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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热门2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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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热门26篇).docx

    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热门26篇)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1篇葫芦岛市检察院: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八月二十五日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2篇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xxx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xxx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xxx民法通则;2、xxx合同法;3、xxx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x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末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本所律师认为,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五、声明与承诺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年X月X日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3篇处分决定格式(一)知识概述处分决定是对党员、干部的某一错误或某一重大事件进行立案审查或复查,作出结论后,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一般由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3大部分组成。(1)标题。一般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的名称、处分对象、受处分事由。如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xxx同志严重以权谋私错误的处分决定。(2)正文。一般包括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4个部分。1)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如受处分对象是个人,须写清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级别、主要经历等。历史上曾受过什么奖励处分,也须简要地加以说明。2)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这是正文部分的重奴,应写清主要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和应负的责任。如果涉及多重错误,应先写明整个错误事实,指出主要错误,然后分别写清楚各种错误的表现、性质和责任大小。如果所犯错误涉及多人,()则应写清楚各人的具体错误事实及其在整个错误中的主次地位、主从作用及应负的责任。3)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要区别对待、准确表述如下态度和认识:主动交待、检讨;经帮助教育后交待;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检举揭发同伙,主动退赔;抵赖,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包庇他人;窝藏销赃。4)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根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准确地判断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按照组织程序和处分权限,提出具体的组织处理意见。写作时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3)署名和日期。正文结束后,应在右下方写上发布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及其日期。(二)例文评析例文关于开除xxx党络的处分决定xxx,男,1932年4月生,文化程度大学,1949年10月参加工作,1954年5月人党。xxx因收受贿赂问题,于1986年3月2日由xx市检察分院逮捕审查。逮捕前曾任市委第一书记xxx同志的秘书,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现已查实:xxx自1982年至198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名义。帮助有劣迹的林x促成其养女周x出境定居,并且违反保密规定,向林xx透露了公安机关内部审查上报的部分内容;在外贸部门进口吨钢坯的生意中,xxx采用欺骗手法,谎称不法港商陈某是市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朋友,促其成交。xxx在上述违法活动中,先后收受林xx和港商等贿赂的人民币、港币、兑换券及彩电、衣物等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万余元。xxx的受贿间题被揭露之后,态度极不老实,拒不交待问题,转移赃款赃物,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罪行,直到市检察分院对其采取强制手段后,才陆续交待了犯罪事实。xxx身为党员、国家千部,背着组织和领导,搞非法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港商不法分子和有劣迹的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已堕落犯罪,触犯刑律,完全丧失了xxx员的品质。为严肃党的纪律,挽回党内外的影响,经市委批准,决定开除xxx的党籍。xxxx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xx、x年x月xx日这篇处分决定,标题由处分对象、处理意见和文种组成。正文写了受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处分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受处分对象对待错误的态度、对错误的定性和处理意见这4项内容。全文条理清晰,表达准确。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4篇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之委托,指派王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意见恳请采纳。我是本校的一名小学生,已在这所学校生活了六年了。在学校的点点滴滴我都不会忘。校园的景*优美,高大挺拔的松树,姹紫嫣红的小花?可是,当我们走进教学楼是,就会发现许多美中不足之处。楼梯转角处的水龙头尽管没人用,但“哗哗”的流水声不绝于耳。让我来给大家算笔帐吧!如果一个水龙头一二十秒的速度流失1克水,那么一分钟就流失3克水,一个小时就流失180克水,一天就流失4.32千克的水,一年就有1576.8克水流失了。这些数字是相当惊人的。我觉得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是因为同学们节约用水的意识淡薄。才造成的。常言道:“水是生命泉源,珍惜水资源就是珍惜人类的未来。”所以,节约用水,从点点滴滴做起。我建议:1、在水池旁贴一些有关节约用水的标语。2、开一个节约用水的班会。3、开一个节约用水的主题活动。这些小小的建议仅供学校校领导和老师参考。篇二:建议书的写法1、建议书是一种什么文体?建议书是建议者将对某事或某物所持的意见或观点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人员、部门、领导或组织加以表达,以取得对方(可以是个人、团体、领导、组织或全社会)的采纳或支持的一种文体。2、写建议书要注意什么?写建议书时,要围绕一个中心写,内容要具体,语句耍过顺、简明,格式要正确。3、建议书的内容包括:说出存在的问题;(2)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3)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4、建议书有一定的格式: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先写上标题,再写称呼(就是写清楚建议书是写给谁的),然后写建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上建议人(或提出建议的团体的名称)的姓名和日期。5、“习作”中提出可以针对什么问题写建议书;你打算针对什么问题写,为什么要提出自己的建议?(1)周围的环境被污染,社区购物不方便,供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太少。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6篇范文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1.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1)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2)公司(或企业)出让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2.律师事务所仅就与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1.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律师事务所承诺,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2.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7.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1.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2.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4.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范文二:尊敬的X总、人力资源部:XX年月日,接到XX部门转来的关于XXX一事的情况说明。现围绕相关事实及其要求作如下分析:一、关于案件事实二、关于XX的要求1、XXX问题法律规定总结提出观点2、XXX问题3、其他要求法律规定总结提出观点综上,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法务部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一、XXXXXXXXXX二、XXXXXXXXXXXX公司法务范文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为v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v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xxxx年7月的对账单。