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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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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二、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培训保密审查人员。严格按照“一事一审”的原则,对将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三、严格执行“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程序。在学校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三级审查”,即:制作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查,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四、严格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五、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执法机关同意。 六、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绝密、机密、秘密);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七、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台湛路小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邱涛副组长:马虹 组员:任丽珺 姜岸 方慧 刘璐 信息公开保密主要领导:邱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管领导:马虹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任丽珺 姜岸方慧 刘璐 第二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七、各科(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分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科(室)或干部职工可以参加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5.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过失、泄密的; 6.将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十九、各科(室)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个单位保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2.凡泄漏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视情况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现违规行为或失密事件后,若责任人态度端正、处理时间积极有效、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可适当减轻处罚;若责任人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事件的处理或未及时纠正错误再次发生违规或失密事件的,应从严加重处罚。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2018年6月8日 第三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四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附件1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 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 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台湛路小学保密工作具体范围台湛路小学保密工作具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保密范围 (一)党支部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保密事项 1.内部秘密事项 (1)未公布的学校统计资料、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2)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3)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报告的教职工和学生思想动态信息; (4)学校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的述职报告; (5)尚未公开的学校改革方案; (6)向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报告的反映学校有关问题的文字材料; (7)反映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和建议的调研报告; (8)上级领导机关发来的文件、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 (9)各种会议记录; (10)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和文字材料。 (二)组织工作保密事项 1.机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学校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意见、方案; (2)学校领导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2.秘密级事项 (1)未公布的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意见、方案; (2)中层干部及其以下干部档案; (3)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议中涉及对上级的意见,或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工作评价有争议的问题记录和专题报告; (4)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5)党员和干部的举报、控告、申诉材料等。 3.内部秘密事项 (1)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部门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2)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三)人事工作保密事项 1.机密级事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2.内部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2)尚未出台的事业单位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政策; (3)干部录用考试的报审试题、试卷等; (4)涉外人事管理有关内部政策; (5)尚未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及编制调整方案; (6)人事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保密事项 1.机密级事项 (1)检举揭发校级领导干部或中层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2.秘密级事项 (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2)在学校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学校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4)涉及学校主要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 (5)学校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五)保卫工作保密事项 1.机密级事项 (1)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货币的存放地点、数量、守护运送的安全措施。 (2)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事件的综合情况。 2.秘密级事项 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3.内部秘密事项 (1)学校负责的重要领导来校的行程和学校保密工作安排; (2)学校承办重要会议所制定的保卫工作方案; (3)学校调查和处理的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和事件; (4)对于在一些时期内调查、掌握和控制的重点人员(包括政治、治安等方面)档案; (5)在特定时期收集的反映学校师生思想动态的信息; (6)学校防盗报警装置的设置以及校园巡检系统的布置情况。 (六)共青团工作保密事项 内部秘密事项 (1)未经校行政批准的共青团干部任免及变动情况; (2)校行政对共青团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指示和任务; (3)共青团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保密事项。 (七)学生工作保密事项 内部秘密事项 (1)反映学生思想动态的调研报告; (2)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的相关材料。 (八)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保密事项 内部秘密事项 (1)学校国有资产的相关数据及统计资料; (2)上级有关国有资产工作的文件、批复; (3)学校有关国有资产工作的请示、报告; (4)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告及经费分配方案; (5)仪器设备订购合同。 (九)财务工作保密事项 1.秘密级事项 (1)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表; (2)年度财政计划。 2.内部秘密事项 (1)各科经管的会计账簿、计算机内存储的财务数据; (2)职工工资、津贴、公积金等数据; (十)档案馆工作保密事项 内部秘密事项 (1)党总支会议及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 (2)组织、人事工作的年度报表以及关于人员处理的相关材料; (3)纪检监察的案件材料; (4)财务年度报表; (5)科研成果鉴定材料; (6)档案汇编的基础数字; (7)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8)历史档案及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9)未经公开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十一)科研工作保密事项 内部秘密事项 (1)未公开的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申报、研制等相关工作过程; (2)网上申报、评审科技项目及相关事宜; (十二)教学工作秘密事项 1.机密级事项 国家、省、市级的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内部秘密事项 (1)学生成绩、毕业鉴定资料; (2)对学生的学籍处理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涉密范围及涉密要求 (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涉密范围 学校各项工作中在涉密范围内的电子文档。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保密要求 1.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核制度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批制度。 2.计算机信息系统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要有专人负责。 3.计算机系统联网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等不联网。 4.涉密信息和数据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5.机密级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切实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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