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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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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教务处规章制度汇编.pdf

    目录1.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医学院听课制度3.医学院毕业实习生管理制度4.医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5.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6.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7.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8.医学院非限定选修课管理办法9.医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10.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11.医学院教师试讲制度12.医学院实习生守则和职责13.医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办法14.医学院开办培训班管理规定15.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6.医学院学生缓考审批规定17.医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18.医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1 9.医学院教材建设规划2 0 .医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2 1 .医学院合格课程评价方案2 2 .医学院教学工作奖励办法2 3 .医学院教学检查制度2 4 .医学院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2 5 .医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2 6 .医学院关于设立“诚信考场”的通知2 7 .医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 8.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2 9.医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3 0 .医学院考试证管理办法3 1 .医学院考试试卷管理规定3 2 .医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办法3 3 .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暂行规定3 4 .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3 5 .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3 6 .医学院教室管理规定3 7 .医学院聘任兼职人员实施办法38.医学院毕业实习生纪律条例39.医学院教材评价办法40.医学院教学管理规范41.医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实施办法42.医学院停课、调课管理规定43.医学院教材管理规定44.医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45.医学院优秀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46.医学院学生学位授予学术道德规范47.医学院实习生安全守则48.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流程49.医学院实习基地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50.医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51.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52.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53.医学院优秀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志向、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充分贯彻以人文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一)经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对拟转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医院诊断确认,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组织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院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或保留入学资格已办理复学的学生;(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情况,学院认为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一)修完原专业第一学年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三)身体健康,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要求;(四)学生转专业控制在高考时划分的文、理科之内,不允许跨文、理科转专业;(五)转专业要求在同门类、同学制之内,不允许跨门类、不同学制转专业;(六)第一学年所修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并且无不及格课程;(七)每学年转出或转入学生数不能超过转出专业或转入专业学生人数的5%;(八)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九)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十)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允许转专业;(十一)学籍处理应予留级或退学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十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第四条转专业要求及办法(一)有转专业志向的学生应熟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应有计划地自修转入专业在第一学年开出的专业基础课。(二)学生转专业时,根据学生所填报志愿按第一学年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择优录取。(三)前10%的学生如不转专业,排在后面的学生不可以递补。第五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放假前的第二周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二周办理转专业。第六条转专业的程序:(一)学生向本人所在部(院、系)提 交 医学院转专业审批表;(二)学生所在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三)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 报X X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备案。第七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应补修新专业的未修过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第八条学生毕业时,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转入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应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第十条附则(一)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费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转专业应当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在规定的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非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无效。(四)本办法适用于XXXX级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木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XX医院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医学院听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听课是了解教师教学信息、学生学习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相互交流教学经验、共同提高的有效途径。第二条为及时掌握课堂教学动态,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听课人员及听课学时数第三条听课人员1.学院政领导;2.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干部;3.教学督导组成员;4.各部(系)、附属医院政领导和教学管理干部;5.教研室主任;6.教师;7.兼职班主任、辅导员。第四条听课人员每学期听课学时数:1.学院院长、书记、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不少于10学时,其他学院领导不少于 8 学时。2.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的处长不少于16学时,其他教学、行政管理干部不少于30学时。3.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听课学时数按 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执行。4.各部(系)、附属医院政领导不少于20学时;其他教学管理干部不少于40学时。5.教研室主任不少于30学时。6.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40学时,助教不少于50学时。7.兼职班主任不少于60学时,辅导员不少于80学时。第三章听课的实施方式和对象第五条学院政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各部(系)和附属医院领导、教学督导组成员、教研室主任及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听课以督导为主;副高以下职称人员听课以交流和相互学习为主。第六条学院政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各部(系)和附属医院领导及教学、行政管理干部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的方式,根据需要自选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通知教师。听课对象为全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各部(系)、附属医院领导听课对象尽量以本单位授课教师为主。