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医疗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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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大邑医疗保险.精品文档.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大邑县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大学生、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7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和每人每年180元两档筹资标准,自愿选择。按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规定,参保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选择80元档次:三级医院
2、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为75%,一级医院为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92%;选择180元档次: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为82%,一级医院为8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92%。 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费用,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按城乡居民第三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77%。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
3、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保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成都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自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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