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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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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Underground Waterproof20020315 发布2002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2 主编部门:山西省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2002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6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 199894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 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8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 3.0.6、4.1.8、4.1.9、4.2.8、4.5.5、5.1.10、6.1.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 号的 要求,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上海市基础工程公 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的地基与基础工程 设计、施工的经验,适当考虑了近几年已成熟应用的新 技术,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 形成了初稿,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 稿。 本规范主要内容分8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桩基础、土方工程、基坑工程及工程验收等 内容。其中土方工程是将原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 中的土方工程内容予以修改 后放入了本规范,基坑工程是为适应新的形势而增添的内容。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 议反馈给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市江西中路406 号、 邮编:200002、E-mail:zgssfec.sh.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所 中港三航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桂业琨 叶柏荣 吴春林 李耀刚 李耀良陈希泉 高宏兴 郭书泰 缪俊发 李康俊邱式中 钱建敏 刘德林1 总则1.0.1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 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0.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geosynthetics foundation 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填以土(砂土料)构成建筑物的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可以是单层,也可以是多层。一般为 浅层地基。 2.0.2 重锤夯实地基heavy tamping foundation 利用重锤自由下落时的冲击能来夯实浅层填土地基,使表面形成一层较为均匀的硬层来承受上部载荷。强 夯的锤击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3 强夯地基dynamic consolidation foundation 工艺与重锤夯实地基类同,但锤重与落距要远大于重锤夯实地基。 2.0.4 注浆地基grouting foundation 将配置好的化学浆液或水泥浆液,通过导管注入土体孔隙中,与土体结合,发生物化反应,从而提高土体 强度,减小其压缩性和渗透性。 2.0.5 预压地基preloading foundation 在原状土上加载,使土中水排出,以实现土的预先固结,减少建筑物地基后期沉降和提高地基承载力。按 加载方法的不同,分为堆载预压、真空预压、降水预压三种不同方法的预压地基。 2.0.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jet grouting foundation 利用钻机把带有喷嘴的注浆管钻至土层的预定位置或先钻孔后将注浆管放至预定位置,以高压使浆液或水 从喷嘴中射出,边旋转边喷射的浆液,使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一固结体。施工采用单独喷出水泥浆的 工艺,称为单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空气与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二管法;施工采用同时喷出高压水、 高压空气及水泥浆的工艺,称为三管法。 2.0.7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soil-cement mixed pile foundation 利用水泥作为固化剂,通过搅拌机械将其与地基土强制搅拌,硬化后构成的地基。 2.0.8 土与灰土挤密桩地基soil-lime compacted column 体,构成坚实的地基。 2.0.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ement flyash gravel pile 用长螺旋钻机钻孔或沉管桩机成孔后,将水泥、粉煤灰及碎石混合搅拌后,泵压或经下料斗投入孔内,构 成密实的桩体。 2.0.10 锚杆静压桩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利用锚杆将桩分节压入土层中的沉桩工艺。锚杆可用垂直土锚或临时锚在混凝土底板、承台中的地锚。 3 基本规定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 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 A。 3.0.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0.3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3.0.4 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0.5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 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 地基 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 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 倍。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 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 点,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应有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 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 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 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 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 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 抽查20%。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 匀。 4 地基 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4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 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 倍。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 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 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 点,3000m2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应有1 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 延米应有1 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 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 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 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 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 抽查20%。 4.2 灰土地基 4.2.1 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当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时)等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土应搅拌均 匀。 4.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 压实系数。 4.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 4.2.4 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2.4 的规定。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4.3.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 4.3.4 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3.4 的规定。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 等做检验。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 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 4.4.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 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4.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4.4 的规定。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并对基槽清底状况、地质条件予以检验。4.5.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实系数等。 4.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地基的承载力。 4.5.4 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5.4 的规定。 4.6 强夯地基4.6.1 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 4.6.2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4.6.3 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 4.6.4 强夯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6.4 的规定 4.7 注浆地基4.7.1 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测要求等)。浆液组成材 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4.7.2 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4.7.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 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15d(砂土、黄土)或60d(粘性土)进行。 4.7.4 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7.4 的规定。 4.8 预压地基 4.8.1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监测措施,沉降、孔隙水压力等原始数据,排水设施,砂井(包括袋装砂井)、塑料 排水带等位置。塑料排水带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4.8.2 堆载施工应检查堆载高度、沉降速率。真空预压施工应检查密封膜的密封性、真空表读数等。 4.8.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地基土的强度及要求达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做承载力检 验。 4.8.4 预压地基和塑料排水带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8.4 的规定。 4.9 振冲地基 4.9.1 施工前应检查振冲器的性能,电流表、电压表的准确度及填料的性能。 4.9.2 施工中应检查密实电流、供水压力、供水量、填料量、孔底留振时间、振冲点位置、振冲器施工参 数等(施工参数由振冲试验或设计确定)。 4.9.3 施工结束后,应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做地基强度或地基承载力检验 4.9.4 振冲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9.4 的规定。 4.10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度,高压喷射设备的性 能等。 4.10.2 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强度、平均直径、桩身中心位置、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等。桩体质量及承载 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 进行。 4.10.4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0.4 的规定。 4.1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浆 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 4.11.4 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 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 后的试件。4.11.5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5 的规定。 4.12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4.12.1 施工前应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做检查。 4.12.2 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检查。 4.12.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 4.12.4 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2.4 的规定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 灌入量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 4.13.4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 的规定。 4.14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 4.14.1 水泥及夯实用土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14.2 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 4.1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检验,褥垫层应检查其夯填度。 4.14.4 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4.4 的规定。 4.14.5 夯扩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可按本节执行。 4.15 砂桩地基 4.15.1 施工前应检查砂料的含泥量及有机质含量、样桩的位置等。 4.15.2 施工中检查每根砂桩的桩位、灌砂量、标高、垂直度等。 4.15.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被加固地基的强度或承载力。 4.15.4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5.4 的规定。 5桩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 单排桩10mm。 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 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 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 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 的规定。