第七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组长或副组长统安排听课期班,听课对象为全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第八条教研室主任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或针对性跟踪听课的方式,听课对象尽量以本教研室授课教师为主。第九条副高以下职称的教师采取不定期相互听课的方式,新任教师要求跟班听课。第十条兼职班主任、辅导员对所辖的期班要坚持经常性地听课。第四章听课的管理和要求第十一条听课人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合理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时间与学生和教师交流,认真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听课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备课、讲授情况、学生学习情况、课堂纪律等。评价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第十三条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查课记录或教师听课记录,以督导为主的听课人员同时要填写 课堂教学评价表,课堂教学评价表由教务处不定期地收集、整理、汇总和反馈。第十四条对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各相关单位或教师本人,并督促其加以研究和解决。第十五条听课人员要坚持听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除承担教学任务期间的教师可适当减少听课学时外,其他各类听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完成听课学时的要求,学院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第十六条全院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人员的听课和督促,听课人员的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医学院毕业实习生管理制度毕业实习是医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毕业实习生的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毕业实习前要求第一条凡属学院各专业本、专科层次的学生,完成各科理论学习者,必须参加毕业实习。实习内容、时间按照实习大纲和计划执行。第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各部、系组织的毕业实习前教育,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任务,增强在实习期间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意识。第二章毕业实习管理第三条实习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由教学(实习)基地全权负责管理。第四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 毕业实习生纪律条例。第五条纪律处分程序。给实习生纪律处分时,先由实习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所在教学(实习)基地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再由相关部、系核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报院领导后,做出处理决定。第六条教学(实习)基地如认为该实习生已不能继续实习,须以书面形式说明中止实习的理由及原因,并通知学院教务处,共同协商处理。第七条若实习生发生意外,请及时通知学院教务处及学生所在部、系领导,以便会同教学(实习)基地共同处理。第三章毕业实习生注意事项第八条严格按照“博学厚德,扶伤济世”的校训要求自己。第九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教学(实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并服从教学(实习)基地带教教师的安排,在实习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应及时向实习组长、带教教师和教学(实习)基地主管领导反映。第十条实习生要按教学(实习)基地的规定参加政治学习及团活动。第十一条尊重教学(实习)基地的领导、带教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勤奋工作,行为端正、作风正派。第十三条实习生在每科实习结束时,应 填 写 毕业实习手册。写出本科实习小结,填好病种统计表、技能操作统计表、病历书写登记表等,并由带教教师审核后签字。第十四条毕业实习结束后,按学院统时间集体返校,实习生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返校时间,单独行动。第十五条实习组长要认真负责,真实客观地反映实习生情况。为顺利完成实习任务,其主要职责:1.要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四带头: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带头搞好各科实习,带头遵纪守法做好事,带头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2.要团结同学,办事公正,敢抓敢管,敢于承担责任;3.要经常向教学(实习)基地主管领导、科教科、护理部和带教教师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向同学们传达;4.要全面负责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定期召开组务会(至少每月1次),认真总结实习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同时要指出问题,批评错误。每月由实习组长负责统向部、系汇报实习小组的考勤、思想工作及生活动态,以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均可;5.毕业实习结束时,做好离开教学(实习)基地善后工作。交还借用的一切物品及住房钥匙,打扫好宿舍卫生,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离院;6.组织好同学返校行李物品的各项准备和托运工作,在返校途中注意安全,提高警惕,以防发生意外。医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教研室是按学科门类或课程科目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承担着学院教学、医疗、科研、学科建设及师资培训等主要工作。为了使教研室的组织和管理更加规范,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此条例。一、教研室性质与任务教研室是学院基层的教学管理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在部(系)主任领导下,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规格,完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并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二、教研室的组织教研室由相同或相关课程的教师组成。教研室设主任一名,人数超过十人的教研室可设副主任一人。教研室主任由部(系)主任提名并报学院批准。教研室主任应由群众基础好,组织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教研室主任实行任期制。三、教研室工作职责1.落实常规教学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教学管理职责(1)根据部(系)工作计划,从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和培养青年教师等多个方面制定出本教研室工作的具体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落实;(2)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具体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任务,制定教学进度表,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3)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师选择本专业优秀教材和参考书;(4)组织与检查教师备课情况,安排青年教师试讲。2.教学过程管理(1)根据教学日历随时检查教师的教学进度,督促教师按计划进行教学活动;(2)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评议活动,并使之制度化;(3)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法规,深入探讨教学规律,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教学内容,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4)严格教学纪律,使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做到令行禁止,树立良好的教风。3.师资培养和管理(1)协助本部(系)做好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充分发挥高年资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和提高的工作。制定教师进修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2)按部(系)要求,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和鉴定,并提出考核评语。对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实验教学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实验人员的提升晋级提出建议;(3)按学院和部(系)的具体安排,实施师资队伍的培养计划,其重点应放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教师梯队(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的建设上。4.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1)积极组织申报教学科研项目,制定实施计划书和研究方案;(2)明确本教研室的科研方向,选定科研课题,制定科研规划和实施计划;(3)组织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对教师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和译作等,要做好评审、工作;(4)定期开展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报告,加强学术信息传递,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提高教师科研水平;(5)协助本部(系)搞好专业改变及开办新专业的论证和报批工作。5.教学的考核管理(1)定期组织与学生座谈,及时了解教学基本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授课教师进行课后辅导,做好学生评教,教师评学工作,不断改进教学;(2)考试时要制定考题、确定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好阅卷工作。并对试卷成绩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3)做好对学生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平时作业成绩的评定工作。四、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1.