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v民法通则;2、v合同法;3、v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v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事由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xx0X年X月至xx0X年X月xx日期间的货款xxxx0元,且其已于xx0X年X月xx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xxxxxx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xx年6月xx日扣留其xxxx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xxx年末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xxxx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了贵司于xxxx年6月xx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xxxx0元货款未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xx9台手机,合同价为xxxxxx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xx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本所律师认为,根据v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xx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xx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xxxxxx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x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xxxx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xxxx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xx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项为xx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至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xxx年6月xx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安徽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xx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安徽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安徽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四、声明与承诺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对某局的法律意见书格式范文第7篇导语: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论文摘要:试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论文关键词:行政,监督,检察,行为,执法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的不断出台,越来越完备,依法行政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严重制约产着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xxx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作为中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否享有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独特权力,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值得探讨。本文试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实践等方面,来论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可行性。一、行政执法行为现状(一)当前行政执法行为的状况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人治走向法治,各方面的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严重影响中国社会和谐和稳定,也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行政执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不适应客观要求,已成为中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中的薄弱环节。目前中国行政机关在实施现状执法行为中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处罚环节上重利益轻义务,重罚款轻整改,重罚款轻监督,重罚款轻教育,有的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凡是能扩大本部门管理范围并能带来实际利益的条款,凡是易于施行的规定,都积极主动地承担,凡是没什么利益所得,得不到实惠的规定,或是需要执行单位出资出力,工作难度大的条款。往往借口职权重叠交叉,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科室之间推来推去,出现“争权于朝、争利于市”,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行政强制环节上,重罚款轻管理,一罚了事、以罚代管,对行政相对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多级检查的现象随处可见,作风粗暴,不文明执法,最典型的是曾多次见于报端的城市管理人员打人(等野蛮执法)事件,近年来发生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和旧城改造等领域滥用行政执法权力的案例急剧增加,群众申诉上访数量剧烈攀升,就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二)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一个问题的产生,总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点:1.行政管理的思维惯性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健全,行政机关人员素质跟不上社会发展,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实施行政活动时习惯于采取简单的命令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人员习惯于以行政命令进行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从而忽视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性和规范性。人治观念占主导地位,说话于法无据,办事随心所欲,与合法、规范、理性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一种习惯往往是长期形成的,想要在一时之间将其改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行政人员的潜意识中有着深深的烙印,是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主观原因之一。2.行xxx力的监督不力中国行xxx力偏大,而对行xxx力制约不够或者说是监督不力。当前中国行政机关的监督,内部主要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来自于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核查监督,但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效果并不理想。外部监督一是来自行政相对人,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由于行政相对人许多是受益者,比如,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了违法的行政审批行为,容易导致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低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或乱砍滥伐,使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此时的行政相对人往往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也不可能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这种违法审批行为,而其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又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敢或不愿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来自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监督缺乏法律效力,故一旦实施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则无可奈何。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一)从监督现状看目前中国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xxx作为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产生行政机关,并对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或询问等法律规定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状况,发现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纠正。权力机关的监督虽然范围大,方式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很少使用。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也存在着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种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比如行政复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的申请下,由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以裁决方式解决纠纷。由于行政复议因其组织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程序的不完备以及行政机关领导不够重视等因素,部门保护和推脱职责的现象较为突出,监督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另一种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专门的监察机关的形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但由于中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权受制于行政系统,缺乏必要的权限和独立性,尤其是难以监察党政领导机关,因此职能作用的发挥是不理想的其次,缺乏足够的刚性和实效,其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上述三种方式,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基本处于空白,急待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确立,以便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二)从权力特性来看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行政机关实施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在内的行xxx力,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一种法律授权,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用法律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在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司法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合乎法理的。“中国法律监督权是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我们称之为控权性的检察权。作为一种控权性的国家权力,中国法律监督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诚然,法律监督权也要对非国家权力的滥用行使检察权,但监督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更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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