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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学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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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学立法.docx

    【背景链接】我国法治建设已有30数年的历史,假如说过去30数年逐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那 么在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目前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也就是科 学立法的问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推动科学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再次强调,要完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权威论述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 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习近平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 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克强【标准表述】一、科学立法的基本含义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 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也许满足法律 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白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 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子事实上,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可以说明法律、规则、制度的好坏。比如2023年年终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历史上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我国现阶 段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成为不好的制度,因此它的废除深得人心。再往前 追溯一点,20 2 3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原城市房屋拆二是规范立法的语言。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立法语言具有自身鲜明的 风格和特质,所谓“法言法语”,最基本的规定是明确性,同时模糊性是立法语言难以消解 的属性。这是由于,立法者结识能力是有限的,语言自身具有模糊性,法的普遍性自身蕴含 了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因此,立法语言的使用,不仅是技术,也是艺术,立法须要兼 顾语言的明确性和模糊性,该明确具体的一定要明确具体,该模糊的一定要模糊,既有刚性 又有弹性,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四)严谨细致的立法论证一是加强论证工作。在论证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立法的科 学性、可行性,出台时机,也许产生的社会效果(正面的和负面的)等内容的论证。作为一 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立法自身、更不用说执法都是要花费社会资源的,而社会资源是 一定的、有限的。因此,要采用成本效益法,对执法成本、执法收益等进行客观分析和论 证,其中执法成本涉及: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二是开展立法评估。法律法规在实行一定期间之后,要开展评估工作,检测其实行状 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修改完善,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真正将纸上的规定变成 现实的东西。(五)专家学者的智慧与作用一是要充足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助于提高 法案的质量。但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实践中专家学者为立法奉献智识的情况却很少。 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防止“权力让专家成为长官的奴婢”的现象,充足发挥专家学者在立 法中的作用。二是健全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征询、顾问制度,发挥各方 面专家学者的作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大量出现,立法就必须征求相关学科领 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要征求语言、法律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制定1 954年宪法 的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聘请法律专家周鳗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教育家叶圣陶、语言 学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从各个角度对宪法草案进行研究推敲。历史证明,效果是很好 的。【文章素材】标题示例1 ,把科学和民主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一双“美丽翅膀”2 .履职尽责促跨越科学立法为民生3 ,用“科学立法”夯实法治中国根基4 .“立改废”并举促进科学立法5 .科学立法促发展 关注民生建和谐6 .以科学民主精神促进立法质量提高开头示例1 .近年来难以“落地”的法规往往事关民生,从“工作冲前头、工资拿零头、同工不 同酬”到“回家看看虽入法,父母仍难盼儿归”,在一定限度上却变成了 “僵尸条文”。一 时间,引起社会关注。的确,像“高温权益”、“禁烟令”、“禁放烟花爆竹”、“垃圾分 类解决”等类似规定,没有从“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没有真正融入到人们的 实际生活中。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相对侧重立法,着力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具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规 定,规定更管用、更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强调当前立法工作要突出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具 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3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数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对的领导下,通过各方 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达成一定数量之后,如何提高立法质量,成为各级立法机构工作 的着力点。精彩结尾示例1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对美丽翅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社 会的双翼,我们应当坚信,有这对美丽翅膀的振翅飞翔,人大立法工作一定可以取得更好的 成绩,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步伐必然更加稳重扎实。