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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2956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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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29569.pptx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二一二年十一月 济南主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晰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予以保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协助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水质抽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1.现场巡查:每年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托幼机构供水单位等开展巡查。协管员通过初次巡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供水单位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填写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协管员自行存档,一份交卫生监督机构,一份由供水单位存档,建立供水单位基础档案。有异常情况时,可协助卫生监督员迅速到达现场、联系各单位负责人或管水责任人,在需要时进行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2.水质监测:对供水单位开展巡查的同时,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或供水设施出口水进行现场检测,同时对设施出口水和龙头水进行现场检测;按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定期对居民家庭龙头水水质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感官性状(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pH值、消毒剂余量。3.培训与宣传: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指导;协助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咨询;协助卫生部门组织辖区内给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参加饮用水卫生工作培训。整理相关培训、宣传等的资料,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4.信息收集与上报:通过开展定期巡查,及时更新供 水单位基本信息,做好巡查记录,并将巡查结果和现场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其中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填写在“巡查地点与内容”栏)中,建立巡查档案,定期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如发现影响水质卫生安全的问题,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等异常情况,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及时上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做好相关记录,填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宣传教育、咨询、指导)记录表。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二、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一)现场巡查内容 1.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有乡镇水厂、村供水设施,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主要监督巡查内容有:(1)供水单位是否取得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2)水源卫生检查。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具体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是否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在水源防护地带明显处设置固定的告示牌。(3)查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房、沉淀池、粗滤池、清水池周围50米范围卫生状况,是否有旱厕、化粪池、渗水坑、垃圾堆、畜禽养殖厂(畜圈)和污水管道;清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是否安全,有无防护网罩。(4)检查水厂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检查水厂是否建立、健全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水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转。(5)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检查水处理及卫生设施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如有无净化、消毒措施,净化、消毒措施是否正常运转,有无使用、维护记录,查看水厂记录与实际检查内容是否一致。加氯间是否备有防毒面具,有无泄氯处理措施,二氧化氯的原料贮存是否有安全措施。(6)检查供方的资料。检查水厂所用与水接触的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输配水设备等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索取了卫生许可批件,产品质量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进货后是否进行验收,有无验收记录,判断使用的材料是否卫生安全。(7)检查从业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定期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检查不同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经技术培训,能否胜任相应工作,从而保证供水卫生安全。(8)水质检验情况。检查有无检验室,有无相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几名,能做哪些项目;是否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有无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采样点与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有无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9)检查水厂的防污染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有无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2.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巡查内容:(1)查看二次供水饮用水水箱是否专用(2)检查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良好。