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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具起源之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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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茶具起源之说.docx

    茶具起源之说 第一篇:茶具起源之说 茶具的起源之说 茶具,在我国的古文献中称其为茗器或者茶器。通常来说,它是指代人们在饮茶过程中所运用到的各种器具。随着茶从一种药物到满意口腹之欲最终演化成一种文化像征,茶具亦是从刚起先的承托作用进而有了观赏性语艺术性。茶具伴随着饮茶的发生而发生,伴随着饮茶的进展而进展,并从中衍生出兴味逸永的趣味。 相传,中国茶早在神农氏时代就被觉察和利用了,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断时期,人们把茶作为一种药物利用的。在那种状况下,一般认为茶具是与药用器具,饮食器具共用的,而茶时有茶叶夹煮他物而成的一种混合型药料或实料,或饮料。在茶经中陆羽称“茶之为饮,发乎神农氏,民间也有神农尝百草,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的传闻。这说明茶之为用,最早是从嚼茶树鲜叶起先的。从这种罪原始的方法进一步进展的结果便是羹食炊饮。茶具的产生确定是在人民起先吃茶以后。茶具的起源问题,与药用器具,饮食器具的起源一样,经过一个漫长的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精制,从共用到专用的过程。他的文化源远流长,深藏在历史的尘埃中。 而根据史料当中的记载于分析,在汉代的时候茶具就已经问世,但是它还基本停留在与食具药具酒器混用的阶段,而自成体系的专用茶具还没有诞生,这一时期为茶具的萌芽阶段。 中国茶具的进展之道,是有粗糙,由大到小,由繁到简,从古朴富丽再到淡雅的过程,从茶具就可以品出时代的茗韵。 其实一部茶具的进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缩小了的茶叶进展史,亦是社会进展的一个反应。 钦坭斋陶艺有限公司 其次篇:中国茶文化起源之说 中国茶文化起源之说 一茶之为饮 “神农有个水晶肚,达摩眼皮变茶树。在我国关于茶的起源众说纷纭。追溯中国人饮茶的起源,有的认为起源于上古,有的认为起源于周,起源于周,起于秦汉,三国,南北朝,堂代的说法也都有。 1. 神农说:陆羽引神农食经“茶茗久服,令人有力锐志为佐证。在茶 经“六之饮中写:“茶之为饮,发乎神农氏。随后又在七之事中进一步进一步指出所谓“神农氏就是指“炎帝而在神农百草经中写“神农尝百草,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在中国的文化进展史上,往往是把一切与农业,植物相关的事物起源最终都归于神农氏。而中国饮茶起源于神农的说法也因为民间传闻而衍生出不同的观点。有人说茶时神农在野外以釜锅煮水时,刚好有几片叶子掉进锅中,煮好的水,其色微黄,喝如口中生津止渴,提神醒脑,以神农过去常百草的阅历,推断它是一种药而觉察的,这是由关中国饮茶起源最普遍的说法。另有说法则是从语音上加以附会,说是身农有个水晶肚子,有外观可见食物在肠胃中蠕动的情形,当他尝茶时,觉察茶在肚子内处处流淌,查来查去,把肠胃洗涤的干洁净净,因此神农称这种食物为“查,后再转成“茶字,而成为茶的起源。 2. 西周说:晋·常璩华阳国志·巴志记载在武王伐纣时公元前1066 年,巴蜀即今四川东起奉节县,西至宜宾市宜宾县境,南极凌,北接陕西汉中地区部落首领,已经将“丹漆茶蜜联同当地其他大宗土特产作为供品晋献西周王室。文中还特别记载:“其果实之真者园有芳蒻香茗.这说明茶叶在当时不仅被人们所关注,并且作为进贡的珍品而栽培种植。这或许是历史文献里最早关于种植茶叶的记录了。 3. 秦汉说:西汉·王褒僮约:现存最早较牢靠的茶学资料是在汉代,以 王褒所撰的僮约为主要根据。此文撰于汉宣帝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正月15日,是在茶经之前,茶学史上最重要的文献,其文内笔墨间说明白当时茶文化的反正状况。 “舍中有客。提壶行酤。汲水作哺。涤杯整案。圆中拔蒜。“烹茶尽具武阳买茶。“烹茶尽具意为烹好茶并备好洁净的茶具,“武阳买茶就是说要赶到邻县的武阳今成都以南彭山县双江镇去买回茶叶。这正好对应了前面的华阳国际所提到的“南安,武阳都知名茶。从这寥寥数语中可以看出茶叶已经成为一种货物商品可以再市场上进行买卖。这也说明茶叶当是已经在中产阶级起先流行,足见西汉是饮茶已经相当的盛行。茶已经成为当时社会的一环,且为待客以礼的珍稀之物,有此可知茶在当时社会的重要性。近年长沙马王堆西汉墓中,觉察陪葬清册中“口一笃竹简文和木刻文,说明当时湖南饮茶已经有饮茶风俗。 广西钦州市钦坭斋陶艺有限公司 第三篇:犹姓起源之困惑 犹姓起源之困惑 古之人曰:“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正本溯源,乃国人之传统。小子本系犹氏一分子,怀思先祖,溯本求源,乃当义不容辞!数年中,览阅典籍及犹氏族谱,对犹氏之起源,疑窦重重,困惑不已。现将所惑之处公诸于族人,乞盼贤达之人释之! 