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二章:《海商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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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二章:海商法ppt课件海商法海商法目录CONTENT01030204060807091005技能目标技能目标能够根据船舶物权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规定,掌握与船舶物权、船员劳动合同相关职业领域有关问题的法律应用技巧。知识目标知识目标了解船舶和船员的概念,船长的概念与职责;理解船舶物权的各种形式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能力目标能力目标能够灵活运用基本知识,根据海商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具有分析与解决船舶物权、船员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目标学习目标】船舶概述2.1.1船舶的定义和国籍 船舶的定义有多种,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海商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
2、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在一般意义上,船舶指一种水上浮动装置。在法律意义上,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并非泛指一切船舶,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船舶。船舶概述2.1.1船舶的定义和国籍船舶概述2.1.1船舶的定义和国籍 船舶的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由于船舶价值巨大,所以各国法律一般要求船舶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由于对船舶进行登记就意味着允许其享有某国国籍,因此,各国对船舶登记都有一些条件限制。不同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登记的条件规定有所不同。通常是以船舶与本国有一定的联系为条件,如将船舶所有人为本国国民、船
3、长船员是本国国民或船舶是在本国制造等作为给予登记的标准,也有少数国家不要求需要登记的船舶与本国有真正的联系,只要愿意登记并交付注册费就给予登记。船舶概述2.1.1船舶的定义和国籍 各国的主要做法见表2-2。船舶概述2.1.2船舶的特点n 与一般的普通船舶相比较,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BCDEn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权利。海商法第二章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四种物权。在我国船舶物权的国内立法中,最重要的是海商法第二章“船舶”中的规定。n 除此之外,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的规定也是我国船舶物权法的组成部分。船舶物权的内容船舶物权的内容2
4、.2.1船舶所有权 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享有,也可以为法人所享有。船舶物权的内容2.2.1船舶所有权 权利的变动包括权利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相应的,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包括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见表2-3)。船舶物权的内容2.2.1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所有权让与的法律行为,包括买卖等有偿的转让和赠予等无偿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两种形式(见表2-4
5、)。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见表2-6。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因设定而取得船舶抵押权;后者是指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舶抵押权。换个角度来说,后者实际上是船舶抵押权的转让。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因登记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图2-1所示)。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
6、押权 抵押权的转移指抵押权人发生变更。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海商法第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此外,担保法第五十条还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船舶物权的内容2.2.2船舶抵押权 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海商法第二十条只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然而,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船舶物权的内容2.2.3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7、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虽然对该项权利的存在各国一般都给予承认,但关于其名称、性质、具体内容等却有许多不同看法。例如,英国将这种权利称为“海事留置权”,德国称为“法定质权”,日本称为“先取特权”,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海事优先权”。我国制定海商法时,曾对如何称呼这种权利反复斟酌、讨论,最后才确定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的内容2.2.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变动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实际上就是指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项:船舶物权的内容2.2.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变
8、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或代位而转移。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得船舶优先权。同理,如果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也同时转移给承租人。船舶物权的内容2.2.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很多。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船舶灭失怠于行使权利司法拍卖其他原因船舶物权的内容2.2.3船舶优先权n 综上所述,
9、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有许多不同之处(见表2-7)。船舶物权的内容2.2.4船舶留置权 关于船舶留置权,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物权的内容2.2.4船舶留置权根据担保法对留置权所做的一般规定和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所做的规定,船舶留置权取得的条件是: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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