税发201113号安徽省国税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流程工作案例2010年6月,某市稽查局发现辖区内一公司欠税60余万元拖欠未缴,即向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但该公司在催缴期限过去后仍未缴纳。为了逃避税款缴纳,该公司将自用办公室以不合理低价卖给当地一家明知其有欠缴税款的房产公司,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公司已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且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实质损害。为挽回国家损失,某市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行使撤销权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该房产交易合同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市稽查局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并进行拍卖,所得抵缴了该公司所欠的60余万税款和滞纳金。1、本案中,稽查部门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2、你在执行工作中行使过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吗?如有,请写一份案例报告。5、五、举报案件管理岗(编写部门:稽查局) 能力要求掌握涉税举报案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熟悉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流程和要求;能够胜任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工作。主要知识点1、检举案件的管理机构根据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其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没有设立举报中心的县(区)税务机关稽查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并可挂举报中心牌子。2、检举案件的受理(1)受理范围根据税务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税收违法行为均属于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范围: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2)受理要求受理检举案件时,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3、检举形式检举税收违法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检举一般为检举信、电子邮件或直接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的材料等,是税务稽查的第一手原始材料;口头检举又可分当面口述和电话检举两种。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检举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涉税违法事实的依据或线索。检举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4、检举案件的处理(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必要时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申请督办。上级税务机关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下转处理。(2)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由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机关稽查局查处。(3)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4)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5、检举事项的管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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