据清末举人犹学湖于1915年主编的犹氏族谱·姓氏考载:“考我族姓,姬、沈、尤、犹,原系一本,但无引证,恐不明目了,兹特征文考宪如下:旧谱谓犹氏本于周文王十一子聃季载,食采于沈,以国为姓,其后闽人讳贼,去水为尤,至宋熙宁时,道明祖以乙科进士引见,神宗赐姓,易尤为犹,官授秘书,并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姓氏谱尤姓系出沈氏,唐末王审知据闽,闽人姓沈者避沈音,去水为尤。姓氏寻源先零大族有犹氏,蜀多犹氏。康熙字典犹姓,宋进士犹道明。贵州通志犹朝觐袭封瓮水长官司。唐书隋末十八国沈法兴据河南以抗唐,宗族防患,去水为尤。姓苑沈犹本双姓,春秋之沈犹氏,战国之沈犹行。本族父老流传,唐时审骞专横,恐累宗族,去沈存犹。上列各书纪载不一,然考诸通鉴,唐昭宗始拜王审知为福州武威将军节度使,后梁太祖加封闽王,欢子鳞始僭称帝,其去唐干符年头远隔,安知后有审知而预讳之耶?惟沈法兴年号延康,系在唐高祖武德二年,揆诸时事较觉相符此去水为尤之考证也。至其神宗赐姓,易尤为犹之说,瓮安县志称,道明随其父朝京师,入国学肄业,中宋熙宁五年进士,觐见时,神宗以尤悔字不佳,赐姓易尤为犹,官授集贤院秘书正字,仍袭爵,此诚信可征,固不敢执他说以臆断也。 民国刊本犹氏族谱介绍,犹氏的进展史大致如下:祖籍原在山西太原府寿阳县,犹崇仁,犹崇义,犹崇礼昆仲三人均仕唐为都总管职相当于刺史一级。唐大中十三年公元859年,南诏国酋龙叛唐,屡犯播州。唐乾符元年公元874年,犹氏三兄弟奉命督师收复播州今黔北遵义一带。犹崇义因功授播州宣慰使;犹崇仁祖回山西太原;犹崇礼祖落籍陕西长安县菜园街。次年,黔中瓮水今贵州省瓮安县北珠藏镇苗变,朝廷复诏犹崇义进剿,既平,命留镇瓮水。乾符年间,王仙芝黄巢反唐,犹氏之师奉命击之。广明元年公元880年,崇义祖长子犹朝觐在勤王之役中,不幸阵亡,赠敕播瓮万户,子孙世袭。朝觐长子犹铉于景福二年893年袭职;同光元年公元923年,犹铉长子犹如椿袭职,后奉命征戎州马湖羌夷阵亡,赠骠骑将军;乾德元年公元963年犹如椿长子犹泰袭职;淳化五年公元994年,犹泰长子犹时杰袭职;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犹时杰长子犹堂袭职;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犹堂长子犹道明,中乙科进士。犹姓原为尤姓,殿试时,神宗谓“尤悔字不佳,遂御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赐姓易尤为犹,官授集贤院正字,仍袭世职;此为犹姓始也!今黔渝之犹氏,皆称道明公后裔,且主要源于瓮水江内世系和江外世系及官坝世系。 关于犹道明其人,数据典藉介绍甚少,而且各数据所载各有差异。桐梓县志载“犹道明,字行之,宋宁宗嘉定间公元1208-1224年进士,其先五世祖崇义,太原人,于唐僖宗乾符元年,以都总管奉命平黔蜀蛮,乱平,遂镇有其地,崇义子朝觐,以播瓮万户,从征黄巢,转战数省阵亡,特予世袭,立祠祭焉。道明少明,随其父堂朝京师,请入国学疑业,后登进士,官授秘书,御书克壮其犹四字赐之,是为犹氏受姓之始原姓尤,旋迁集贤殿正字。有读书处在治北 二进四十里扶欢坝上,其故宅元田坝今米楚镇境,距城五十里,今已为令狐姓业矣;相间许里,有羊背窝祀田存在;墓在元田坝天井湾令狐正琏界内;至今,天井湾宅近乡人称犹家屋基,邑乡贤祠亦久列祀典,洵士夫之贤欤!。犹学湖在民国刊本犹氏族谱·年头备考下中记:“瓮水世系谓道明公中熙宁宋神宗五年进士,余生也晚,亦既采而载之矣,夫复何辞!惟是官坝旧谱谓:道明公生于嘉泰宁宗四年,系嘉熙理宗辛丑进士,至景定时,始授显秩。编谱至此,窃不无疑夫?瓮水之所谓熙宁时者,但据袭职言之耳,岂知世袭图册朝代更替,或国家多事,父死而子未袭职,或修短不齐,兄终而弟复袭职,先后参差,辈行缺略,文献缺乏,于何征之?即以法贤公于乾隆年间曾编世序,天赐以前累世,辈行多属含混,绍字一辈尤未分明。崇义祖生朝觐兄弟六人,十余世中不闻更有伯叔氏,岂历代皆单传耶?且道明公官授秘书,开化播州文推首选,见瓮安县志,国家宪典尚待赞扬,岂事关宗礻方,顾忍箕裘失序乎?乃考成宪,坠绪茫茫,想是中遭离乱,文昭武穆,无可推详,其后承袭世职亦第略备宗图,以报履历,脱略参差职是故耳!不宁惟是。按宋史·西南溪洞诸蛮传唐末之乱,蛮酋分据,自署刺史。宋神宗熙宁八年,招收西南蕃部,大小播州数十部族始先后内附。当是时,科甲未开,纵有鸿才,无由进展。且熙宁五年岁次庚子,宋史所载未有贡举,惟辛亥四年二月,更定科举法,八月复以春秋三传试贡举士。假如熙宁属实,也当在中年耳!又遵义府志:晋迄六朝,播无文化,隋末唐初,开山洞,招豪长,始稍稍木刻刊棘,剪然犹无选举也。至宋理宗嘉熙初年,杨价以播州文化渐盛,乃请于朝,岁贡三人。由是言之,从前播州并无中进士者,冉进,冉璞均出蔫辟,嘉熙二年庚戍岁,冉从周始登进士,惟查选举一条,称乡贤公与赵炎卯同为景定时进士,但均未详科考分之。宋史景定亦理宗年号,后于嘉熙二十余年,若上至熙宁前此一百六十余年,论地则开化尚迟,论时则古今遥隔,似不若嘉熙之信而可征也。想当日者,乡贤公抚播居家蜀于三元坝,葬于天井湾,春秋典祀从祀乡贤,故老流传喜谈轶事。官坝属桐,当必闻之熟矣。况康熙二十七年,犹天獬曾作谱序,盖谱有序,则其先固有谱可征也!乾隆六十年,儒生公又到瓮续修,盖谱至续修则后尤有谱可考也。要而论之,瓮水宗图固有次第,官坝世系尤为周详,故论乡贤公科分,当在理宗朝代,亦据官坝之旧说耳,惟嘉熙而称辛丑,则嘉熙尽于庚子,辛丑乃理宗淳佑元年,或又传述之误也。 于是本人对犹道明生活于宋代何时?是否承袭瓮水世职?是否是中进士后,宋理宗始赐犹姓?当今黔渝之犹氏,是否皆为其后裔?上述诸多疑问,已困惑我多年。我想,道明公庐墓均在桐梓元田坝,读书处于重庆万盛扶欢之尚未书坪,而当时的世袭之瓮水司署,则远在瓮安县北之珠藏。三者相距数百里,其中有何联系?且贵州通志载有一位名犹泳,系宋理宗年间公元1225-1264年播州宣慰使杨粲父子最为倚重之幕僚,但此人在犹氏族谱未列谱中。