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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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煤业公司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稳定的发展;现对高平公司所属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l、公司各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公司经理总负责组织实施。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公司煤业办与安检科分别负责各矿井灾害预防制度的指导、审核。 第二章 各矿职责 一、1、各矿矿长与安全矿长对本矿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2、 2、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水灾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3、 主管采煤、掘进的生产矿长对采面、掘进顶板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 4、主管机电的矿长对重大机电运输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5、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写,并监督执行; 6、安检科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监督. 7、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生产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修订或补充,经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章 矿井各类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
3、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4、,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掘工作面应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机构。 8、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严禁空顶作业。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做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
5、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9、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0、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
6、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7、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
8、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挖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
9、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四、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
10、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4)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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