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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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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ocx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 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我国自1988年第一 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此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 口,实现了所 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 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 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 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 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1998年修订的药品 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 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 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实 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 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哺育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 方面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 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耍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新版药品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 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 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 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 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措施,对 各个环节可能浮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 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提高无菌药品的质量保证水平。新版药品GMP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3月1 口起,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将赋予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并依据 产品风险程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品GMP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级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催促检查和指导。此外,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新版药品GMP的顺利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品GMP的贯彻实施意见,将于近期发布。(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者流水号;(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第一百零八条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 效期先出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 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使用彻底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第二节原辅料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者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 正确无误。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第一百一十五条识。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四)有效期或者复验期。惟独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者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者计量,并作好 标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分量或者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二)产品批号;(三)数量或者分量(如毛重、净重等);(四)生产工序(必要时);(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第四节包装材料第一百二十条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第一百二十一条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 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第一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 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 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 者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第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者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者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 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第一百二十七条过期或者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第五节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第一百二十九条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wei)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第七节其他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一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 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并有记录。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 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 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普通不得 进行返工。惟独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 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返工或者重新加工或者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 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 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 惟独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 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 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 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第七章确认与验证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 有 效控制。确认或者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 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二)安装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 (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第一百四十条 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一条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者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合用性。生产工艺在使 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平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生产环境(或者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必要时,还应当 经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 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 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第一百四十四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者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情况进行再确认或者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 果。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第一百四十六条 验证总计划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做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当根据确认或者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者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 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者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者验证工作 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者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 并存档。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 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 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第一百五十二条 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 品的历史情况。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 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懂,不能摸棱两可。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的起草、修订、文件应当标明题目、文件应当分类存放、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口期。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切当、清晰、易条理分明,便于查阅。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浮现。第一百五十九条 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 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 易擦除。第一百六十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者 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 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誉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 毁,应当做为重新誉写记录的附件保存。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 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像技术或者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 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惟独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者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 应当使用密码或者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 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第二节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者待包装产品也应 当有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普通应当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 .质量标准的依据;3 .经批准的供应商;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者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者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 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期。第三节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一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 包 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像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第一百七十条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生产处方: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浮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 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二)生产操作要求:1 .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2 .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者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 .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 .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5 .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 .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1 .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分量或者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2 .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 一包装材料的代码;3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者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4 .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 场已经完成等;5 .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6 .中间控制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7 .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第四节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七十一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 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二条 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 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第一百七十三条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 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 产记录的复制件。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 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二)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三)每一辈子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者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六)相关生产操作或者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七)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九)对特殊问题或者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者调查报告, 并经签字批准。第五节批包装记录第一百七十六条每批产品或者每批中部份产品的包装,都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 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七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 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 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 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第一百八十条 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六)根据工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七)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 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九)对特殊问题或者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者调查报告, 并经签字批准;(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者退库的数量、实际 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一百八十一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 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第一百八十二条 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者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者代 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者代码)的惟一性。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一)确认和验证;(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五)环境监测;(六)虫害控制;(七)变更控制;(八)偏差处理;(九)投诉;(十)药品召回;("I)退货。第九章生产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 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 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惟一的批 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者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 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 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辈子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 混淆或者交叉污染的可能。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者产品,特别是高活性、高毒性或者高致敏性物料或者产品的生产过程 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第一百九十一条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者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 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者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 明生产工序。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者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 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者已清 洁等)。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 无误。第一百九十四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 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第一百九十五条应当尽可能避免浮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者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浮现偏差,应当 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者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六)采用经过验证或者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 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A)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有防止因筛网 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合用性和有效性。第三节生产操作第一百九十九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者与 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者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者中间 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第二百条 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以记录。第二百零一条每批药品的每一辈子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 记 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 复核 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第四节包装操作第二百零二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者差错风险的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 洁或者待用状态,无尚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者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第二百零五条 批量的生产状态。第二百零六条 的措施。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四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 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者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者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者 混淆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像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者贴错标签等差错。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打印或者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者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第二百一十条使用切割式标签或者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者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者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退色和擦除。第二百一十三条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一)包装外观;(二)包装是否完整;(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者污染。第二百一十四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第二百一十六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份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者多个实验室。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第二百二十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者对照品等 相关的标准物质。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 .质量标准;2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者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 .检验报告或者证书;5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 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 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者记录,以方便查阅。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 .经授权的取样人;2 .取样方法;3 .所用器具;4 .样品量;5 .分样的方法;6 .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 .取样后剩余部份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 .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特别是无菌或者有害物料 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 .贮存条件;10 .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者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 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者结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 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第二百二十三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 者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或者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者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 名称或者来源;2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者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者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者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 .检验日期;9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10 .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 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者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 验 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第二百二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者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 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者产品;(三)成品的留样:1 .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 包装的成品;2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 摹拟包装;3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普通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 原检查等除外);4 .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 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 .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 .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 .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者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 .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 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 .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修订)已于2022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以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竺-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 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份,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 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 册要求的药品。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 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 共同参预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 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份。企业必须建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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