琅琊王氏族谱载:“十一世祖,王辅德,宋庆元间公元1195-1200年,特授淮西巡抚,娶妻犹氏。由是推之,犹氏始获姓氏,应于宋理宗时期之前,亦非理宗所赐!在正史清高宗乾隆皇帝钦定续通志八十八卷中有记“犹,宋犹道明嘉熙进士,印州人。 今瓮安县北珠藏镇,瓮水司遗址尚存,入黔始祖崇义公及朝觐公墓犹在,二十余座历代犹氏土司之“苗官坟尚存。由此可见,犹氏入主其地已久。然在各典籍中未曾有犹姓的起源介绍,仅见清人张澍姓氏寻源有载“先零有大豪犹氏,蜀多犹氏;宋有犹道明。先零乃西羌族一支,曰先零羌,散居于川北,甘南,青海一带,东汉初年慢慢东迁;大豪乃有权势之酋长。据典籍及犹氏族谱 所叙,道明公主要活动地域在今桐梓县北,时属蜀地,莫非道明公为先零人耶?。姓氏考略:“犹氏当猷氏,卫有猷康。建州弘释录载:“唐建阳明觉禅师,姓猷,河内人,祖为官岭南,家世业儒,元和十五年公元831年七月十九日示寂而化。因此,犹猷姓,应早于唐代!不然,典籍中所记之道明公唐乾符年间先祖犹崇义,犹朝觐等何以姓犹?莫非三百多年前的先祖因道明公获姓而易尤为犹姓?且今黔渝之犹氏,也并非全是道明公之后裔。崇义公入主瓮水司,生有六子,传至道明公时已七世或十二世,族谱中所叙并无旁支,数百年来都是单传? 犹氏所世袭职,典籍记载也各有差异。黔南职方记略:“瓮水土县丞犹氏,不管村寨,其先有犹朝觐者,京兆长安人,唐乾符七年,以功授刺史,元代为宣慰使,累传至犹恭,明洪武十七年,改授安抚使,明万历二十八年降为土县丞。而犹氏族谱则称:唐乾符元,犹崇义,因收复播州有功,授播州宣慰使;次年,瓮水平蛮,命留镇其地,设瓮水蛮夷长官司;崇义长子朝觐于广明元年奉命勤王阵亡,赠敕播瓮万户,子孙世袭。瓮安县志:“宋绍兴中约公元1131年,开设瓮水寨,为黄平府地。 犹氏获姓,是源于入黔始祖犹崇义平复播有功受封还是其后裔犹道明中进士受封?现无法考证。 第四篇: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摘 要 中华文明与西方尤其是西欧文明都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曾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引领着世界文明的潮流,对人类文明的进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二者却各具特色,其中的法制文明又呈现出迥然不同的进展态势,这是二者在文明起源上的差异所造就的。中华法制文明表现为人治基础上的专制文明,而西方的法制文明则表现为权力制衡的民主法制。二者法制文明的不同在法制起源上已经显示出来,西方的法制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古罗马在原始社会解体的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展,氏族社会解体的比较彻底,产生了独立的财产全部者,社会留意私权力的法制比较发达,私权力取得了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相反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氏族没有完全解体,没有产生社会独立的财产全部者,社会的私权力没有取得与公权力抗衡的地位,公权力取代了私权力调整社会的功能,因此产生了二者的巨大的差异。 关键字: 法制,人治,民主,古希腊,古罗马 中西法制起源之比较 一绪论 人类自诞生以来,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生活和维系社会秩序,探究并尝试了种种治理社会的方法与机制。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进展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部人类法制史记录了人类法制演进的曲折历程,反映经济的兴衰、政治的兴替和文化的兴亡。 法制文明是在确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由驾驭国家政治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看法、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它受确定社会物质条件的支配,反映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是人与社会意识的表达,同民族的进展有亲热的关系。世界古代法制的起源与世界古代文明有着自然的缘分,法制是一种文明的具体表达。 在人类进展史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远古先民利用自己的聪明与劳动创建出了许多绚烂的文明,比方古埃及文明、古希伯来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古希腊文明、古罗马文明、古代中国文明等等。他们各自对自己的民族或国家的形成与进展起到了确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他们也形成了相对发达的法制文明,像古埃及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古中国法等等。其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西方古希腊法、古罗马法,以及东部的古中国法。