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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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暂行规定.docx
大学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 听取意见暂行规定为切实提高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规范省属 高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民主推荐(一)处级干部民主推荐1 .民主推荐的形式和时效(1)民主推荐的形式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2)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区分不同情况: 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 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 如拟任职位改变,应另行组织民主推荐。2 .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提拔任职,可以按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按拟 任职务层次进行非定向推荐。3 .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一般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 进行。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会 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直接进行会议 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经分析研判,可以提 出初步名单,进行差额会议推荐。如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 经分析研判,不宜进行会议推荐,应停止选拔程序。4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1)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学院:学院正、副处级干部,正、副科级干部以及系部、 实验中心、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士 长,党支部书记,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代表。要注重参加个 别谈话人员的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人数少于 20人的单位,全员参加。机关部门:机关部门正处级干部。1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学院:干部所在学院的全体教职工。临床医学院(附属 第一医院)、口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等人数较多的单 位,在保证参与面的基础上,由组织部与其单位商定;人数 较少的单位可以适当吸收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的其他部门 主要领导参加。机关部门:参加会议推荐范围一般为机关处级干部。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形式、时效、程序参照处级干部民主推荐要求执行。2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1)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学院:现职处、科级干部以及系部、实验中心、教研室 主任、副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医疗医技科室主任、护 士长,党支部书记等代表,充分保证谈话覆盖面,谈话人数 不少于15人。机关部门:集中调整:按照工作关联度分为党群、教 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4个系列进行谈话推荐,参加 人员为各系列正、副处级干部。个别调整: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后勤管理处等人数 较多的部门由组织部与其部门具体商定);人数较少的,扩 大到工作关联度高的相关部门干部。(2)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学院:教职工少于30人的,全员参加;教职工多于30 人的,参加范围为全体处、科级干部,系部、实验中心、教 研室主任、副主任,学科、学术带头人,医疗医技科室主任、 护士长,党支部书记等代表。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应参会人数 的三分之二。机关部门:集中调整:按照工作关联度分为党群、教 学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4个系列进行会议推荐,参加 人员为各系列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个别调整: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后勤管理处等人数 较多的部门由组织部与其部门具体商定);人数较少的,扩 大到工作关联度高的相关部门干部。二、民主测评(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 进行民意调查,深入了解干部情况。民主测评主要对拟提拔 考察对象进行总体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 “不称职”四个档次。(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参照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对担任现职不满 2年的考察对象,在现任职单位(部门)民主测评的同时, 应当到其原任职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测评。三、听取意见(一)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 听取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意见。(二)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意考察对象提职; 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师德师风、学术行为、工 作思路、能力特长、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群众 口碑、本人特点、存在不足等情况。(三)听取意见参加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对担任现职不满2年 的考察对象,在现任职单位(部门)听取意见的同时,应当 到其原任职单位(部门)进行听取意见。四、有关规定(一)选拔任用正、副处级干部和机关部门正、副科级 干部的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与纪委 办公室成立考核组组织进行。各学院、图书馆、后勤管理处、 研究生部、产业处选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测 评及听取意见工作由本单位党委(总支)成立考核组组织进 行。(二)民主推荐、测评实际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范 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推荐参加人数不少于谈话推荐人数 的 150%o(三)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学院、图书馆、后勤管理处、 研究生部、产业处的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听取意见工 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