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饭店安全手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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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快速报告(以下简称快报)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并造成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本规定事故等级分为: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重伤3人以下或急性中毒9人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2人或重伤49人或急性中毒1
2、049人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9人或重伤1029人或急性中毒5099人的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如危险化学品和民航系统有关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拨打110急救电话。事故单位负责人或110等接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处置,并立即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报告。 第五条 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一)一般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一般事故
3、,事故发生单位(人)或接报单位,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安监局。有关部门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二)较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快报事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同时上报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安监局。省辖市有关部门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三)重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政府分管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
4、事故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四)特大事故快报程序和时限。 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并立即快报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和省安监局主要与分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应迅速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抢险救援等事故处置工作。 第六条 事故快报内容。 (一)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后的初步伤亡人数; (三)事故简况。 第七条 事故续报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
5、详细时间及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具体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报告单位简况; (七)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报告; (八)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快报格式。 事故快速报告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 190852
6、00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7、 181062000零售业态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2003年4月2日)卫生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全国救灾防病预案(1998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商业经营场所泛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本标准仅限于GB/T 181062000中2.32.11明确的零售业态范
8、畴,即: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方便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3.2服务业经营场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服务的场所。3.3两熟知熟知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3.4两能够能够对传染性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4 基本要求4.1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传染性疾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应
9、做到“两熟知”、“两能够”。4.2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成立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按程序执行应急预案的组织工作。4.3 商业、服务业企业应建立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能够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4.4 商业、服务业企业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应按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在经营场所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实行首见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症,在第一时间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切断传染源传播途径。4.5 加强对工作人员防疫工作的宣传和
10、管理,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应有严格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更衣室、宿舍的卫生和消毒管理。传染性疾病流行暴发期间,工作人员应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并按卫生防疫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凡经诊断为传染性疾病者或疑似病症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隔离。5 相关的技术措施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采取措施。5.1 商业经营场所5.1.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5.1.1.1 环境与设施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1的规定。应确保空调系统安全送风,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 m
11、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5.1.1.2 商业经营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701996 中2.2的规定。应对商业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进行消毒,消毒的方法应符合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的规定。5.1.1.3 商业经营企业当发现传染性疾病患者或接待过疑似病症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消毒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接触者的回访和调查。必要时,应立即停止营业。 5.1.2 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5.1.2.1 商业经营场所出售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直接入口食品的进货渠道和验收要建立台账,严格
12、控制、严格把关,防范疾病的传播。5.1.2.2 加强商品(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尤其是生鲜类食品保质期的管理,做到天天检查、快销勤进。5.1.3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5.1.3.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5.1.3.2 售卖熟食品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5.1.4 宣传与警示5.1.4.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经营场所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5.1.4.2 商业经营企业应利用广播、海报和店内宣传品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及时向顾客通报有关情况。5.1.5 商品(食品)的储备与供应5
13、.1.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性疾病的药物。5.1.5.2 所有经营企业应做好市民必需品的供应并有一定的储备,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5.2 饭店业经营场所5.2.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5.2.1.1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环境应符合GB 96631996中3.1的规定。首选自然通风,在使用通风设备时,要保证送风安全。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安置臭氧紫外线灯。必要时应对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500mg/L1000 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5.2.1.2 饭店业经营场所的所有经营设施应符合GB 9663199
14、6中3.2的规定。卧具、茶具、洗漱用具应配备充足;电梯、洗涤设备、上下水系统、卫生间、淋浴室、茶具消毒间设施应完好,保证正常使用。5.2.1.3 顾客使用过的一次性用品不堆积,应立即处理。5.2.2 消毒要求5.2.2.1 地面消毒 对大堂、会议室、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地面,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拖擦或喷洒。5.2.2.2 墙面消毒 每天用0.05%0.1%过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或喷雾1次2次。5.2.2.3 物体表面消毒 包括门窗、门把手、桌面、沙发、话筒、洗手池、卫生间等物体表面。每天用0.05%0.1%过
15、氧乙酸溶剂或有效氯含量为0.05%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2次3次。5.2.2.4 空气消毒 对于体积较小的空间,可采用物理法进行空气消毒,如安装紫外线消毒灯或采用臭氧发生器。对于体积较大的空间,在无人的情况下,可用2%过氧乙酸溶剂进行消毒。5.2.3 服务要求5.2.3.1 前台应加强对顾客资料的核实、登记工作。建立顾客健康登记卡。5.2.3.2 建立顾客留住期间的联系方式登记制度,相关资料应至少保留30天。5.2.3.3 服务人员要主动为客人进行分餐,做到每客餐、茶、酒具和用具分餐,零点餐厅实行客到摆台,餐桌摆放公筷、公勺餐具。5.2.4 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5.2.4.1 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合
16、格证。5.2.4.2 冷荤、外卖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和手套。5.2.5 宣传与警示5.2.5.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在饭店入口明显位置设置“传染性疾病患者免入”的警示牌。5.2.5.2 应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店内宣传品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有关情况。5.2.5.3 客房、餐厅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后,应放置“已消毒”的告示。5.3 餐饮业经营场所5.3.1 环境与设施的要求5.3.1.1 环境与设施应符合GB 161531996 中3.1的规定。使用空调的情况下,要对空调的过滤器经常进行清洗、消毒。5
17、.3.1.2 店堂和包间要保持空气新鲜,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避免灰尘飞扬。非经营区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卫生。5.3.1.3 洗碗间、冷荤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厨房的工具、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5.3.1.4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设有垃圾盖。5.3.2 食品的卫生质量按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餐饮经营企业不用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售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出游动车摊售卖非包装熟食品,尤其是散装熟肉。5.3.3 消毒要求5.3.3.1 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全面消毒。5.3.3.2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地面和墙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5.3.3.3 要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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