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下的行政违法行为-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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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制度下的行政违法行为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凸显,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监察机构及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中,比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更有优势,更能有效制衡行政机关,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探究公益诉讼框架下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有助于推动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地发展及完善,与时俱进,促使检察机关明确其法律监督的职权范围,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奉献。因而,本文从分析检察机关当前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良行政公益诉讼现状的策略。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依法治国一、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
2、滞后。检察公益诉讼在中国是新生事物,但中国的现状又不同于发达国家,因而,我国能够讲无先例可循,不能直接套用发达国家的已有形式。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而且条文较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根据,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来得及相应修订。诉前的监督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催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减少损失,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假如有效发挥其作用,可能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在诉前已经妥善处理。然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前监督方式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根据“2018年3月2日两高院解释第21条,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3、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催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目前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怎样回复、怎样整改并无具体的规定,“检察建议这种缺乏震慑力的监督方式难以到达有效的监督目的,现实中,极有可能出现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置之不理,不回复也不整改的情况。(二)缺乏检察监督的动力。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专门设立的行政监察的部门,赋予其负责行政公益诉讼新的职权时,却缺乏行使监督职能的人力物力,检察工作人员本来的工作任务就特别繁重,相应的人员配置却未因新增职权而相应增加。行政公益诉讼又涉及到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每个环节,对检察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均是一项全
4、新的考验,大部分的检察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职业素养均有待进一步提高。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行政公益诉讼对检察工作人员均是一项艰巨的挑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能相对独立,检察机关缺乏有效获取行政违法行为信息的渠道。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知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其调查取证也会由于两者均为国家机关而碰到重重阻碍。固然我国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互相独立,但其均系国家机关,但不免存在“关起门来还是一家人的思想,检察机关不愿意“毁坏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怠于监督。(三)未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固然不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但其作为很多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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