斜 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 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 必须有1 组试件,小于50m3 的 桩,每根桩必须有1 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 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 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 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 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 得少于10 根。每 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 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 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 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5.2 静力压桩5.2.1 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5.2.2 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 条或半成品硫磺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 查。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100kg 做一组试件(3 件)。 5.2.3 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电焊 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反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5.2.4 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5.2.5 锚杆静压桩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2.5 的规定。 5.3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5.3.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5.3.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电焊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电焊后的停歇时间。 重要工程应对电焊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3.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5.3.4 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表5.3.4 的规定 5.4 混凝土预制桩5.4.1 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见表5.4.1)、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查;采用工厂生产的成品桩 时,桩进场后应进行外观及尺寸检查。 5.4.2 施工中应对桩体垂直度、沉桩情况、桩顶完整状况、接桩质量等进行检查,对电焊接桩,重要工程 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5.4.3 施工结束后,应对承载力及桩体质量做检验。 5.4.4 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 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 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 的规定。 5.5 钢桩5.5.1 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钢桩,成品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5.4-1 的规定。 5.5.2 施工中应检查钢桩的垂直度、沉入过程、电焊连接质量、电焊后的停歇时间、桩顶锤击后的完整 状况。电焊质量除常规检查外,应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5.5.3 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 5.5.4 钢桩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5.4-1 及表5.5.4-2 的规定。 5.6 混凝土灌注桩5.6.1 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 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 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5.6.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5.6.4 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6.4-1、表5.6.4-2 的规定。 5.6.5 人工挖孔桩、嵌岩桩的质量检验应按本节执行。 6 土方工程 6.1 一般规定6.1.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 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 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6.1.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6.1.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6.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 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 取1 点,但不应少于10 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 取1 点,每边不应少于1 点。 6.1.5 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 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6.1.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2 土方开挖 6.2.1 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6.2.2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 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6.2.3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 的规定。 6.3 土方回填 6.3.1 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土或 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6.3.2 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6.3.3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表6.3.3 的规定 7 基坑工程 7.1 一般规定7.1.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 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 章、第5 章及本章7.2、7.3、7.4、7.6、7.7 的规定执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的原则。 7.1.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 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7.1.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 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 的规定执行。 7.2 排桩墙支护工程7.2.1 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 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 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 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 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 的规定。 7.3 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7.3.1 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7.3.2 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 章4.10、4.11的规定。 7.3.3 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表7.3.3 的规定。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 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 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 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 的规定。 7.5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7.5.1 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 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 护的要求。 7.5.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 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 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要求。 7.5.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 的规定 7.6 地下连续墙7.6.1 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及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型或倒“L“型,可根据 不同土质选用。 7.6.2 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7.6.3 作为永久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 执行。 7.6.4 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 用何种接头,在浇注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7.6.5 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 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数量每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 件,复验内容为外观、 尺寸、抗拉试验等。 7.6.6 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电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 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用商品混凝土。 7.6.7 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 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 速度等。 7.6.8 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 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7.6.9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7.6.10 每50m3 地下墙应做1 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 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7.6.11 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7.6.12 地下墙的钢筋笼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5.6.4-1 的规定。其他标准应符合表7.6.12 的规定。 7.7 沉井与沉箱7.7.1 沉井是下沉结构,必须掌握确凿的地质资料,钻孔可按下述要求进行: 1 面积在200m2 以下(包括200m2)的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可布置在中心位置)。 2 面积在200m2 以上的沉井(箱),在四角(圆形为相互垂直的两直径端点)应各布置一个钻孔。 3 特大沉井(箱)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钻孔。 4 钻孔底标高应深于沉井的终沉标高。 5 每座沉井(箱)应有一个钻孔提供土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含量资料。 7.7.2 沉井(箱)的施工应由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单位承担。 7.7.3 沉井制作时,承垫木或砂垫层的采用,与沉井的结构情况、地质条件、制作高度等有关。无论采用 何种型式,均应有沉井制作时的稳定计算及措施。 7.7.4 多次制作和下沉的沉井(箱),在每次制作接高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并确定确保沉井接高 的稳定措施。 7.7.5 沉井采用排水封底,应确保终沉时,井内不发生管涌、涌土及沉井止沉稳定。如不能保证时,应采 用水下封底。 7.7.6 沉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7.7.7 沉井(箱)在施工前应对钢筋、电焊条及焊接成形的钢筋半成品进行检验。如不用商品混凝土,则应对 现场的水泥、骨料做检验。 7.7.8 混凝土浇注前,应对模板尺寸、预埋件位置、模板的密封性进行检验。拆模后应检查浇注质量(外观 及强度),符合要求后方可下沉。浮运沉井尚需做起浮可能性 检查。下沉过程中应对下沉偏差做过程控制检查。下沉后的接高应对地基强度、沉井的稳定做检查。封底 结束后,应对底板的结构(有无裂缝)及渗漏做检查。有关渗漏 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 的规定。 7.7.9 沉井(箱)竣工后的验收应包括沉井(箱)的平面位置、终端标高、结构完整性、渗水等进行综合检查。 7.7.10 沉井(箱)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7.10 的要求。 7.8 降水与排水 7.8.1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 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 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7.8.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 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 的规定。 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8.0.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 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8.0.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8.0.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 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0.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 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 进行见证检验。 8.0.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 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 验收。 附录A 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A.1 一般规定A.1.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A.1.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 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A.2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A.2.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A.2.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表A.2.4 执行: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A.2.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A.3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A.3.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 应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范围内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A.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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