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施行意见-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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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工作施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当代物业服务业,妥善解决我县物业管理工作中碰到的热门、难点问题,有效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施行意见。一、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面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力度、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制定物业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对管理规范口碑良好的物业企业给予奖励,并进行宣传推荐,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问题的物业企业给予处理。二县发改物价、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
2、自职责,建立相关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三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物业管理经过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扶持政策,采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引导推动旧住宅区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五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本辖区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应设专人负责接待、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和问题。未施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镇乡人民政府应催促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施
3、行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要聘请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卫生保洁及共用设备的日常维修等服务。二、严格物业管理工作要求一加强前期物业管理。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地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并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内容。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之日止。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施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
4、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报县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4.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能够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最后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后,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5.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建设单位会同业主在镇乡人民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共同决定有关事项。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1.已完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当。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
5、当,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完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初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当。物业初期管理费,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给物业企业,主要用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物资配套及小区在不具备收取物业服务费条件期间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其它费用。初期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即多层房屋3-5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4-6元/平方米,高层房屋等5-7元/平方米计收,同时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得高于100万元,详细标准由双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其中30%应在物业招投标开场前缴纳,其余70%在完工验收备案前缴纳。初期物业管理费详细怎样缴纳及使用由县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文件。2.物业服务企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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