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古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与古代中华法律制度的区分以及产生这种区分的缘由。 西方的法制文明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最终适应了西方资本主义的进展要求,并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变更了整个世界的法制文明。中华法制文明起源与黄河、长江流域的大河农业文明,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进展之中,他曾经影响了完全的东亚。这是两种迥然不同的法制文明,前者表现为民主和制衡,而后者则表现为专制和人治。那么这两种不同文明的不同进展方式以及对世界的影响是历史的必定还是历史的偶然呢?明显,“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笔者认为:是这两种不同的法制文明在起源上的差异造就了二者的差异,虽然以后的社会环境对法制有巨大的影响,但仅仅是一种催化作用。起源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的不同的进展方向。 以下我们着重从这两种文明的起源来分析二者各自的特点与不同。 二 西方法制文明的起源 西方法制文明与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深刻的渊源,我们在探讨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同时,对古代西方尤其是古希腊、古罗马文明做一个粗略的探讨,以此来探讨西方法制起源的特点。 一 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形成 大约公元前6000年左右,希腊半岛上居住着的阿开亚人,在移居到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和迪林斯等地以后,在那里建立了奴隶制王朝。大约公元前8世纪前后,才出现“希腊hellens这个代表希腊半岛的各希腊部落的名词。 古希腊的地理位置包括小亚细亚半岛的西部海岸,希腊本土希腊半岛以及爱琴海中的岛屿和意大利南部及西西里亚五大部分。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从希腊各城邦的建立到希腊各城邦被罗马折服,古希腊历史持续了两千年之久。其后伴随着亚历山大帝国与罗马帝国对东西方世界的折服与统治,古希腊文明被带到了所折服的地区。具体到法律制度,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影响了西方的古罗马、中世纪、近代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以上这些引自何处?是你自己写的? 确定的法律制度根源于确定的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同时法律制度又是上层建筑的表现形式,是人们的一种社会意识,受人们活动的影响。古希腊的社会生产方式,经济特点,国家组织方式确定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的特点。 首先,在地理上,古希腊位于地中海地区,属于多山的地貌,粮食产量很小,但却盛产橄榄、土陶和葡萄酒。同时希腊毗邻的海洋,其发达的海洋运输到达了同时期的最高水平。这些自然条件确定了希腊的经济以手工业、商业与对外贸易为主,加强了希腊人的对外联系,从而也丰富了希腊人的眼界,形成了开放的希腊奴隶制文明。古希腊人从事着简洁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特点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同等,交换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古希腊,形成了大量的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平民。这种社会结构在公元前6000年原始社会解体时已经形成。 其次,古希腊是由大小数以百计的城邦组成,并且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每一个城邦都有各自的制度与实施的法律,这为古希腊的“智人供应了比较、分析政体优劣的前提,也为这些的“智人供应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他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必担忧自己可能受到某一个城邦君主的迫害。同时各城邦从未统一,但彼此都有民族认同感,从而使他们的宗教、语言、民族心理、制度、风气、观念、心情都基本一样。国家彼此独立,互相牵制,各城邦的学者文化沟通频繁,使得各个城邦的统治阶级与学者进行系统的比较,得出优劣。这也是各城邦的统治者主动进取的前提,以此来稳固自己的统治。 再次,是发达的私有制,这是法制文明确实定性因素。一方面:古希腊的法制文明起源比较晚,但却领先进入了铁器时代,社会生产只需要个体的劳动就可以完成,不再需要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互相协作来完成。因此,在原始社会解体时,古希腊的原始氏族解体的比较彻底,他彻底的摆脱了氏族的血缘联系,进展为独立的个体财产全部者。