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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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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pdf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 4-1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3 四、基金财产保管.5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7 六、运作安排.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10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1 九、基金收益分配.1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15 十一、信息披露.15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6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1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6 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18 十六、禁止行为.19 十七、违约责任.20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2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1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21 二十一、其他事项.21 4-2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 19 号农行商业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57 号广东红盾大厦 14、1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注册资本:1.2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肆佰捌拾亿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 4-3 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业民生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受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4-4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前述书面通知载明的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4-5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四、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二)募集资金的验证(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4-6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五)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4-7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该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4-8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方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已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回函确认的,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四)被授权人的更换(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 4-9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六、运作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六、运作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结算方式 4-10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二)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二)投资者申购、赎回等款项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上午 11:00 前在基金公司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4-11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3)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4-12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6、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净值差错处理(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4-13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 4-14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当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4-15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十一、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 十一、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等公告文件。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4-16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 4-17 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4)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4-18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广发”的字样。(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则按上述程序进行同时更换。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则按上述程序进行同时更换。十五、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 0.25%当年天数 4-1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十六、禁止行为 十六、禁止行为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 基金法 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何行为。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4-20 十七、违约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十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4-2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发生时止。2、本协议一式 6 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监管机构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二十一、其他事项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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