查看水箱周围10米内是否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3)检查供水设施所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有关涉水、消毒产品是否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水消毒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转。(4)检查供水设施是否加盖上锁,溢流管是否有防蚊措施,是否与下水管道相连。(5)供水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无水污染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有无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水质是否经检验合格。(6)是否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报告(或水质检测记录)是否保存完好。(7)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复核、换证。(8)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3.城乡学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有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等。3.1.市政供水巡查内容(1)应发证供水单位是否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2)是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3)是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3.2.二次供水巡查内容(1)二次供水水箱间(或设备间)是否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地面是否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通风措施,是否有卫生安全设施。(2)是否有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转。(3)水箱的卫生防护情况,水箱盖是否加锁,溢水管、泄水管排出口是否加防护网罩。(4)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有关涉水、消毒产品是否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5)供水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无水污染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贮水设备(水箱或蓄水池)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有无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水质是否经检验合格。(6)是否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检验报告(或水质检测记录)是否保存完好。(7)是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管水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3.3自建设施供水巡查内容(1)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30米范围内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2)泵房内外环境是否整洁,是否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通风措施,是否有卫生安全设施。(3)是否有饮用水消毒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转。(4)使用的供水设备和有关涉水、消毒产品是否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5)贮水设备(蓄水池)观察孔孔盖是否加锁、透气管是否安全,有无防护网罩。是否定期清洗、消毒,是否有清洗、消毒记录,消毒后水质是否经检验合格。3.4 开水 提倡学校采用开水作为学生饮水。对供应开水的学校,现场检查盛装开水的器皿(如保温桶等)是否每天清洗并加盖上锁。检查开水供应量是否充足和方便学生饮用。3.5桶装饮用水、现制现售饮用水(1)是否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2)检查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是否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核查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现制现售饮用水机是否按要求更换滤芯滤材并记录。(二)水质检测:1采样要求 采样前现将容器洗净,采样时用水样冲洗至少3次,然后采集水样。(1)集中式供水取水点:设在水质消毒设备出水端最近的出水口处,采样时应先打开取水口龙头放水1-3分钟,水质稳定后采样。(2)二次供水取水点:设在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采样时应先打开取水口龙头放水1-3分钟,水质稳定后采样。(3)学校龙头水取水点:设在学校常用取水(自来水、井水)龙头处,采样时应先打开龙头放水1-3分钟,水质稳定后采样。(4)居民家庭龙头水取水点:设在居民家中厨房的水龙头处(不要选择安装家用水质处理器后的水样),采样时应先打开龙头放水1-3分钟,水质稳定后采样(放水过程可让居民自备容器接水,避免浪费)。(5)居民家庭龙头水:尽量选取不同供水单位、不同水源、不同净水工艺的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末梢水。龙头水发黄:输水管线多数使用镀锌管和钢管,管材因长久使用产生锈蚀,这种现象在早上尤为突出,可将黄水放净后再使用;使用二次供水的用户,如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清刷、消毒水池,也容易造成水质污染,产生发黄的现象。龙头水发浑:水体发浑主要因突发性爆管事故引起的,发浑:水体发浑主要因突发性爆管事故引起的,在抢修过程中可能造成局部、段时出现浑水现象。遇此 在抢修过程中可能造成局部、段时出现浑水现象。遇此情况,须放完浑水,水质可立即恢复正常。情况,须放完浑水,水质可立即恢复正常。自来水发白:水发白的原因是由于自来水中溶入了气体,自来水发白:水发白的原因是由于自来水中溶入了气体,经过压力作用后分解成微小的气泡,看起来水体呈现乳 经过压力作用后分解成微小的气泡,看起来水体呈现乳白色。待静置数分钟后,气泡会自然消失,水体变清,白色。待静置数分钟后,气泡会自然消失,水体变清,这种现象不会影响水质。这种现象不会影响水质。2.检测工具及方法(1)每次检测前携带检测工具,包括采样瓶(250ml锥形瓶,没有锥形瓶的可用其他无色透明的洁净容器代替)、pH试纸或pH计、余氯比色盒等。(2)检测方法:肉眼可见物:用采样瓶接取100ml以上水样,将水样摇匀在光亮处迎光观察,有无肉眼可见物(如泥沙、悬浮颗粒、藻类、线虫等)。臭和味:直接从瓶口闻水的气味,用口品尝水的味道,用适当文字描述(如无异味、腥味、土味、铁锈味或苦味、咸味、涩味等)。pH值:用pH试纸或pH剂蘸取水样,显色后用比色卡比色读数或直接读数。游离余氯:将比色片插入到比色皿宽池前面的槽内,窄池和宽池中均加水样至刻度线处,将一粒试剂放入窄池中,加盖,上下摇动待试剂溶解后,在3分钟后从正面观察,找出与比色片相同或相近的色阶,该色阶上的读数即为水样中游离余氯的含量mg/L(实际操作步骤以仪器所配说明书为准)。3正常值(1)肉眼可见物:无肉眼可见物(2)臭和味:无异臭、异味(3)pH值:6.5-8.5(4)游离余氯:集中式供水设施出厂水0.3mg/L;龙头水0.05mg/L。(三)异常情况报告 发现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立即报告辖区卫生监督机构。(1)现场水质检测过程中,发现任意1件水样的任何指标出现不合格,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测单位名称、地点,检测水样种类,检测不合格项目。