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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担保合同_质押担保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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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担保合同_质押担保合同样本.docx

    质押担保合同_质押担保合同样本 篇一:律师起草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质押担保合同 质权人: 出质人: 依据借款人 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自愿向主合同债权人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全部权、使用权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供应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其次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 质权的设定 4.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五条 质物移交 5.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5.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3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宅、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 5.4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准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展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行使权利时,出质人应予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8.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商定的第三方提存。 8.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但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方提存。 8.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出质人权利和义务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赠与、转让给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9.2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担当担保责任。 9.3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9.4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 9.5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担当。 10.6 质物非因甲方缘由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10.2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准时通知出质人。 10.4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局部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2出质人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赐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状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质人执两份、质权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质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模板)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渝交设租(10)质字第100202302号 出质人(甲方): 住宅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宅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宝大道13号科技创业园B2区6F(左) 电话:023-67885015 传真:023-67885003 邮编:401121 债务人(丙方): 住宅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基于承租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渝交设租(10) 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事实,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本合同是主合同项下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和诚恳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展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全都,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其次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担当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 2.1.1乙方根据主合同之商定供应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展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协作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担当的担保责任不行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当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担当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商定后,乙方应准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 质押权的实现 6.1商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见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见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展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商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赐予积极协作,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商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置质押股权,购置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全部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治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治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供应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展质押担保的决议。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供应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 8.1乙方应妥当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见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归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隐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当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别状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协作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供应可供乙方承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缘由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连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连续履行缺乏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本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担当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商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担当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2023 年月日 签订地点:重庆 篇三: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 出质人(甲方):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 质权人(乙方):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为确保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其次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元,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当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削减,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局部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篇2:保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最新版 保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最新版 保单质押贷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现金价值的肯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存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 保单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_ 借款方:_ 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依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条例及贷款方的有关贷款方法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借款金额为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签订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_%计算,并在还款时一并偿清,若发生逾期不还,将按_%计算相应罚息。 其次条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天,借款方应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确需延期归还,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内向贷款方提出书面申请,由贷款方审核是否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条 借款方以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作为质押,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和罚息。 第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于质押的保险合同号码为:_(详见保单)。 第五条 借款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给付,给付金将优先归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方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归还本息的,质权自动毁灭,贷款方应当返还上述保险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期内因失效或其他缘由致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单欠款本息将从退保金额中扣除。 第八条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归还的借款本息总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贷款方将不再担当任何保险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经协商,本合同在变更协议未达成前仍旧有效。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或者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贷款方备存。 贷款方(盖章):_ 借款方(签字):_ 负责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更多* 关于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样本 典当质押借款合同 民间质押借款合同的范本 助学质押借款合同书范本 商业银行个人存款(国债)质押借款合同 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保单质押借款合同 篇3:*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规划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效劳协议 协议编号:【*】 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规划 代理场外证券质押效劳协议 甲方: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融资人 丙方:*证券有限公司 甲方(质权人):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融资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 或 营业执照 或 _ 证件号码: 住宅: 联系方式: 邮箱: 丙方(代理经纪商):*证券有限公司 住宅: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乙两方签署了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规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TTCO-A-I-HT6-202309-ZRHT】),商定:甲方以其设立的“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向乙方购置乙方持有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 【 】万股非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收益权。 2、甲乙双方签署了某某信托-*号集合资金信托规划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合同”,编号:【*】),商定:乙方将其持有的【 】万股【 】的A股 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证券”)质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供应质押担保。 3、为保障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的顺当履行,甲乙双方全都同意托付丙方供应根本账户治理、质押登记办理、盯市及违约处置等一项或多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效劳。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自愿及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本钱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贷款本金:指甲方依主合同商定交付乙方,用于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本金数额。 (二)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公司。 (三)中国结算(上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中国结算(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中国结算(北京):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其次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各账户: (一)证券账户 本协议所称“证券账户”,是指乙方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如下证券账户: 账户名: 账户号: 托管券商营业部: (二)证券资金账户 本协议所称“证券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户 名: 账 号: 托管券商营业部: (三)资金托管专户 本协议所称“资金托管专户”,是指甲方为本次交易在银行开立的甲方名下银行账户: 户 名:某某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其次章 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乙双方保证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民事主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具备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并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等手续。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持续有效。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内部制度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三)甲、乙双方保证根据丙方要求供应各类申请文件、合同、有效身份证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并对供应信息的真实、精确和完整性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该等信息变更时,无论甲方、乙方,均应准时实行合理方式通知丙方。 (四)甲、乙双方保证基于主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产生的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转让、股票质押担保等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存续。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和处置质押证券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等文件内容或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处置质押证券等行为违法、违规或其他缘由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担当,与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保证无论以任何方式转让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及义务,均应当以甲、乙双方名义及书面形式准时告知丙方。否则,丙方连续依照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的商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产生的纠纷、引发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甲、乙双方担当,与丙方无关。甲、乙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协议变更为由要求丙方担当不利后果。 (六)甲、乙双方保证甲方用于受让标的股票收益权的资金及乙方持有的全部质押证券均为双方各自合法全部或合法募集。乙方在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义务独立于乙方或其他方为甲方债权所设立的任何其他担保或保障。甲方行使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无需以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论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或者实行任何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 (七)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所、中国结算、行业自律组织、司法机关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乙双方相关信息;同意丙方以合法方式对乙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征信状况等)、履约力量进展必要的了解,并对相关材料进展合法验证。 (八)甲、乙双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担当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备合法有效的证券质押登记代理机构资质。丙方具备开展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乙双方供应相应的效劳。 (二)丙方保证根据本协议商定,基于甲方真实托付及指令进展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违约处置等行为。丙方未经有权方托付,或者擅自伪造托付发起上述行为的,应当担当全部法律责任。 (三)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与保证真实有效,并自愿担当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效劳 第五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托付丙方供应以下第(一)(二)(三)(四)项代理场外证券质押业务效劳。 (一)根本账户治理 (二)质押登记办理 (三)盯市效劳 (四)违约处置 第四章 根本账户治理 第六条 乙方托付丙方为质押证券供应证券经纪效劳,将质押证券托管于丙方指定的交易席位上,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并通过证券账户进展交易。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证券账户中的质押证券均应托管于丙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质押证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撤销指定交易;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商定,拒绝乙方办理质押证券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准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办理任何证券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商定,拒绝乙方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变更手续的申请。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各方协商全都外,乙方不得自行卖出质押证券。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商定,拒绝乙方卖出质押证券的托付指令。 第五章 质押登记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托付丙方办理质押登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局部解除)、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等,并根据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供应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托付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根据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承受该笔证券质押;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治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治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托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托付人和治理人共同现场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并供应托管人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托付办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局部解除)的,甲乙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 (二)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供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登载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局部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供应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五)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在质押登记未解除之前,甲方可托付丙方向中国结算(深圳)申请查询质押标的物的数量和状态。质权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协议第十一条中涉及的质权人、经办人相关材料; (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供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登载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章 盯市效劳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丙方依据本协议中有关盯市条款为 供应盯市效劳。 第十五条 丙方为主合同项下交易信托贷款的盯市条款做如下设置: 在存续期内,若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当日的工程质押率超过 %,则该交易日为预警日,质权人应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出质人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出质人应于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信托专户划付保证金,或在预警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追加质押目标公司股票,使工程质押率不高于65%。 工程质押率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工程质押率=(*-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 质押股票数量=标的股票的初始质押股票数量+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非现金类股东权益(转增、送股等)+标的股票追加质押股票数量; 股价:计算工程初始工程质押率时,股价为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5日均线价(MA5)与(MA60)中的低者;计算非初始工程质押率,股价为计算日当日(如计算日非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如标的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终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现金类资产=随标的股票一并质押的无需支付对价产生的现金类股东权益(现金红利等孳息); *=转让价款金额+截至下一付息日的信托应计未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银行及合作机构非利息性质的相关收费、罚息等)。 假如出质人不按商定准时足额交付现金资金或追加质押股票,亦或假如信托存续期内“”质押股票股价下跌,使以收盘价计算的工程质押率超过 %,则受托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支付全部标的股票之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义务或者依照股票质押合同的商定处置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如处分质押股票所获款项缺乏以兑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的出质人应担当补足义务。 6.2.1.2当工程质押率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65%后,可以为信托规划成立日已质押股票之外,追加质押的股票办理局部或全部解除质押手续,或次日退还局部或全部追加的现金资金,但工程质押率须掌握在65%(含)以下。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或消失以下情形的,丙方通过各种公开信息渠道知悉以下信息的,丙方自知悉之日起准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要求,通知乙方履行提前支付全部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等义务。 (一)乙方质押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机关等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发行质押证券的上市公司发生汲取合并、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分立等大事或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化的; (三)质押证券或发行质押证券的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由于质押证券变化可能导致乙方履约力量严峻下降的事项。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甲乙双方均应当准时通知丙方,并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丙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卖出质押证券以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等违约处置事宜。 第十八条 实现质权的情形包括: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所作声明与保证内容;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实行履约保障措施; (三)乙方未履行到期债务的; (四)乙方存在违反任何一项或多项主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及本协议商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由甲方单方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将质押证券登记状态从“不行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且视为乙方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其次十条 甲方托付丙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 (2) 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三)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供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登载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中国结算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丙方承受甲方托付,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视为甲方依约单方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乙方明确知悉并且无条件同意上述内容。 其次十一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发生任一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在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由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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