2 .改革发展到今天,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艰巨,社会各界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 而立法的实质就是权利和义务的重新界定,利益的重新调整。因此,立法更需强调科学性和 民主性。通过提高立法质量,让立法可以及时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让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得 到充足表达,才干让社会长治久安。3 .时代在前进,民主在发展。召开地方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 议,是民主立法的一大进步。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形势、新任务,地 方立法工作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反映民意,表达民声,集中民智,才干不辱使命,为全面推 动民主法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奉献!【申论命题分析】建设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 提出的一个新的法治建设目的。而科学立法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对法 治中国建设有重要意义。在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文中对科学立法都有具体 重要的阐述,所以科学立法也很有也许成为申论命题的方向之一。具体的切入点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科学规范立法程序、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阳光 政府、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精神和思维哺育、环评立法、法治文化等。【参考范文】完善立法程序要兼顾科学性与民主性当前,社会矛盾有触点较多、燃点较低、解决较难的趋势。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牢固基石,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把科学与 民主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主线任 务,才干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科学立法”正是构建和谐法治的 重要前提条件。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现代国家的民主立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U通过法律,人 们可以知道国家的意见和态度,了解国家赞成和支持什么,反对和处罚什么,从而预测和调 整自己的行为。例如以法律的形式“促进全民阅读”对全社会起到告知、引导和评价作 用。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所有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除了法律之外,道德、 信仰、宗教、习惯、惯例、契约、家规等都在对社会进行调整和规范。由于在一些领域, 法律调整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或者说是排斥法律调整的,比如个人的思想、情感、信仰。 在这些领域,法律的介入有时只能无功而返,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所以,当立法触及这些 领域时,应保持谦抑和谨慎。这是许多人对“立法促读”持怀疑态度的理由。的确,法律 “不能硬撼着人家头去读书”。假如某项立法主线只是一句标语,那主线就没有必要,就是 在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立法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从主线上来讲是公民权利的派生, 其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更多的时候,情况却恰好相反,立法决定着公民 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并且授予国家机关某种权力对公民权利进行制约。 因此,以立法权为代表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从公民权利的角度 看,立法冲动的背后,往往是不加节制的权力,公民对于任何公权力都会本能地保持警惕, 有时候就算表现得草木皆兵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古代,“国之大事,唯祭与戎”,但在现代法治社会,国之大事,应首推立法。科 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由于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要使法律既符合现实需要,又能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立法态度和立法体 制。此外,立法权从主线上属于人民,以维护人民的利益,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主线宗 旨,而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为依据。这就规定,立法活动的过程具有民主性,让人民可以 通过一定的途径,有效地参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充足表达自己的意愿。以“阅读立法”为 例,在公众知道“立法促读”的消息前,相关部门早已起草好了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初 稿,至于起草的依据和过程,大多数人都不得而知。直到现在,关于这项立法,我们了解到 的也只有来自官方的只言片语。这样的立法过程,难免让公众对其科学性和民主性产生疑 问。“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看似嘈杂的热议事实上有逻辑可循,法理上的简朴梳理也 许更有助于立法者调整思绪。虽然绝大多数人并不会真的紧张立法管到自己的一日三餐,不 读书会被关进监狱,但既然有人心存疑虑,在“立法促读”等类似事情上,有关方面可以多 一点开诚布公的交流,以民主和科学完善立法程序,才干更好更快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点评】科学立法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推动改革等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 治观念已经逐渐进一步人心。但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长期以 来,科学立法不被人重视,没有结识到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本文从立法的科学性与 民主性谈起,具有丰富的借鉴意义。第一段提出了科学与民主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第二段简朴分析法律的重要作用。第 三段则指出法律也存在局限性,第四段分析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指出立法过程 存在局限性之处。第三段和第四段为下文提出建议措施做了铺垫。第五段过渡,简朴分析了 立法程序需要科学和民主的重要性。第六段提出建议措施,并以“阅读立法”举例。最后一 段总结,相应升华。迁管理条例,2 023年国务院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本 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都是由于原有的制度不合理。当然,也有相称多令人称道的制度安排。