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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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看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看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方法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方法计发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
2、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 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
3、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方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务,从2006年7月1日2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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