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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_生活用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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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_生活用水管理条例.docx

    202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_生活用水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生活用水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 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 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 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主动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扬教化,普及饮用水卫生学问, 提高公民的自我爱护意识。第 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 规划、环境爱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激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饮用水的卫生 第六条 饮用水必需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供应饮用: 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 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 家卫生标准的; 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与不 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干脆接触的; 未经卫生检 验的; 因防病等特别须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 第 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保持供水设施和四周环 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自备水源供水 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干脆连接; 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供水设施必需平安密闭,有必要的 卫生防护设施; 供水设备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新设备、新管网运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需严格清洗、消毒; 集中式供水必需有水质消毒设备; 凡与饮用水干脆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 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干脆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 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干脆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 应 当符合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必需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托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 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培训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详细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干脆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 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卫朝气构负责。 第十五条 利用新材料制作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售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需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不得运用未经批准的上述设备及用品。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饮 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 可以向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了解状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和采样检验。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 位、污染责任单位和收治病人的医疗单位,除实行紧急措施外,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刚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当刚好调查处理。 其次十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已 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实行下列临时限制措施: 责令停止供水; 封闭供水设施,并责令 进行清洗、消毒; 责令限制、解除污染源; 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 品; 停止供水期间由污染责任单位实行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城镇公共供水必需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赐予警告, 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支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未经饮用水卫生学问培训的人 员干脆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的; 发生饮用水污染的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污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 城镇公共供水 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的; 未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赐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新 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供水的; 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未 按规定复验, 从事供水的或者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 供水过程不 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供应禁止供应饮用的水的。 造成饮用水污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实行的临时限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未按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运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第 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污染,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 拒绝、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七条 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 本条例用语含义如下: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 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 将来自集中 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分散式供水: 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供水设备及用品: 指在饮用水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干脆接触的设备及各种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净水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等材料、化学物质及用具。第 二十九条 本条例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 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7 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4 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22.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版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05-27 【生效日期】202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的确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平安,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宛政【2022】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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