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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ppt课件.ppt

    • 资源ID:77563175       资源大小:750KB        全文页数: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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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ppt课件.ppt

    经济法课件ppt课件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从以下三点把握经济法的概念从以下三点把握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系(四)涉外经济关系(四)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要素。1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主体的概念,把握以下几点:理解主体的概念,把握以下几点:(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的担当者。(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律责任。2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经济职权职权”。取得权利,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容。2 2、义务、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客体概括为三大类:经济法客体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为。(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等等。公公司司法法(1993年年12月月29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年12月月25日日第一次修正;第一次修正;2004年年8月月28日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2005年年10月月27日日修订;修订;2006年年1月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起正式施行。一、公司一、公司概念:概念: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特征:依法设立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由股东投资是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特征特征:组织法、行为法、制定法、内容多为强制组织法、行为法、制定法、内容多为强制性、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性、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受民事权利,承是指公民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亦即法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公司行为能力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使。公司行为能力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使。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为一个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司新的公司,合并前的各公司消灭合并前的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将另一个或几个公司吸一个公司将另一个或几个公司吸收到自己公司收到自己公司,成为自己公司的组成部分成为自己公司的组成部分,而被吸收的公司消灭而被吸收的公司消灭.(五)公司的资本、资产(五)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括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二、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概念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特征: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公司法公司法24条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得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办法筹集资本公司不得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办法筹集资本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设立程序简单方便设立程序简单方便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人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有限责任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来分别为原来分别为10万、万、30万、万、50万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五)国有独资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经理。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概念概念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本,有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本,有利于扩大规模,但成本高;于扩大规模,但成本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有利于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有利于分散风险,但股东会不便于决策;分散风险,但股东会不便于决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容易助长投机行为;配置,但容易助长投机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严格,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牵涉大量时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牵涉大量时间、费用。间、费用。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为发起人应当为人以上,并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人以上,并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发起人可有限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其发起人可以少于人,但应采取措施达到法定资本以少于人,但应采取措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币万元。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发起人制订公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过。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条件。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而设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遵循遵循“资本三原则资本三原则”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又称股份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又称“资本三资本三原则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资本确定原则,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应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被认足或者本总额应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被认足或者募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立法要求募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的立法要求。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在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公司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当的财产。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资力。清偿能力以及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资力。公司法体现该原则的规定有:(公司法体现该原则的规定有:(1)公司转)公司转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2)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负公司的原始股东对货币之外的出资价值负保证责任。(保证责任。(3)股东的出资只可转让而不)股东的出资只可转让而不可抽回。(可抽回。(4)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发行股票。(5)不依特别法之规定,公司)不依特别法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6)在公积金与)在公积金与公益金提取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公益金提取之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润。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则不得改变的立法要定程序变更公司章程则不得改变的立法要求。一般而言,资本不变原则的确立,在求。一般而言,资本不变原则的确立,在于杜绝公司资本增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于杜绝公司资本增减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资本不变原则不仅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资本不变原则不仅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的进一步延伸,也是上述两项原维持原则的进一步延伸,也是上述两项原则在实施方面的保障。则在实施方面的保障。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上市公司需具备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万元;()()开业时间在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年连续盈利;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以上,公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司股本总数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以上;(一)企业概念(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般具有营利性。(三)企业法概念(三)企业法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股权式股权式即按投即按投资比例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资比例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四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六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原因: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形式。(契约式契约式)(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一)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织机构(三)(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亏损(不受投资比例调整)(不受投资比例调整)(三)合作企业的设立(三)合作企业的设立设立的审批权在商务部设立的审批权在商务部(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三)独立的经济实体(三)独立的经济实体(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企业的债(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成立(三)独资企业的成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人以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确定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各方出资、利润和债务份额和债务份额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指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指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担的连带性义务。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合伙属人合型企业(三)合伙企业的成立(三)合伙企业的成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条件。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出资应当是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产权利出资;出资应当是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五)债务和(五)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即即“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35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专业法大于普通法专业法大于普通法入伙入伙: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入伙: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退伙退伙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第第52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结后进行结算。第第54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解散原因:解散原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续营意续营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一节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格的事件。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并且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或者明显缺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法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年8月月27日通过,日通过,现予公布,自现予公布,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一)破产法的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破产主体包括:我国破产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第二节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件的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的决议机构。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有表决权的成员:有表决权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无表决权的成员无表决权的成员(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审查和确认债权是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询问,或者提出异议。(2)确认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审查无异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加以确认。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认为不应予以确认的,以决议加以否认。一、和解制度一、和解制度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定认可,方能成立。(一)和解的概念(一)和解的概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与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为避免债务人权人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为避免债务人被破产清算,相互间达成一揽子解决被破产清算,相互间达成一揽子解决债务债务危机问题的谅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危机问题的谅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二)和解的过程(二)和解的过程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和解的标的和解的标的和解的标的,即和解债权与和解债务。和解的标的,即和解债权与和解债务。和解的效力和解的效力和解的终结和解的终结和解期限届满时的终结和解期限届满前的和解期限届满时的终结和解期限届满前的终结终结(一)整顿的概念(一)整顿的概念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对企业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采取措施,对企业的产品结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改善,力求使濒临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改善,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二)和解与整顿的关系(二)和解与整顿的关系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必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必然结果。然结果。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和解与整顿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整顿是最终实现和解目的的手段。整顿是最终实现和解目的的手段。基本特征基本特征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法院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一)对债务人的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债务人财产称为破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对债权人的效力(二)对债权人的效力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破产宣告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销权抵销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的权利。一、破产财产的定义一、破产财产的定义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取回权取回权: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概念,对于在破产企取回权是破产法中的概念,对于在破产企业中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清算业中的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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