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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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分是怎么样的呢?和我一起阅读吧!一、问题的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放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中之合同纠纷中之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而劳动纠纷时放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之劳动争议,这就须要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什么是劳务(雇佣)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一)雇佣合同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肯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契约1。根据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供应劳务,雇佣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缘由,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二)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常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说明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供应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供应劳务为标的的
3、出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托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
4、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涵说。(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托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供应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
5、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五)总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说明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其次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分,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托付合同、居间合同为出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供应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分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
6、不再单独采纳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纳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三、劳务(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辨析(一)理论上的区分:1、合同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根据劳动关系处理。由
7、于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不能为自然人,所以当用工主体为自然人的时候,用工主体和供应劳务者建立雇佣关系。当用工主体为单位时,就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辨别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区分方法后面详述。(2)主体地位不同。劳务(雇佣)合同中雇佣方和受雇人两者主体地位是同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酬劳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供应劳务。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具有肯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听从单位的领导与支配。在一般状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嘉奖惩处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
8、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须要根据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关指示。2、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务(雇佣)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合同也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体现,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明文规定,体现国家强制力对劳动关系的干预,肯定程度约束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劳动法。3、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务
9、(雇佣)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假如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须要经过仲裁程序。4、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的。劳务(雇佣)合同的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加以规定。(二)实务中的操作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司法机关一般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来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假如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则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被认定是雇佣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由于无营业执照
10、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根据劳动关系处理,不能再根据主体资格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目前实务中的操作不尽相同。有些劳动仲裁部门依旧采纳审查主体资格的方法,遇到涉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其申诉的案件即不予受理,于是有些法院对于不符合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案件干脆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为案由,在审理中却援引劳动法。当事人在起诉时也有意识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劳动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本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11、方法处理,但是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更情愿选择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三)总结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劳务(雇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帮工形式。家庭帮工。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老师、家庭护士等。农村帮工。如雇请他人代为耕作等。工作事务帮工。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棒棒军等。(2)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聘请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城市中建筑工地上的农夫工就大多属于这种状况。(3)合作型雇工形式。雇主一方面雇佣人供应劳务,一方面自己也从事该工作,比如个体出租车老板雇佣另外一名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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