比如2 0 2 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旅游 法后,人们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行效果,实际表达了对保护旅游者 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的赞许。20 2 3年3月15日开始实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赋予通过网络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可以7日内无任何理由退货。新出台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 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等等。近来,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 近人们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需要。二、对的结识法律与规律的关系讨论科学立法问题,就不能回避法律与规律之间的关系。现实中,这重要有两种倾向。 一是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否认它的规律性。二是将法律与规律性等同起来,强调法律 的规律性而否认它的国家意志性。这些年来,后一种倾向似乎更为突出。过去我们强调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导致了违反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还市场经 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 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其实,不能简朴地说,法律就是(客观)规律。法律作为主观范畴(具有客观性的内 容),客观规律作为客观范畴,两者在产生的原理、存在的形态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别。一是两者的特性不同。一方面,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然性的表现,它自身涉及自 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而社会规律还可继续划分,比如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三大规律:共产 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自发地、盲目 地发生作用的,而社会规律则始终存在着人的目的与意识的参与,法律一定要通过人而发 生作用,人要守法,也要有人去执法司法,所谓“徒法局限性以自行”。即使是有关自然、 生态等方面的法律,所调整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自然(涉及动物)的关系。比如,饲养的动物(猫、狗、甚至藏契)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所处罚的也不是猫、狗、藏赘等自身,而是它的主人(或 管理人)。另一方面,法律不仅有客观性(物质制约性),尚有主观性(国家意志性)。法律作为一种 社会规范,它自身是人类的发明物,是人类把法律发明发明出来以体现一定的抱负、价值。 换句话说,法律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工具或技术装置,也是人们 价值观的一种载体。法律是人类的创作,是属于主观世界的,具有主观性和能动作用。法 律绝不只是反映社会现实的被动物,它具有创构、建设和生成的作用。规律是一种客观存 在,它只能被发现(不是发明),既不能被创建也不能被消灭,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转 移。它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然性起着作用”。法律是可以依社会的 发展变化而进行“废”、“改”、“立”的。它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或表现,是“预先 地、有计划地起作用”。二是两者的作用范围和强度不同。一方面,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尽相同。尽管自然规律 与社会规律有明显不同,客观规律(特别是自然规律)不因人类发现、结识与否都是普遍地 起着作用的,也不因时间、地区、民族等的不同而不同。放眼世界,可以看到,尽管人类社 会中有种种“复辟”、“倒退”,但只是个别的、暂时的,最终都不会阻挡历史发展潮 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社会成员须一体遵循,但是,这里的社会成员往往是局限于一个 国家或地区,国际法也不是当然地就合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另一方面,两者发挥作用的强度也不同。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命令或拟定语句,这些 行为命令或拟定语句包含着规范性的、具有约束力的形成意志。”皮亚杰说:“规范不出于 对存在着的关系的简朴确认,而是来自此外一个范畴,即'应当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 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 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派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 实的相符一致U ”法律规定的实现,既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由于人们也许自觉遵守法律 规范,也也许被动遵守,就是说,人们假如不遵守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会强制 其遵守,这也是法律的实行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主线因素之一。事实上,人们违反了 法律有也许受到制裁,也有也许逃避制裁。但是,违反了规律是不也许逃避其处罚的。同时,法律与规律之间也有密切联系,重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被客观规律决定和制约。在最终的意义上,法律是被经济社会条件所决定 的。所以,立法必须遵从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规律。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 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历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 只是表白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规定而己。”同时,立法还必须遵从法律自身的规律,比如, 法律规定的周延细致、法律规则之间协调衔接、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等。只有如此,法律 才干顺应自然和社会的规定,法律才干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抱负的社 会秩序。二是法律与规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况。大体上说来,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 对涉及自然规律在内的各种规律予以重述或规定。但是,法律关于投票与计票、处罚与补偿 金额、刑期、时效等的规定必须符合数学的原理。同时,随着着人类探寻科学和技术,对科 技研发活动与成果的使用、转让等进行规范,不仅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并且法律与规 律(或科技)之间也存在交叉和重合的情况,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环境资源保 护、核能研发应用等领域的技术规范,常被法律予以吸取,成为强制性标准(或规范),成为 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若违反了法律,就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 受到规律无情的处罚,比如,必然发生种种事故,区别只在于事故的大小和严重限度不同而 已。