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共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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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居民企业所得税重要配套文件 第一部分:收入部分重要政策解读 一、满足收入的条件 (一)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思考:属于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
2、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现场案例:收入的
3、检查重点是发出商品 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2)2008年所得税处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
4、元;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现场案例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4)注意的问题 对此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所得税上要调减,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要在这两个表中减除就得填负数,也就是说以后年度会出现视同销售的负数,不好处理。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属于时间性的差异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
5、出商品80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思考: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向税务部门报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应该是97万元,
6、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 财税200957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了所得税。 在以前年度已征完税,现在应该允许作损失扣除,就是作调减处理,不需要另作分录,但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应转回(二)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问答 问: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
7、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 【解答】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8、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三)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思考:这段话你发现了什么重大变化? 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
9、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该函并未明确指出销货方是否可以凭该红字专用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 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
10、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开销红字发票的销售收入可以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并抵减其销项税。销售方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购货方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红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 商业折扣 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 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企业
11、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原来的规定:国税函1997472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 注意: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填列(实际上作废) 增值税退回或者折让,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来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
12、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如果同一张发票,不能写在“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
13、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八日 但是: 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现金折扣(终于修成正果) 债权
14、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风险提示:抵扣依据的问题:现金折扣是没有专用发票的,并且也不能开出收据(因为没有收到钱),所以只能根据当时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了。(真实性) 二、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 思考
15、: 某公司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元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当地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能否享受财税200987号的优惠? 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16、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税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前,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主要有两个文件: 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 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有规定。 而财税200987号文件仅针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的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最新的财税201170号,则取消了上述时间限制。理解:87号文件和70号文件是写给地方政府看的,地方政府要用,你就要文件配套,不是写给税务局看的。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
17、。两个文件合起来对不征税收入做了界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容易)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容易)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
18、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税务局已经没有减免税手段地方政府要好好利用 财税2008151号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
19、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包括购买设备的折旧和其他的期间费用。 条例第28条 思考:企业以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本条明确了这一点。2、实际上企业的免税收入只有国债利息、股息红利两项,而这两项也很难有明确的直接成本,
20、因此这一条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不大。 案例 某公司来当地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11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当地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借:无形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每月借:管理费用5(3000/50/12) 贷:无形资产5应该(3000-600)/50/12=4每月调增5-4=1万思考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
21、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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