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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卫生协管.ppt

    • 资源ID:87096644       资源大小:228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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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卫生协管.ppt

    生活饮用水卫生协管第一节第一节 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一、传染病防治法该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管理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一、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二、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评价,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四、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五、行政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如造成人员健康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一、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水源选择原则: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经济适用,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选择地表水和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分别符合3838和14848的卫生要求。卫生防护: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以湖泊水为水源,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以江河水为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地下水卫生防护规定,取水口30米乃至取水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以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或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二、水处理工艺卫生要求 水质处理工艺分完全处理、不完全处理和特殊处理等。完全处理工艺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地下水或山泉水等水质较好、无杂质的源水,仅需要消毒处理即可,称为不完全处理工艺;特殊处理:如果源水中铁、锰、氟、藻类等物质含量偏高,需用特殊物质消除,以达到源水卫生标准方可作为饮用水源水,这种处理方法称这特殊处理。1、混凝:是向源水中投加混凝剂,使水中难于自然沉淀分离的悬浮物和胶体颗粒相互聚合,形成大颗粒絮体(谷称矾花)。2、沉淀:是指水中悬浮颗粒依靠重力作用,从水中分离出来的过程。有自然沉淀、混凝沉淀和化学沉淀等方式。常规水厂有平流沉淀池、斜板及斜管沉淀池等,沉淀设备是去除反应后的絮凝体。大颗粒经过混凝沉淀后,水质较清,水中仅剩较小的颗粒。3、澄清:是把混凝及沉淀两个过程集中在同一个处理构筑物中进行。4、过滤:一般是指以石英砂等粒状滤料层截留水中悬浮杂质,进一步去除水中的杂质,降低水的浊度。过滤不仅可以降低浊度,而且水中有机物、细菌乃至病毒等随水的浊度的降低而被部分去除。残留于滤后水中的细菌、病毒等失去浑物的保护或依附时,滤后水消毒也较易将它杀灭。5、消毒:是饮用水处理的最后一步,向水中加入消毒剂来灭活水中的病原微生物。消毒方法有氯化、二氧化氯、氯胺、臭氧、紫外线等方法。氯化消毒有液氯、漂白粉和漂白粉精片。使用漂白粉和漂白粉精片,其有效含量必须分别达到25%和70%以上,漂白粉精片消毒时,必须将精片磨成粉状,加水搅拌成糊状方可投放。地面水采用氯气消毒时,一般采用二次投加,前加氯是为了防止藻类在沉淀池和过滤池繁殖,但前加氯产生加氯副产物明显高于后加氯,因此前加氯可间断投加或夜间投加。无论使用哪种消毒方法,均应掌握消毒剂投加量。根据水质的水湿、值、浊度、色度等,并依据消毒剂余量监测适量投加消毒剂。氯化消毒时,出厂水和末梢水余氯含量分别不低于0.3、0.05。三、管网配水系统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及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及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四、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涉水产品指用于水质处理的混凝剂、消毒剂、输配水管材等及水直接接触的产品。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由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并进行验收,索取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五、卫生管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个人应成立卫生领导组织,明确专人分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水污染报告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等;加强供、管水人员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加强水质检验,做到每日自检消毒剂余量、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大肠菌群阳性的,需进行粪大肠菌群检测)。第四节第四节 集中式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监督内容集中式供水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监督内容1、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及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已更改,有无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许可;2、水源卫生检查: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3、检查水厂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的质量保证是否有效运转,现场询问相应管理人员和制水人员,对其水质净化消毒过程中相关问题处理和反应能力,判断其是否按规章制度执行;4、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水处理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混凝是否达到效果、待滤水浊度情况,滤后水质情况,加氯消毒情况,查看水厂记录及实际内容是否一致,能否保证水质处理运转正常,能否保持日常安全供水;5、检查供方的资料。检查水厂所用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验报告、质量保证等资料是否齐全,现场抽查涉水产品是否索取相关证件,并进行验收;6、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7、水质和检验室检查:检查检验室的检测能力,是否按规定开展水质自检,并规范记录、按时上报;8、检查水厂的防污染事故和应急措施。是否有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9、检查输配水系统。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管网的维护,防止管网破裂造成污水倒灌;严防私自连接其它自备水源等;管网渗漏率应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第六节第六节 水质检验水质检验自检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开展水质自检,一般要求日检项目为消毒剂余量、色度、浊度、值、肉眼可见物、氨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检测。每月、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检测结果。抽检: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抽检工作,每月一次微生物指标检测,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进行全分析一次。检验项目分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谢 谢!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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