对的结识法律与规律两者的关系,就要反对把法律简朴地归结为规律,因而,既不能过 度夸大立法者的发明作用,认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发明作用,认 为规律可以直接地生出法律来。三、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一方面,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可以通过 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不要一有问题一方面就 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纳入法制轨道。另一方面,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一是因应人性,扬善抑恶。二是 保障私权利和规制公权力,而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 由。三是应对高风险社会中的地震、海啸、泥石流、飓风等自然风险,以及政治、经济、 军事、道德、法律等人为风险。四是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第一,法的渊源的和谐,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和谐,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和谐。宪法具有最 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第二,法的部门的和谐,就是法律体系在横向上的和谐一致。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 每一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互相矛盾、冲突。第三,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就是指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献内部结构、体例等 的和谐、有序。立法时要有全局观念,要注意一个规范性文献前后的协调一致,也要注意 这个规范性文献与其他规范性文献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 协调,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废、改、立,才干逐步实 现的。最后,立法要接受检查。一是法学上的检查。这要采用“试错法”、实行“猜想与辩驳”的方法,但尚有特殊的 地方。一方面,法学往往不能设计出大规模的实验,由于社会不能或至少不乐意等到科学研 究结果出现之后再做出执法决定(直至最终作出司法判决),也不批准当法律科学原则过时 的时候对先前的司法判决进行细小的修改。另一方面,法学理论上检查的方法只能是以现行 规范、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体系为准据,用以判断相关结论与其他规范、法律目的是否相 符,或其是否适宜事理。二是实践的检查。立法产品的质量如何,管不管用,需要社会来检查,就是要将其在社 会生活中实现U这种实现的机制就是通过法律合用将“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连接起 来。同时丁还采用“试错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过往,对法律自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 估。四、科学立法对立法工作的规定第一、科学性立法是向社会提供规则、供应制度,但规则和制度不是立法机关单纯的主观意志,更不 是臆想,而应是一种规律性东西的宣示。因此,立法应当是探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过 程,也是将这些规律转化为制度和规则的过程。一个国家和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关键看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人民群众 是否能保持活力,能否充足发挥发明力。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应当有助于发挥公民、组织的 积极性、积极性和发明性。立法必须注重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使所建立的制度需 要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应保持达成这一目的的最低限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的时代特色,改革发展过程事实上是改变旧体制和旧制度,建立新体制 和新制度的过程。立法必须以改革发展为导向,适应改革发展的规定,所确立的制度应力 求体现改革发展精神,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不能成为改革发展的阻碍者,建立的制度如不 符合改革发展规定,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第二、统一性在我国,立法是多层级、多主体的。既有中央立法,也有地方立法;既有人大立法,也有 行政立法。从主体看,在国家层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 构;在地方层面,有一定层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层级的人民政府等。从立法表 现形式看,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当然,除这些能称为立法的,尚有大 量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如县政府针对征地补偿发布的补偿标准,虽不能称为立 法,但县政府的确是在制定规则,因而也要遵循制定规则的规定。如此多的主体,如此大量的规则,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否则立法 “打架”、立法不一致,不仅起不到立法效果,并且会导致混乱。目前,在立法中,部门利 益和地方利益因素、结识上的不统一和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导致立法冲突现象在一定范围 内存在,使执法者和守法者难以选择。例如,根据立法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基本 经济制度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制度是经济制度和民事基本制度的核心内容, 地方无权对此作出规定。但有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却严禁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行 驶。保证立法的统一性,规定有权立法的机关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立法,不能超越职 权。按照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作出规 定,其他立法机关无权设定,这就是“法律保存”,即保存给最高立法机关创设。更为重 要的是,立法机关立法时要“瞻前顾后”“上和下睦”。“瞻前顾后”是指立法时要考虑与 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的衔接和协调,也要考虑与已有立法的衔接与协调,特别是后者。“上 和下睦”是指立法时要考虑在立法级别上比自己高的机关制定的规则,也要考虑比自己低 的机关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前者。立法确立的规则是有等级高低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在效力上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又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 和”就是规定级别低的规则不能与级别高的规则冲突。“下睦”不是规定级别高的立法机 关制定规则时要照顾级别低的,而是对级别低的规则出现的问题,级别高的规则在制定期应 通过立法加以纠正、填补。第三、民主性法律是各种利益的调节器,立法过程应当是一个允许不批准见、不同利益在此反映、体 现的过程。