在部(系)主任领导下,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主持教研室全面工作,具体实施各自领域的教学、医疗、科研、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有关工作;2.认真贯彻落实学院机关和部(系)下达的各项教学、医疗、科研任务;3.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4.对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养和考核,并对其使用、晋级、奖惩提出建议;5.负责确定本学科科研学术方向,审定申报科研课题和成果鉴定;6.组织教学法研究,组织审定教案,组织集体备课,组织新教师试讲,开展观摩教学与教评等工作,确定教学改的内容,对教研室教学过程进行质量评估;7.负责教学档案、教具等管理及建设工作;8.负责教学、科研、培训及其它有关经费的使用和管理;9.负责组织学科考试的命题、评卷、试题分析和成绩分析等工作;10.每学期向全教研室报告工作,并向部(系)提交工作总结。五、教研室自身建设为了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充分挖掘教学潜力,教研室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主动适应学科建设教学发展的需要。1.常规教学的基本建设,包括制定和保存各种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和教育教学管理的措施、规定等。2.课程建设,以深化改为途径,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在教研、科研的基础上,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增强能力培养的有效性,搞好精品课程建设。3.师资队伍建设,按院、部(系)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本学科的后备力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4.试题库的建设,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调整,进行常规性的试卷库和试题库的建设,逐步实行教考分离。5.教学档案库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建立和积累本学科的教学档案。(内容大致如下):A、本课程教学大纲;B、每学期教学进度表;C、教师教学日历;D、教研及学术活动记录;E、组织试讲记录;F、组织教师听课记录及评价表;G、试题题库,试卷;H、实验室各类教学器材帐、卡使用记录等;J、其他应存档的文件和记录等。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院。根 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学生。第三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X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保卫处处长、部(系)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3 人,委员若干人。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具体事宜。部(系)、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2.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籍处理事件和违纪事件进行复查。3.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会。4.在受理申诉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学院假期,工作日相应顺延。5.向申诉人宣布对申诉的处理结果。第三章申诉处理工作程序第九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十条申诉人的权利与义务1.申诉人应在收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逾期不予受理。2.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认为重大权益受到侵害的学院全日制 普 通(成人)本、专科学生,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提出申诉或要求听证的申诉人必须提供申诉或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书写并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第十一条申诉受理的处理1.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2.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处分(处理)决定(1)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2)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3)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的。(4)有一定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受理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处理结果与原学院处理决定不一致,应将申诉处理决定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或院长办公会复议后向申诉人宣布。第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继续复查的,应继续审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 X 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五条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发文;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2/3(含 2/3)以上人员到会,其所作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2/3(含 2/3)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七条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第十八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第四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对没有请求听证,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并从中选出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请相关人员担任听证员。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L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 .询问听证参加人。4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 .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书面听证报告。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会事件,介绍听证员,介绍听证的内容及相关情况。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五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为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应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一般每四年修订一次,程序如下:1.教务处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作为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文件发至二级学院;2.二级学院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组,各专业由专业负责人牵头,根据原则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拟订,应有用人单位代表和学生代表的参与;3.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审议本单位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后由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4.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并逐级报校长审批,批准后生效并执行。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修业年限;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课程设置和基本要求;教学安排和时间分配;成绩考核、毕业和学位授予;教学进程表。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和课程类别,由相关的教学单位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并落实。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承担部门。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学任务的承担部门组织制定。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1.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1周,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下达教学任务,并发至各教学单位;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安排,于每学期第12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教学任务并上报教务处,包 括 教学任务表、教学实施计划表、授课进度表、选修课申请表。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根据上报的教学任务编印课程表,并于第19周下发;3.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于第20周编印教学日历,并于下学期开学前下发。第六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报教务处协调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第七条对未列入课内教学计划的课外学分,各教学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使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计划得到贯彻执行。第八条已生效并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变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和环节名称、学时、开课学期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遵照以下程序:1.各教学单位如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期第10周前提出调整报告及具体方案,并 填 写 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2.