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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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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3篇.docx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3篇【第1篇】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 (1)加班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 7、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w。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 *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府,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各单位: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党政机关 公车管理 通知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毕委办字2022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各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正、副县级单位按单位正、副县级干部(含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每3人工作用车定编2辆,保证工作用车。 第六条 县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用车,10人以下单位定编1辆,每增加10人增加1辆编制。 第七条 乡镇定编2至4辆。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大货车、微型面包车、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车、双排座小货车不占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临时机构所购车辆,如各类工程指挥部购车纳入其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以单独开具配件为由,变相配备超标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变相配备超标车。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应急救援、警卫以及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据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不得将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审批及购置程序 第十四条 县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核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定编数、车辆实有数、配备标准等,于每年初向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提出拟购车报告,由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行文。未经核批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和18万元以上越野车;或者配备9座(含)以下商务车的,必须报省、地审批,县财政局根据省、地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配备轿车、越野车的总数不得突破单位车辆定编数。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国家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文件和车辆采购情况(包括车辆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等)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 第五章 报废更新和变卖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车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或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能继续使用的车辆采取无偿划拨、有偿转让、赠送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后购置新车;不得擅自划拨、转送、拍卖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赠送车辆;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车辆的,自处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购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降低使用维修成本,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驾,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县纪委报告所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五)严禁将公务用车卸牌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各单位车辆定编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科学制定全县和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车运行费用定额预算、支出单独列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将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和使用情况统计后,报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县纪委,对县级单位或县级领导干部的单位报地区纪委和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报告内容包括配备、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识别、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纪律处分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六)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在车辆装修费中虚列项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擅自划拨、转让、拍卖车辆; (八)利用职权长期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九)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十)以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上户,逃避监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捐赠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十二)违规使用公安、武警、部队等特殊牌照、标识、警灯、警笛等; (十三)违反公车配备管理使用和有关规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二十七条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党政纪条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府办公室商县纪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2篇】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1】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j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j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 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单位车辆管理规定【2】 一、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车辆的管理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局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局所属车辆由专职、兼职和聘请司机驾驶,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检查及保养车辆,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队统一保管,每台车须建立资料、领用油料、维修费用档案。 第五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六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是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用车,由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合理调派。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交通路途的远近等科学合理调派。 第八条驾驶员在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文明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九条用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第十条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表,由车辆所属部门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局车队稽核。 第十一条车辆当日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以防被盗。 二、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并应遵守拉萨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及本规定,安全驾车。 第二条司机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树立服务思想,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文明待人,安全文明行车。 第三条司机应爱惜所驾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五条司机要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漏气、漏油;经常检查保养制动与转向机构;局安全科、车队要定期对车辆的维护、保养进行检查、评比并要做好记录。 第六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七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八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须保证证件齐全。 第九条司机要注意休息,行车中要精力集中,全身心投入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条司机驾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一条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二条司机对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第十三条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司机应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 第十五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十六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每周负责对司机进行安全学习并记录在册,以备局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一.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其后果由驾驶员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解聘)处分。 (1)无证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三.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通知局安监科和车队。如属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车队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发现隐瞒事故不报者,严肃处理。车队主任须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 四.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经局领导研究后,再做处理。 五.其它事故处理,按照拉萨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如有与拉萨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拉萨电业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更多【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阅读: 公司用车管理规定 厂区车辆管理办法 厂区内车辆管理制度 厂区车辆停放管理 厂区内车辆停放通知 【第3篇】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单位班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班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车练得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班车为接送职工上下班交通服务的车辆。 第二条 班车要按照交通法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按照固定的时间、路线及站点行驶及停车,不得随意停车或改变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三条 班车应在交通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单位车辆管理部门作为班车管理主体,负责班车管理使用和调度。 第五条 班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地方有关交通安全规章规则,安全行驶。班车司机还要遵守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要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况,延长班车使用寿命,发现故障及时申报维修保养,影响行车安全的,严禁行驶。 第七条 司机应爱惜单位班车,平时注意班车的保养和检修,确保行驶安全,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第八条 司机出车要仪容仪表整洁,车辆要保持清洁干净;任何司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 第九条 班车实行专人驾驶保管,不经许可不准交叉驾驶,严禁非专职司机驾驶班车。 第十条 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确保班车安全、准时。 第十一条 为保证乘车人员安全,保持正常乘车秩序,确保行车安全,正点运行,禁止携带液化汽罐,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上车;禁止将自行车、家具等超重或超大体积的,以及可能危害乘车人员安全的物品上车;禁止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废纸,果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1、途中维修。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进行临时维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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