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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学立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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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科学立法.docx

    【背景链接】我国法治建设已有3。多年的历史,假如说过去30多年逐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那么 在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目前更为关键的是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也就是科 学立法的问题。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推动科学立法”,“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文中再次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权威论述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 法律的针对性、刚好性、系统性。习近平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 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克强【标准表述】一、科学立法的基本含义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需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推断,并使 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意法律 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 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样,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子事实上,有很多生动的事例可以说明法律、规则、制度的好坏。比如2023年年底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废止的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历史上曾发挥了主动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我国现 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障的须要,成为不好的制度,因此它的废除深得人心。再 往前追溯一点,2023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替代原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 取代原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方法,都是因为原有的制度不合理。当然,也有相当多令人称道的制度支配。比如202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旅游法后, 人们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实际表达了对爱护旅游者合法 权益的立法主旨的赞许。2023年3月15日起先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给予 通过网络等远程购物的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 可以7日内无任何理由退货。新出台的特 种设备平安法将电梯和大型消遣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 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等等。近来,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 贴近人们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须要。二、正确相识法律与规律的关系探讨科学立法问题,就不能回避法律与规律之间的关系。现实中,这主要有两种倾向。一 是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而否定它的规律性。二是将法律与规律性等同起来,强调法律 的规律性而否定它的国家意志性。这些年来,后一种倾向好像更为突出。过去我们强调法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反经济规 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还 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而把法律看作是 客观自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其实,不能简洁地说,法律就是(客观)规律。法律作为主观范畴(具有客观性的内容),客 观规律作为客观范畴,二者在产生的原理、存在的形态等方面都有重要区分。一是两者的特性不同。首先,规律是事物的内在的客观必定性的表现,它本身包括自然规 律和社会规律,而社会规律还可接着划分,比如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三大规律:共产 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自发地、盲目 地发生作用的,而 社会规律则始终存在着人的目的与意识的参加,法律肯定要通过人而 发生作用,人要遵守法律,也要有人去执法司法,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有关自 然、生态等方面的法律,所调整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人 与自然(包括动物)的关系。比如,饲养的动物(猫、狗、甚至藏赘)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法律所惩处的也不是猫、狗、藏赘等本身,而是它 的主子(或管理人)。其次,法律不仅有客观性(物质制约性),还有主观性(国家意志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本身是人类的创建 物,是人类把法律独创创建出来以体现肯定的志向、价值。换 句话说,法律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解决纠纷的手段、工具或技术装置,也是人们 价值观的一种 载体。法律是人类的创作,是属于主观世界的,具有主观性和能动作用。 法律绝不只是反映社会现实的被动物,它具有创构、建设和生成的作用。规律是一种客观 存 在,它只能被发觉(不是独创),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歼灭,不因人的喜好和意志而转 移。它是“在事后作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自然必定性起着作用工法律是可以依社会的 发展变更而进行“废,”改,“立”的。它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结果或表现,是“预先地、有 支配地起作用 二是两者的作用范围和强度不同。首先,二者作用的范围不尽相同。尽管自然规律与社会 规律有明显不同,客观规律(尤其是自然规律)不因人类发觉、相识与否都是普遍地起着作 用的,也不因时间、地域、民族等的不同而不同。放眼世界,可以看到,尽管人类社会中 有种种“复 辟”、“倒退”,但只是个别的、短暂的,最终都不会阻挡历史发展潮流。法律 作为社会规范,其社会成员须一体遵循,但是,这里的社会成员往往是局限于一个国家 或地区,国际法也不是当然地就适用于全部国家或地区。其次,二者发挥作用的强度也不同。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吩咐或确定语句,这些行为吩 咐或确定语句包含着规范性的、具有约束力的形成意志。”皮亚杰 说:“规范不出于对存 在着的关系的简洁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当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 在于规定肯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运用时仍旧 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建立在因果确定论或随机安排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 实的相符一样。”法律规定的实现,既须要自律,更须要他律。因为人们可能自觉遵遵守 法律律规范,也可能被动遵守,就是说,人们假如不遵遵守法律律规定,执法机关和司法 机关就会强制其遵守,这也是法律 的实施须要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根本缘由之一。事实 上,人们违反了法律有可能受到制裁,也有可能躲避制裁。但是,违反了规律是不行能躲 避其惩处的。同时,法律与规律之间也有亲密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被客观规律确定和制约。在最终的意义上,法律是被经济社会条件所确定的。所 以,立法必需遵从经济社会发 展等客观规律。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 听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 是表明和记载经 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时,立法还必需遵从法律自身的规律,比如,法 律规定的周延细致、法律规则之间协调连接、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等。只有如此,法律才 能顺应自然和社会的要求,法律才能有效规制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建构起志向的 社会秩序。二是法律与规律之间存在交叉重合的状况。大体上说来,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没有对包 括自然规律在内的各种规律予以重述或规定。