民主立法规定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心声,保障人民 的权益。一方面,立法或起草议案时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了解人民的需求,在立 法导向上真正保护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倾听人民和公众的意见。立法要公 开透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草案要向社会公布。立法应强化公众参与,公开征求公众意 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五、科学立法的实现途径我国实行科学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立法的科学 理论,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科学合理的立法体制机制一是立法决策体制机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主体,是立法决策和立法 协调主体。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立法决策和协调过程 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立法权限。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统一的、分 层次的立法体制。现在看来,立法权限的划分还不够明晰,需要修改宪法和立法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一体制。第一,从纵向来说,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明确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 常委会与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划分。第二,从横向来说,要着重厘清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线,既要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划分,细化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界定何为“执行法律”、“行政管理职权”等,细化立法第八条关于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又要明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第三,要明确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目前法律法规大多在人大常委会上 通过,而很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依法将更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请 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既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的应有之义,也是增强法律法规合 法性的必然规定。(二)完善的立法程序立法自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协商、协调,不仅要在会下进行,也要在会上进行, 并且要采用公开立法这种让人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当前,在立法工作中要实行更加广泛的 协商,“进一步开展立法协商”。一是扩大立法博弈。立法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利益的分派和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 博弈,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是在打破现有利益格局的条件下,通过协商和博弈,重塑新 的利益格局,既保护共同利益,也保护个人利益。这自身既是民主立法,也是科学立法。我 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局面使得各项改革均步入了 “深水区”,举 步维艰,实质上就是利益的表达与博弈不充足,而这又加大了改革的难度,延缓甚至阻碍了 改革进程。因此,对利益的调整必须格外小心,必须与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沟通,扩大 和促进博弈,进而形成共识,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平衡各种利益,体现和保障各利益 主体不同的合法利益。二是进一步丰富方式方法。在立法过程中,已广泛采用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研 究、列席和旁听、公民讨论、专家征询和论证、媒体讨论、信访等形式。在起草过程中,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等多种形式。这些方法的广泛运用,不仅有助于法案起草者深刻了解和把握各有关方面的利 益、愿望及相关规定,并且有助于立法协调工作的实行,保证立法顺利进行,使法案更加 成熟,质量更高。这需要修改完善立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做好立法沟通协调工 作。三是立法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制度,使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化、 法律化,把“运动式”的参与变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有序参与,特别是要适当改变以往立法 工作中的一些做法,继续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但又不能局限于此,以免使得有 关主管部门“借法扩权”、“与民争利”,更要征求法律所调整范围内的利益集团和群众 的意见,扩大有不同利益的公权力机关的参与,特别是要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 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就是说,对政府部门组织立法起草或参与立法起草中也许渗入的部 门利益,应当通过公众参与、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审查、权力机关审议及其他程序博弈机 制进行制约,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四是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一,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什么样的法律必须通过听证、 什么样的法律不必通过听证等。第二,规定立法听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如选择参与立法听 证的人或团队,举行听证会的法律效果,举行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规则等。减少听证事项、 范围和合用程序拟定的随意性。第三,拟定和强化“反对意见(原则性分歧意见)优先发言、 重点对待”原则。(三)高超的立法技术和艺术一是关于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实现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内部结 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U 法律的调整的对象不同,调整方法也不同样,既有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法之分,也有刑 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之别,这都是有讲究的。同时,法的目录、标题,法的总则、分则 和附则等的制作技术,也需要加以改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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