而这种独立的财产全部者可以拥有私权力来对抗公权力的形成与实施。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之中事实上就是这种私权力来制约了社会公权力的进展,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这种私权力的实施,古希腊发达私权力在权力制衡的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另一方面:前面提到的古希腊独特的地理位置确定了他不能像东方文明那样以农业生产为主,便利的海上交通使得古希腊的商品交换比较发达,而商品交换要求是独立的财产全部者,假如不是独立的财产全部者,这种商品交换就很难进行。商品交换的发达促进了私权力的进一步进展。因此古希腊的财产私有观念及以私人个体为法律主体的私有权形成较早。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古希腊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了独立的财产全部者,并在权力制衡的天平上取得了与公权力平衡的地位。 二 古希腊时期法制文明的特点 由于原始社会的解体在古希腊产生了独立的财产全部者,因此古希腊的法制文明有着自己特点: 1、古希腊法中相对于东方法制文明私法比较发达。比方:“雅典男性成年后17周岁、18周岁即完全摆脱家父的限制,在通过由家父或监护人及立法大会主持的市民资格考察以后,即可获得独立权利而登记造册 ,表达了这种权利是自然地过渡,而不是家长的赐予,这与中国古代的“子为父纲有着很大的区分。在梭伦立法中大量的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干脆的表达着古希腊时期发达的私法。 2、古希腊在法制文明的奉献并不仅在于立法,其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还在于法律思想上的奉献。其中以苏格拉底Socrates 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等人的思想为代表。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60年的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440年的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其中, 公元前5世纪的哥尔琴法典是希腊早期保存最为完好的法律文献。而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古希腊的法制思想,其中苏格拉底的著作志向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 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4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积累, 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缺乏可以与罗马法相比的完好而严密的法典。古希腊虽然立法者不断出现,成文法甚多,但缺乏务实的法学家集团,因此对法律的探讨和运用没能到达罗马法那么精深的程度。 5古希腊法深受其哲学、政治学的影响, 留意强调法的“正义观念,法律在技术处理上有确定的灵敏性。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爱好也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觉察所谓“公正、“正义等抽象概念。 三 古罗马时期 古罗马的文明渊源于希腊文明,古希腊早期对意大利半岛的折服与殖民以及希腊文明的对外传播,对罗马起了很大作用。 古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的亚平宁半岛,岛上最古老的居民是利古利亚人,西西里岛上的西库特人和西卡尼人也被认为是土著居民。公元前12世纪左右,伊利里亚人和伊达里亚人相继到达意大利。公元前10世纪前后,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国家起先向意大利半岛移民,腓尼基人最早侵入西西里。公元前8世纪起先,希腊人也起先向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移民,建立了许多的移民城邦,称为大希腊。公元前7世纪,迦太基势力渗透到了撒丁尼亚和西西里南部,并与伊达里亚人联盟,与希腊人争夺霸权,后来罗马与迦太基吞并了希腊。 古罗马文明比古希腊文明要晚,古罗马的法制文明继承、进展了古希腊的法制文明。古希腊只对法制作了原则的探讨,古罗马则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下,起先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古希腊为后世留下的成文法不多,但是却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法制的著作,主要表达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之中,其法制思想影响着后世的立法。 