教务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定是否修改或调整,并将意见反馈给教学单位。第九条凡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良好的考风是高等院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础,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建立科学的考试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严格考试过程管理,杜绝违纪作弊现象,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真实性,树立良好的教风、考风、学风,特作此规定。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考试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考试工作,实行教务处负责制,在教务处设立考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在学生复习阶段要加强对师生和工作人员进行考试目的和意义的教育。第二条教务处考试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考试工作规章制度;2.制定考试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3.对送考的试题进行审查与质控;4.监督与检查考试工作执行情况;5.审议考试工作总结、成绩分析。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设立主考与副主考1.主考: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教务处长担任。教务处主要负责全院的考试安排,组织考场巡视。2.副主考:由学生处、人事处和部、系(附属医院)领导担任。学生处参与考场巡视,主要负责对违纪考生的处理;人事处参与考场巡视,主要负责对违纪教工人员的处理;部、系(附属医院)主要对从命题开始到评卷结束整个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巡视本单位考试科目所在考场。第二章课程考核与考试资格审查第四条课程的考核学院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修读后必须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核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具体由教务部门确定。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组织,课程考查原则上由教研室组织,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组织。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1.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2.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60分以上为合格;3.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其学分的分配与记载,由教务处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第五条考试资格的审查程序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研室审核该门课程学生的考试资格。考试前一周将审查结果即考试资格审查表(样式见附件1)报所在部、系(附属医院),由部、系(附属医院)将各门课程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原因汇总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第六条考试资格的审核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1.本门课程缺1/4 的作业或实验(习)报告者;2.实验(习)课考核不及格者;3.缺课(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该课程时数的1/3 者,或无故旷课时数达该课程时数的1/10者。第七条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道德风尚,要求每位考生在考试前必须签定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第三章命题第八条命题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遵循医学科学的原则,题目应有一定深度、广度和难度,侧重知识与能力并举,按照认知能力分级要求突出重点,本着增强能力、提高素质的原则进行命题。第九条命题要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宽,应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和必读参考书的有关内容。命题应避免照搬教材中的原题。第十条题型力求多样化,客观性试题包括是非题、匹配题、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论述题、简述题、分析题、证明题、说明题、设计题等。第十一条命题的测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测试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占60%左右;综合部分主要测试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测试学生的创新能力,占 10%左右。第十二条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考试时间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并在试卷上注明。第十三条实行教考分离,任课教师不辅导、不出题、不判卷,试题应由教务处考试办公室或教研室主任未担任授课的教师拟定。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于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将试题(磁盘)送交教务处。第十四条一律要求各教研室出A、B两套题量、题型及难度基本相同的试题(题库出题由教务处统随机遴选)。第十五条积极推广使用试题库,逐步过渡到由教务处管理题库、抽取考题。第十六条毕业考试的命题。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统命题。第四章试卷保密第十七条试题的交接题库题由教务处考前一周将A、B两套题密封保存;教研室出题要求核对无误后,在考试前一周,将 A、B两套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挑选一套做考试题,另一套做补考题,补考题由教务处专人保管。第十八条教务处负责试题的打印工作,在打印试题期间,除教研室核卷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打字室。第十九条在试卷印刷、装订过程中,做好装订剩余的零散试卷及油印后腊纸的销毁工作,不得随意丢弃或交给无关人员处理。第二十条试卷清点无误后,当场密封,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由考试办公室集中保管。第五章考场工作管理第二十一条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 名监考人员,大考场的监考人员相应增加至36 名,监考人员由教务处考试办公室统安排,实行交叉监考。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守则L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以完成各自的分工及监考任务;2.清理考场,考试座位上不得留有任何物品;3.核对考生人数是否与考试安排一致;4.重申考场纪律、考试要求、开卷与收卷时间,解释错印、漏印或试题印刷不清楚等问题;5.监考人员必须经常来回走动巡视,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考场中出现的违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6.严格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前20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场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宣布起立,停止学生答卷。在监考人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才让学生依次离场;收卷后,不准学生以任何借口取回试卷涂改或查阅;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和答卷核对整理好,交教务处工作人员密封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三条考生守则1.考生必须提前15分种进入考场,按位置就座。迟 到 15分钟不得入场并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2.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及教研室的文具。多余的物品(书包、铅笔盒、讲义、笔记、电子词典、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等)都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统存放;3.考生在考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否则必须交卷;4.考卷如有字迹不清、装订错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6.开卷考试须独立完成,在考场内不准借用他人书本、笔记;7.提前交卷的考生,应远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喧哗、打闹、逗留和谈话;8.考试终了,全体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卷放在自己的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核查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第六章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参照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对学院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认定和处理。第二十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卡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违反规定,用各种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其它作弊行为。第二十七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考生有上述第二十五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考生有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和态度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考生有上述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4.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5.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7.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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