(2)日常巡查中发现影响水质卫生安全的问题(隐患)或接到群众反映水质感官出现异常(异色、异味、异物、温度异常)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对群众反映的水质异常,应在报告后前往现场进行核实。报告内容包括发现问题(隐患)的地点、内容等,发现出现水质异常的单位名称、地址、水质异常的表现,影响范围,有无人员发病等。(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在24小时内有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集中病例时,立即报告卫生监督机构。(4)如果辖区内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核实,同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详细地址,事件详细情况(用户和饮用者的反映、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健康状况),罹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报告者姓名、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四)卫生知识培训宣传 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指导,指导供水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咨询,通过开设宣传栏、展出宣传板画、发放宣传材料、解答咨询等形式或利用各种媒体,开展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的宣传、咨询,普及饮用水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城乡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协助组织辖区内给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参加饮用水卫生工作培训。(五)协助处置水介质性疾病(1)劝阻可疑污染的供水区域内的居民不饮、不用可疑污染水。(2)协助救治病人。(3)协助开展病因调查,对罹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采集生物样品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可疑病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程度。(4)协助开展水质污染调查,对可疑污染的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5)协助调查首发病例、续发病例、罹患者等的发病情况、主要症状、饮水习惯、饮水量等有关信息。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一、相关概念(一)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饮用水与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其重要性不亚于食品。(二)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三)自建设施供水:出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有各单位自建的供水方式(四)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五)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六)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七)水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而非常规指标则要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八)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有机合成或复合管材、管件,防护材料,水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九)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二、相关要求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一)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1.进口涉水产品;2.国产水质处理器(反渗透、纳滤净水器除外)和防护材料3.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二)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1.列入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2.列入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国产水处理材料;3.列入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的国产化学处理剂;4.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三)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要求。现制现售的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三、饮用水污染的判定 饮用水污染是指因某些物质的介入,导致饮用水理化、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组成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主要表现为饮用水感官性状异常,饮用后出现身体出现不适反映和症状。按照污染物质的类型可分为饮用水生物污染(微生物、藻类等污染)、饮用水化学污染和饮用水物理污染(热、放射性)。饮用水污染主要源于在取水、制水、输配水、储水等过程中,由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生活废弃物或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乱排放、忽视水源卫生防护和水净化消毒不彻底、输配水和储水环节的卫生管理差等原因造成污染物进入水中,造成水质恶化。饮用水污染主要途径是经过水源、供水管网、制水储水设备污染。四、介水传染病的特点 介水传染病:是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所列的3类37种传染病中,其中8种传染病可通过水传播。即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腹泻病。介水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有:细菌,如伤寒杆菌、副伤寒杆菌、霍乱弧菌、痢疾杆菌等。病毒,如甲型肝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柯萨奇病毒和腺病毒等。原虫,如贾第鞭毛虫、溶组织阿米巴原虫、血吸虫等。它们主要来自人粪便、生活污水、医院以及畜牧屠宰、皮革和食品工业等废水。发生的原因包括: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流行特点表现为:(1)水源一次被污染后,可呈爆发流行,短期内突然出现大量病人,且多数患者发病日期集中在同一潜伏期内。若水源经常受污染,则发病者可终年不断;(2)病例分布与供水范围一致。大多数患者都有饮用或接触同一水源的历史。一旦对污染源采取处理措施,并加强饮用水的净化和消毒后,疾病的流行能迅速得到控制。介水传染病一旦发生,危害较大。因为饮用同一水源的人较多,特别是集中式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发病人数往往很多;病原体在水中一般都能存活数日甚至数月,有的还能繁殖生长;一些肠道病毒和原虫包囊等不易被常规消毒所杀灭。预防措施包括:不喝生水,不喝被污染的水,自备水源要消毒处理。如果饮用水出现有色、有味、浑浊等异常现象时要停用,及早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查明原因。