罗马法是系统的、宏大的、具有开创性的,对近代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到建立地跨亚非欧三洲的奴隶制帝国,阅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罗马法也由狭隘的习惯法、市民法,进展为万民法,最终形成了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王政时期 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成文法不多。古罗马“王政时期是罗马原始社会解体及阶级社会的形成时期,是由氏族社会向传统国家过渡的时期,在法制领域大量的沿用了氏族社会的习惯法。国王驾驭确定的权力。他是大立法官、军队的首领、大祭祀长,其权力仅仅受到来自元老院和公民大会的遏制。元老院就是元老议会,由不同部族首脑组成。依据宪法和传统风俗,元老院有权通过或推翻国王的任命以及判定国王的立法和诉讼。公民大会由罗马的全体男性公民构成,依据亲缘关系分成30组;它授予君主行使权力,而这一点由元老院最终正式批准。 共和国时期 由于大量的财产全部者的存在,以及社会资源的占有不均,出现了贫富分化。“王政时期的第六代王塞尔谁·图里阿约公元前576年公元前534年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造成了人们对社会依靠的减弱。平民和罗马贵族的不断斗争为制定爱惜私有制的法律供应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到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罗马公布了十二铜表法。与东方诸法合体不同的是,私有制在十二铜表法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帝国时期 这一时期是罗马最稳定与旺盛时期,大量的法律诞生。其中有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以及非正式的法令集。主要代表有: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等三部法律汇编。虽然它保存了君主制的思想,但他继承了罗马法的精华,对西方世界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的奉献不仅表达在公法领域,在私法领域也极早确实立了人、物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奉献。罗马法为西方近代法制建设供应了历史框架,特别是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行侵扰等,以后基本为后世所沿用。 法律制度总是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的,法律总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古罗马帝国的崩溃后,日耳曼人取得了政权,处于统治者的地位,日耳曼人的法律制度上升到主要的地位。由于西方日耳曼民族相对于古罗马文化的落后,为了统治的需要,他们吸取了先进的古罗马的法制文明。同时,在古罗马时期取得了世俗政权权利的基督教会,在此时期接着持续,于是,基督教会的教会法也就作为一部分的世俗法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认可。因此,私权力的强大所形成的法制文明并没有因为古罗马的崩溃而崩溃,作为罗马帝国的影子的基督教取代了罗马帝国使得罗马法在教会法中得到了存在。其代表就是教会法的存在,其在中世纪欧洲存在各世俗国家。教会法狭义上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基督教于325年颁发的第一部教会法,后随着罗马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以及教会法又汲取了大量的地方法规而形成,中世纪以后,随着世俗国家权力增大,教会法慢慢衰落了。其特点主要是:1在法典的结构和形式上,移植了罗马法的模式。2在法律精神和原则上,运用了罗马法学的原理,消退了教会法中的冲突和习惯法中的粗俗因素及原始痕迹。3在法典的实质上,强化了教皇对宗教及各国和教区的统治权,确立了教皇集中管理教会财产的制度。 在西方法制起源上,整个西方文明起源的特点以及社会进展的特点确定了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制的特点:即个体私有者的私权力的发达,使得国家机构出现爱惜私权力的权利划分,私权力在对抗公权力过程中取得了与公权力同等的地位,即出现制衡原理。由于法制文明的继承和持续,这些特点始终影响到西方的现代法制。 三、 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文明产生于气候潮湿、适于耕种的黄河流域。文明起源的不同导致了以后进展的差异,中华文明以及其中法制文明呈现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特色。 一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 中国是世界上古代文明起源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公元前三十世纪的炎帝、黄帝时代,中国大地上就起先了原始的农业文明。