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治理新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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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经济治理新途径 新世纪开始以来的十余年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各国间经济相互依存度日渐加深,经济交往更为密切;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速下滑,一些发达经济体爆发主权债务危机,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形形色色的投资和贸易保护主义频现,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各种迹象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以大国强权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模式虽催生了现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推动了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但已不再适应发生剧烈变革后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力量格局。此外,经济全球化程度空前提高,对世界造成的影响及带来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产
2、生的诸多问题急需全球性解决方案,但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已不能担此重任。在当前形势下,各国应根据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的变化,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参与、民主决策、互利共赢的精神,改革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各国应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宪章,确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原则;建立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统领全球经济治理,整合现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功能,填补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空白;以争端解决机制为蓝本构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确保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国际经济合作宪章及其法律原则 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是二战后形成的,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
3、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一系列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核心内容。这一模式虽然促进了战后全球经济的发展,但从其诞生的背景到运作的方式、决策体制以及规则体系来看,它完全由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强势主导,本质上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只能服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治理”,这已导致全球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美国著名学者基欧汉曾形容这种模式是一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国际民主明显缺失:“从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开始,有关治理的关键机制就以俱乐部的方式来运行。最初,少数富国的内阁部长及同一问题领域的部长级官员聚在一起制定规则。贸易部长们主导了,财政部长们推动了的工作,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聚北约总部,
4、央行行长则聚首国际清算银行。他们先秘密磋商,然后将相关协议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公布于众。”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这种“多国合作的俱乐部模式”的不公正、不合理越发凸显,已面临严重的危机。克服这一危机的核心应是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和决策权,“除非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经济体系治理程序的设计,否则这些组织的重要性与合法性就岌岌可危。”发展中国家曾于上世纪、年代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对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产生巨大冲击。主要内容包括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主权,改革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金融制度和贸易条件等。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
5、文件的法律效力表示怀疑,致使宣言和文件的实施效果不佳。现如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已发生历史性变化,为落实“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体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法律原则提供了机遇。但仅仅解决旧的模式存在的民主缺失问题绝不意味着解决了当前全球经济治理面临的全部问题。经济全球化程度今非昔比,且发展势头依然强劲,已导致国际经济领域出现与半个世纪前截然不同的新特点:网络密度的增强、制度转化率的提高、跨国参与的加强等。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延续至今,造成世界范围影响和巨大破坏的事实再次表明,经济全球化及一体化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挑战是全球性的,这对全球经济治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尽管国际霸权依然
6、存在、世界也并不太平,但近二十年来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为改革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摆脱了冷战时期的东、西方相互排斥与对抗局面,具备了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领域更为广阔、内容更加丰富、性质更为复杂、影响更为深远,尽管法治化任务十分艰巨,但各国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化导向却更加坚定了信心。事实表明,在新的国际背景下,全球经济治理需要新的纲领性文献予以指导和规范。当前,应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宪章,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创立的法律原则基础上,构建全球经济治理的新法律原则。它们主要有三项: (一)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分大小
7、和经济发展阶段均应一律平等,这是国际法主权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要求。这项原则要求改革现有国际经济组织由少数发达国家操纵决策并制定规则、广大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不平等决策机制,解决全球经济治理中发展中国家长期缺乏参与权、决策权问题,建立相互尊重的国际经济关系。具体表现在三大组织的改革中。实行的“协商一致”原则表面上赋予每一名成员平等的决策权,但实际上发达成员经常运用自身政治、经济实力影响决策和规则制定,在重大贸易谈判过程中,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发达成员在关乎发展中成员实质利益的“特别与差别待遇”等多哈回合发展议题上至今不肯作出实质性让步,而在关乎其自身利益市场开放问题上却强迫发展中
8、成员接受,从而导致多哈回合谈判至今停滞不前。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发达成员应当采取真诚、合作态度,切实考虑发展中成员的重要关切,充分尊重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发展中成员也应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参与事务。亦应采取实际行动加强培训和资助,创造条件令发展中成员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把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落到实处。在平等原则指导下,应改革现有决策体制,在坚持“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增设权重投票机制,充分考虑国家的贸易比重、国民生产总值、外贸依赖程度、人口规模、地区分布等因素,将决策权以公平、透明、平衡、包容方式分配给全体成员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行的加权表决制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