饮水后出现腹泻、呕吐等消化道疾病及接触水后导致其他症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防止雨水倒灌造成水源污染,对出厂水严格消毒。五、饮用水化学性污染 主要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上使用的杀虫剂除草剂和饮用水消毒副产物等,其他还有如施肥后经径流和渗透进入水体等。水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的途径进入人体,引起中毒和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水中化学性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重金属、农药、杀虫剂等有机污染物等。六、饮用水物理性污染(一)热污染 指大量的含热废水(如工业冷却水)不断排入水体,使水温升高,影响水质,危害水生物的生产和繁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其主要来源来自工业企业的冷却水,其中以电力工业为主,其次为冶金、化工、石油、造纸和机械工业等。(二)放射性污染 指水体中来自地球中放射性元素及其衰变产物的天然放射性物质通过降雨、岩石风化、采矿和选矿等过程进入水体,另外来自核战争、核试验、核燃料加工再处理以及放射性核素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人工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渣、废气,经淋洗、渗漏或沉降而造成的对水体的污染,人体接近含高浓度放射性物质的水可引起外照射,而饮水或摄入受放射性污染的水生物则造成内照射,均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还可能诱发癌症发生。七、饮用水污染的原因和途径 饮用水污染发生的原因和途径主要包括水源污染、供水污染和二次供水设施污染。(一)水源污染 污染物随着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泄漏,生活废弃物(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渣)不彻底的无害化处理、或降水、山洪暴发等原因进入水源。(二)饮用水管网污染 由供水单位至用户的管网要穿越城镇地上、地下的各种污染源,被污染的危险性很大。饮用水管网污染的发生原因有四个方面:管材质量差,因锈蚀、渗漏引发管网污染;管道施工时由于连接前和连接后不冲洗,使得管道中积存的污物长时间地、不间断地污染饮用水;或施工时管道连接不严,造成接口处渗漏,一旦停水,水管内便形成负压,水管外的污水、污染物就会渗入水管内,一旦恢复供水,水管内的污染物便污染了饮用水;管道埋设在垃圾堆放场、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货栈、家禽家畜饲养场、污水暗沟、污水阴沟或暗渠等污染区内,若没有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饮用水非常容易遭受污染;饮用水管道设计不合理,饮用水管和污水管距离、位置不当,当污水管破裂、饮用水管渗漏时,由于停水,饮用水管内形成负压,污水便可以进入饮用水管;或未经供水部门同意,未加卫生安全措施,将饮用水管与消防用水、工业用水等非饮用水管连接。一旦自来水停水,饮用水管内产生负压,便会把其他水管内的污水吸入饮用水管内。(三)二次供水设施污染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箱、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人孔等的污染,都会造成饮用水的污染,其发生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二次供水设计不合理,如水箱的溢水管直接或通过阀门间接与下水管线连接,在阀门锈蚀损坏后,一旦下水管堵塞,污水就会经溢流管虹吸倒灌入蓄水池。污水倒灌溢流管也是居民区二次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水箱结构不合理,如水泥水箱内壁不光滑,不利于清洗,钢板水箱易生锈,水箱未加锁加盖,溢水管无网罩等;二次供水管理不善,如二次供水设施无防止二次污染的消毒措施,水箱未定期清洗、消毒,水箱内壁防护涂料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周围环境脏乱等。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新标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一)新标准具有的特点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其中,毒理指标中有机物增加了48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增加了11项,生物指标增加4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增加5项,另外,由于二氧化氯等消毒剂在一些水处理工艺中使用,新标准增加了对这些消毒剂余量及其副产物的要求,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一些对健康危害大,原标准偏宽的如铅、镉等指标限值从严修订。二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的指标限值主要取自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2004)及补充本(2006)修订而成的,根据国际饮水标准发展趋势,水质指标增加,且更加严格,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的国际接轨。三是统筹考虑城乡饮用水卫生问题。新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体现了社会平等,考虑到一些农村地区受经济和技术条件限制,完全达到标准要求尚存在困难,对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现阶段放宽限值要求。四是与其他标准协调一致。标准引用了8个与本标准内容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涉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涉水产品、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与水质监测等,使标准内容与现有标准不重复,且协调一致。(二)标准对水质的基本要求 新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供水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即使是以深层地下水作为水源,未曾检出过指标菌,也应经过消毒处理,经过消毒并保持一定浓度的消毒剂,对于饮用水在出厂之后的输配水管道、容器中可以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增加安全性。(三)标准中各附表的使用范围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要求。2.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主要考虑到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受条件的限值,要执行国标规定的全部指标,在短期内确有困难,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指标基本上是参考1991年全国爱卫会制定的 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准则制定的,是在能够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放宽了限值,比较符合实际。3.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4.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5.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新标准中的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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