经过尧、舜、禹时代的进展,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形成了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宗族国家集团的联盟。商、周是这种宗族国家的进展阶段。从周后期起先,宗族国家制度出现衰落,最终为新兴的君主专制的领土国家所代替。 农业文明的特点是原始社会解体没有摆脱血缘的联系,由于铜制工具的硬度较差,生产力水平有限,生产方式需要简洁的劳动协作形式,个体劳动、个体家庭及个体经济不够发达。由于大河流域的农业文明进展的要求,氏族要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胜利,也必需要求氏族成员紧密合作,才能使氏族得到生存与进展。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有氏族的血缘关系的氏族公社进展成为了宗族国家。这种农业文明的氏族社会的内部社会分工比较发达,而氏族以外的社会分工却不发达,社会只是需要公权力来调整氏族成员的全体的利益,氏族成员也需要这种公权力来保证自己的生存与进展。氏族内部的财产公有,没有产生完全私有的个人财产,因此私权力没能取得与公权力制衡的同等地位,私权力让度给了公权力来实施。因此这种由原始社会解体而来的宗族国家取得了强大的公权力。 同时农业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需要交换就可以维持自己或氏族的生活,而氏族内部是财产的公有,不具有完全的私有性质。农业文明的土地生产资料属于完全的氏族全部,氏族成员不行能独立于氏族之外,氏族成员必需依靠整个氏族才能获得生存。在氏族的解体过程中产生的宗族国家形态,统治阶级特别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的协作精神,由此导致各级宗主及其所代表的家族、宗族或国家利益的刑事、行政、经济等公法体系很发达,而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却不发达。 从古代国家的形成来看,人类脱离动物界所阅历的第一个社会制度是原始社会,所建立的第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氏族有了剩余产品,随着氏族的进一步分化,出现贫富分化,原始社会的公有制走向瓦解,出现阶级,进而进入阶级国家。古代中国也是在这种原始社会的前提下建立阶级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在共产父系大家族解体的时候分别为分财别居的父系家族与一夫一妻制家庭并存,社会起先由个体家庭构成。尽管这种个体家庭尚未脱离家族组织独立存在,但它已经是财产和生活的基本的单位。于是,原来家族以上的氏族变为了宗族,氏族以上的部落则形成了族姓。中国古代早期的国家是很多不同族姓的宗族部落通过互相兼并或联盟融合形成的。早期的国家形态是宗族部落国家,其进展途径是由众多分散并立的部落王国到集中统一的宗族国家集团联盟。在这种国家形态中,社会的组成不是单个的个体的人,而是家庭。社会由家庭组成,国家有大的宗族组成。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社会,需要确定家庭与国家的确定的权威来保障社会的稳定,继而出现了发达的公权力来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因此在中国境内形成统一的中心政权的国家则是不难理解。 马克思认为,东方法律文化根源于“东方社会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也赞同马克思的观点,指出:“不存在土地全部制,确实是了解整个东部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的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马克思在论证东方不存在私有制的过程中认为中国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全部者,表现为土地的共同体全部权形式,那么共同体成员即个人也就从来不曾成为土地的全部者,在这种状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 在中华文明起源和进展的同时,中国法制文明的两大来源礼与刑也慢慢积淀,并影响后世。 礼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制度。礼:本是一种盛放祭祀贡品德器具,古人实行祭祀活动时,往往是用礼器表示崇敬,并由此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不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与鬼神。 。但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将这种意识国则加以改造,并给予其奇妙力气与强制力,礼便进一步上升为强迫人们必需遵守的制度规则。至此,礼便完成了其有一种仪式活动到一种法制渊源的转变,可以说,礼也是一种调整社会的法律制度。 刑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对外斗争的军法,古文献中多有“始于兵、 “师出以律 “兵狱同到 的记载。