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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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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ppt课件.ppt

    主编:张建华徐斌主编:张建华徐斌副主编:戚伟平吕闻悦副主编:戚伟平吕闻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年9月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18世纪中叶,法国空想共产主义代表人物摩莱里于1775年在其撰写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使用“经济法”一词。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二、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三、三、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一一)宪法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立法的基础。(二二)法律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三三)法规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四四)规章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五)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与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的条约或协定等文件。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方,多数情况下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主体之间的地位多为不平等。(3)经济法主体参加法律关系时结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比较稳固的,不能任意改变。(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范围(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物。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成果。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一)经济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经济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终止。(二二)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即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应承受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单位对其依行政程序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裁后果,即刑罚。二、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履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履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责任人主动实施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二章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仲裁和民事诉讼第一节仲裁和民事诉讼一、一、仲裁仲裁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一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法律规定,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二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4.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三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四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一种协议。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3)对法院的效力(4)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五五)仲裁程序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者由一名仲裁员独任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应设首席仲裁员。3.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六六)申请撤销裁决与执行申请撤销裁决与执行1.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二、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一一)诉讼适用范围诉讼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二二)审判基本制度审判基本制度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承办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三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四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2.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3)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五五)审判程序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2)受理(3)审理前的准备(4)开庭审理(5)审理期限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六六)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二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一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二二)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1.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2)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受理3.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二、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一一)行政诉讼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范围1.受案范围受案范围2.不受理事项不受理事项(二二)诉讼管辖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三)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1)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3)起诉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四四)审理和判决审理和判决1.审理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2)公开审理2.判决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五五)执行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六六)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一)公司的概念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这一概念,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法人(二二)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1.按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按照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2.按照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为标准按照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为标准(1)资合公司(2)人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3.按照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按照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1)母公司和子公司(2)总公司和分公司(三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方式单一资本不分等额股东人数上限不得公开募股,不得发行股票。股权转让限制财务不必公开。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方式有两种资本分为等额股东人数不限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权自由转让财务依法公开二、二、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三、公司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公司登记是指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一一)设立登记设立登记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二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1.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2.变更登记的事项及要求变更登记的事项及要求(三三)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四四)分公司登记分公司登记(五五)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四、四、公司和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司和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一)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司的基本权利公司的基本权利(1)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法人财产权(3)对外投资权(4)提供担保权2.公司的基本义务公司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为工会和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4)实行民主管理(二二)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的基本权利(1)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2)提起诉讼的权利(3)知情权和分红权2.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的基本义务(1)不得滥用股东权利(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五、五、公司关联关系的调整公司关联关系的调整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一、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缴纳出资3.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4.登记发照登记发照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一)股东会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会的形式和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和召开(1)股东会的形式(2)股东会的召开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的决议(二二)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召开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5.执行董事执行董事6.经理经理(三三)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或者监事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3.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的召开4.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的决议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三、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四、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6)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一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股东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二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履行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履行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二、二、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一一)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二二)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解决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解决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当尽量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三、三、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一、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二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程序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缴纳出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三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责任1.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承担的责任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承担的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二、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3.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东大会的形式4.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5.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二二)董事会董事会1.董事会性质和组成董事会性质和组成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召开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5.经理经理(三三)监事会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3.监事会的召开监事会的召开4.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的决议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三、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一一)股份与股票股份与股票1.股份的概念股份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2.股票的概念和分类股票的概念和分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3)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二二)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筹集资金,依法发售股份的行为。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发行股份和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两种。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的原则2.股票发行的价格股票发行的价格3.股票发行的种类股票发行的种类4.股票的交付股票的交付5.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二、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一一)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二二)股份转让的方式股份转让的方式1.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三三)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转让的限制1.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3.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三、三、股东诉讼股东诉讼(一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提起诉讼(1)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2)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3)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二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七节公司债券第七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一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1.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2.报有关部门批准报有关部门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三、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的转让(一一)公司债券转让价格公司债券转让价格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二二)公司债券转让方式公司债券转让方式1.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方式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方式2.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方式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方式第八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八节公司财务、会计一、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一一)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二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三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置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四四)依法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五五)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的设置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一一)利润分配顺序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应当按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二二)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公积金的提取和用途1.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提取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2.公积金的用途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案例介绍(见教材)案例介绍(见教材)第九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九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一、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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