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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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200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仔细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部署,主动推动平安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国建设施工平安生产形势
2、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但是,建筑施工行业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计,今年110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行业发生较大事故10起、死亡40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5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3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10人。特殊是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施工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党中心、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查明事故缘由,肃穆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切实实行措施,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当前,各地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很多新建项目
3、接连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平安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仔细实行中心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等施工平安管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从即日起马上在全国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平安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
4、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本次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平安生产状况。 四、督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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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安委会 办公室 关于 开展 在建 重点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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