但是,法律关于投票与计票、惩罚与赔偿 金额、刑期、时效等的规定必需符合数学的原理。同时,,伴随着人类探寻科学和技术,对 科技研发活动与成 果的运用、转让等进行规范,不仅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拓展,而且法 律与规律(或科技)之间也存在交叉和重合的状况,特殊是在平安生产、卫生健康、环境资 源保护、核能研发应用等领域的技术规范,常被法律予以汲取,成为强制性标准(或规范), 成为必需遵循的法律规范。在这种状况下,人们若违反了法律,就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也要受到规律无情的惩处,比如,必定发生种种事故,区分只在于事故的大小和严峻 程度不同而已。正确相识法律与规律二者的关系,就要反对把法律简洁地归结为规律,因而,既不能过分 夸大立法者的创建作用,以为创制法律可以不顾规律,也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创建作用,以 为规律可以干脆地生出法律来。三、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首先,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能够通过其他社 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不要一有问题首先就想到要 立法,就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纳入法制轨道。其次,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主动回应时代关切。一是因应人性,扬善抑恶。二是保障私 权利和规制公权力,而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和保 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三是应对高风险社会中的地震、海啸、泥石流、飓风等自然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军事、 道德、法律等人为风险。四是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 现正义理念。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样。第一,法的渊源的和谐,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和谐,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和谐。宪法具有最 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需以宪法为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其次,法的部门的和谐,就是法律体系在横向上的和谐一样。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 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都必需同宪法保持一样, 每一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样,不得相互冲突、冲突。第三,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就是指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内部结构、体例等的 和谐、有序。立法时要有全局观念,要留意一个规范性文件前后的协调一样,也要留意这 个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样、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 调,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废、改、立,才能逐步实 现的。最终,立法要接受检验。一是法学上的检验。这要实行“试错法”、实行“猜想与反对”的方法,但还有特殊的地方。 一方面,法学往往不能设 计出大规模的试验,因为社会不能或至少不情愿等到科学探讨 结果出现之后再做出执法确定(直至最终作出司法判决),也不同意当法律科学原则过时的 时候对从前的司法判决进行细小的修改。另一方面,法学理论上检验的方法只能是以现 行规范、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体系为准据,用以推断相关结论与其他规范、法律目的是否相 符,或其是否相宜事理。二是实践的检验。立法产品的质量如何,管不管用,须要社会来检验,就是要将其在社会 生活中实现。这种实现的机制就是通过法律适用将“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连接起来。同 时,还实行“试错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望过往,对法律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四、科学立法对立法工作的要求第一、科学性立法是向社会供应规则、供应制度,但规则和制度不是立法机关单纯的主观意志,更不是 臆想,而应是一种规律性东西的宣示。因此,立法应当是探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 也是将这些规律转化为制度和规则的过程。一个国家和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关键看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人民群众是 否能保持活力,能否充分发挥创建力。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组织的 主动性、主动性和创建性。立法必需留意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即使所建立的制度 须要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应保持达到这一目的的最 低限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的时代特色,改革发展过程事实上是变更旧体制和旧制度,建立新体制和 新制度的过程。立法必需以改革发展为导向,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所确立的制度应力 求体现改革发展精神,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不能成为改革发展的阻碍者,建立的制度如 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应刚好调整和修改。其次、统一性在我国,立法是多层级、多主体的。既有中心立法,也有地方立法;既有人大立法,也有 行政立法。从主体看,在国家层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 属机构;在地方层面,有肯定层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肯定层级的人民政府等。从立 法表现形式看,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等。当然,除这些能称为立法的, 还有大量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县政府针对征地补偿发布的补偿标准,虽不能 称为立法,但县政府的确是在制定规则,因而也要遵循制定规则的要求。如此多的主体,如此大量的规则,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否则立法“打 架“、立法不一样,不仅起不到立法效果,而且会造成混乱。目前,在立法中,部门利益 和地方利益因素、相识上的不统一和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导致立法冲突现象在肯定范围 内存在,使执法者和遵守法律者难以选择。例如,依据立法的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财产全部权制度是经济制度和民事基本制度的核心 内容,地方无权对此作出规定。但有的地方人 大或政府却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销 售和行驶。保证立法的统一性,要求有权立法的机关必需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立法,不能超越职权。 依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和强制措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首先作出规定, 其他立法机关无权设定,这就是“法律保留' 即保留给最高立法机关创设。更为重要的是, 立法机关立法时要“瞻前顾后”“上和下睦工“瞻 前顾后”是指立法时要考虑与正在进行的相 关立法的连接和协调,也要考虑与已有立法的连接与协调,特殊是后者。“上和下睦”是指 立法时要考虑在立法级别上比自己高的机关制定的规则,也要考虑比自己低的机关制定 的规则,特殊是前者。立法确立的规则是有等级凹凸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 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又高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和”就是 要求级别低的规则不能与级别高的规则冲突。“下睦”不是要求级别高的立法机关制定规则 时 要照看级别低的,而是对级别低的规则出现的问题,级别高的规则在制定时应通过立 法加以订正、弥补。第三、民主性法律是各种利益的调整器,立法过程应当是一个允许不同看法、不同利益在此反映、体现 的过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 民的心声,保障人 民的权益。一方面,立法或起草议案时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了解人民的需求,在 立法导向上真正爱护公民的权益;另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倾听人民和公众的看法。立法 要公开透亮,除依法须要保密外,草案要向社会公布。立法应强化公众参加,公开征求公 众看法,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看法接受状况。文章来源: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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