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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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丰县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永丰县村(居)干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法 为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通过建立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发挥广阔村(居)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依据永丰县村(居)干部保障激励机制和考核奖惩方法(永办发200647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行政村(居委会)在职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城关镇居委会脱产干部,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属乡镇在编干部兼任的,不列为本方法参保对象。 二、参保与
2、缴费 1、适用政策:比照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法(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看法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缴费基数:每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省、市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3、缴费比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4、经费来源:根据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40%、20%、20%、20%的比例,由县、乡(镇)、村、个人分级负担。其中,转移支付不足3万元的村,村级负担由县财政解决。 5、
3、2007年以前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现在在任,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以200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按任正职一年补缴一年养老保险费的方法补办基本养老保险,但补缴起始时间距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得超过15年,且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历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补缴2002年12月以前的,缴费比例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补缴2003年1月以后的,缴费比例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补缴按规定计算利息。参保人员通过补缴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男性持续缴费年
4、限至65周岁,女性持续缴费年限至60周岁。男性未超过45周岁,女性未超过40周岁的村(居)干部,从2007年1月起参保缴费。2007年1月1日以后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任职当月起参保缴费。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县、乡(镇)、村和个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需足额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7、各乡镇负责填写辖区内参保人员花名册,经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事宜。新增参保人员或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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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丰县 干部 参加 基本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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