由于中国原始的氏族的特点,氏族成员只靠习惯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原始的公有制要求氏族以血缘关系组成共同体,氏族成员之间不需要刑来调整,而对于氏族之外的则要用原始的同态报仇的方法来对待,随着氏族的对外扩张,军事活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的组织纪律,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统一的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靠原始的习惯不能适应对外斗争的需要,即“师出以律。在氏族发生贫富分化时,则将军法加以改造用以调整氏族成员的日常生活,故氏族的军事长官也就成了最早的法官或狱官。由此,形完成了其由对外的一种做法到对内的转变,刑便成为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由此可见:礼与刑是中国法制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二者都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社会习惯,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的需要将二者加以改造便形成了调整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二者成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主要起源。 二 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自起源起便单独进展,到近代以前很少受到外来的影响,与西方法制相比,中华法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现象,它贯穿了整个古代社会,被统治者用做统治的工具,礼的功能在于“别贵贱,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因此得到国家法律秩序的强制保障,成为整个社会的评判是非的准绳。随着专制统治的加强,礼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准绳,“礼不下士人,刑不上大夫,礼法的结合是封建专制国家有效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有效手段。 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法治。氏族的血缘关系确定了在中国国家制度中必定有所反映,在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社会,适应家族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的存在,确定了父权的统治地位,儒家学说又为其供应了理论的支持,夏,商,周的宗法制则是最明显的表现。而宗法制的影响与自然经济的存在,促进与稳固了家族、父权在社会的地位,家族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是中华法系的另一特点。 不发达的私权力产生的重刑轻民,中华法系渊源于不发达的私权力,确定私权力的在于个人私有财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例,原始社会的解体没有彻底打破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成员对氏族的依靠确定了私权力的不发达,而相反则产生调整氏族成员利益的强大的公权力,刑表达了国家治理社会的需要,而私法的不发达则是私权力不发达的表达。 行政权力吏治的发达。私权力的不发达而产生的中心集权的专制统治,统治阶级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限制国家活动,需要通过权力媒介,这就是官吏。为了治理国家,促进社会的稳定,中国吏治形成了人治官治治官吏治治民的理论体系,进而制定了完备的吏治法规,加强了检察机构与法律的建立,制定了具体的官员考核制度。从而使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之发达在整个世界文明史上数一数二。 “朕即国家 法自君出。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使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司法权、审判权,同时也享有最高的立法权,统治者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这是君主专制的政体确定的,不变更封建专制政体,这种情形很难变更。 独特的司法审判秩序。由于中国不发达的私权力,中国社会也缺少民主法制的土壤,司法权没有独立,而成为专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最高统治者集大权于一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没有产生独立的司法秩序,进而也无法限制王权,也无法限制专制政体。中国司法始终与立法、行政一起构成了中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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