9、的表决机制,它造成的后果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这种“强权”性的决策机制,广大发展中国家早有怨言,但却无力改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意识到了投票权改革对该组织合法性和有效运行的重要性,已着手开始进行改革,但由于发达国家的态度消极,改革的步伐明显缓慢。另一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世界银行的决策更是长期为发达国家所操控,美国及欧洲国家在其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投票权,广大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它们提出的各种极为苛刻的贷款条件和制度。为贯彻平等及相互尊重的原则,应当加快改变现有投票权分配比例,实质性扩大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其中的决策权。世界银行也应根据这一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
10、的发言权。与此同时,和世界银行应当加大各国间的磋商力度,充分听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重大决策和规则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方对其决策和规则的普遍理解。待条件成熟时,彻底废除带有歧视性的“加权表决制”。 (二)实现共同利益的原则人们普遍认为,国家对国际法的尊重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主权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也是本国的经济利益使然。但各国国情不同,其追求的利益也千差万别。如果每一个国家都单纯强调自身利益而不顾他国利益,国际经济关系将陷入混乱。因此,作为需得到主权国家普遍接受并遵循的制度,全球经济治理及其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基欧汉曾指出旧模式系霸权主导产生
11、,不利于国际法的发展:“新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机制是霸权国一手主导的。这固然反映了国际社会的部分现实,然而霸主在没有国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是不能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规则的制定必然在同意的基础之上,这是合法性得以产生的基础。”但在改变旧模式这一缺陷的同时,应意识到,“同意”不仅仅是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可,也是国家间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各国不论大小、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其利益均应受到尊重,但也应同时考虑和照顾他国利益。在此基础上,通过充分协商、妥协,达成实现各国共同利益的治理模式和规则体系。经济全球化发展至今已使得各国成为利益共同体,贸易、投资、金融、人员的跨国流动均决定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密切和利益的不可分
12、割。那种只顾自身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置他国利益于不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只能导致国际经济关系恶化和利益的全面丧失,因此,实现共同利益原则也是经济全球化对全球经济治理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实现共同利益原则,各国应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注重利益的不同点,尊重他国合理的利益诉求。在制定全球性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则过程中,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各国应加强磋商与谈判。谈判意识应从对抗趋向妥协,谈判目的应从注重立场到注重利益,谈判方法应从以谋略为主转向运用科学与技巧为主,谈判的格局应以双赢或多赢取代一胜一败或少胜多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利益。 (三)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带
13、来了挑战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能源危机、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每一个国家不可能独善其身、独自面对,以往那种对抗性的或保护主义的政策只能导致危机不断蔓延。各国必须开展合作、共同应对。因此,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在强调经济主权的同时,各国应奉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原则,制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案。法治是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的基础,只有法治才能使得合作更加规范、有序以及共识更加公平、有效。如果缺乏共同的法律规则体系,新的合作与共识不但难以实现,原已形成的合作与共识也终将因缺乏保障而无法实现,因此,为实现这一原则应首先创制能有效促进合作与共识的新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英国学者斯蒂
14、芬曾指出:“在所有对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广泛分析中,相关实力、国家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价值取向都是相关变量。所有这三项因素相互作用并影响着规范的革新。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些变量中的一个或另一个在决策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但没有一个可被忽视。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以及具有价值的实体内容的结合而产生。”可见,在创制新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过程中,各国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均会对其产生影响,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只能采取包容、合作的态度协调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寻求对共同遵循的规则体系的最大共识。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不同,实现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原则需要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开展与发展中国家
15、合作时作出更大让步。而发展中国家亦应充分意识到合作与共识的重要性,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利益,为实现合作与共识做出必要的妥协。为了获得广泛的共识,不仅需要各国的外交、经贸部门积极参与,其他政府部门如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经济决策部门、立法机构乃至民间团体、行业协会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亦应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作并有效达成广泛的共识。平等及相互尊重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它要求国际社会每一成员平等参与国际交往和决策并彼此尊重各自立场;实现共同利益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它要求实现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共同利益,而不是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的自身利益;促进合作
16、与广泛共识原则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指导性方针,只有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广泛共识才能解决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新制定的国际经济合作宪章应将以上三项原则作为指导全球经济治理的法律原则,整合包含了经济主权、自然资源主权等合理内容的其他法律原则,共同构建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拘束力的国际经济法原则。 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架构 在确立了基本法律原则后,全球经济治理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统领全局、具有在经济领域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是贯彻和执行国际经济合作宪章、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保障。二战后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为基本架构的经济治理模式是
17、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国际经济关系特点而建立的,具有分工明确、专业性强等突出优势。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活动相互交融程度空前提高,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凸显出功能的不充分及相互之间的不协调。当前的贸易、投资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之间的交叉关系较之以前更为紧密、更加复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和规则,现有规则的适用时常出现混乱。同时,由于受到各自章程、协定以及调整范围的限制,对于全球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新领域,例如国际反垄断合作、电子商务、跨国公司行为规范、证券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以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事实表明,现有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规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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