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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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住宅建筑设计有关规定(199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批准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3月8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建设字199568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在总结“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对青岛市城镇普通住宅的建筑设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区内新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三条 住宅建筑设计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居住条件的
2、改善,邻套合并改造的可能。 第四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旧区改造、新建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青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建筑设计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套型及面积 第六条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凹廊),应尽可能考虑设置壁橱、吊柜等贮藏空间。 第七条 住宅使用面积的三个层次规定:1、25-33平方米(建筑面积35-45平方米,一厅一室户型);2、40-47平方米(建筑面积55-65平方米,一厅二室户型);3、54-62平方米(建筑面积75-85平方米,一厅三室户型)。 第八条 住宅的各类
3、房间,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大卧室12平方米;中卧室9平方米;小卧室6平方米;2、起居室12平方米;3、厨房4平方米;4、卫生间3平方米;5、储藏面积1平方米。 第九条 住宅的起居室、大卧室开间的轴线尺寸不得低于3.3米。第三章 卫 生 第十条 新区建设住宅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在大寒日有2小时日照。旧城区改造按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控制。 第十一条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卧室、起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确有困难的应有开向天井或短外廊、敞开式楼梯间的窗户。 第十二条 厨房均应设排油烟道,厨房及无集中供热的起居室、卧室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第十三条 卫
4、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十四条 低、多层住宅可不设置垃圾管道。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第四章 使 用第十五条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第十六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外墙、屋面、门窗应符合防寒、隔热的热工要求。 第十七条 外墙、分户墙的设计应考虑隔声要求。 第十八条 楼梯应设扶手,楼梯间不得采用中间隔墙。 第十九条 门窗设计在材质和构造上应保证良好的密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住宅设计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使用方便,宜符合JGJ50-8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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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住宅 建筑设计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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