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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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构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面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亲,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
2、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鼓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下面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下面简称总部中层。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第六条新提携人员,
3、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根据岗位要求,以人的才干和业绩为考察重点,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和优势。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4、下列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操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职业素养好,热爱中国铁通。二熟悉当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市场意识、改革和创新意识。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沟通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六一般应具有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大中型企业、知名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以上职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七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5、省分班子应当符合职位的基本要求:一总经理1具有较强的决策判定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2有较强的执行力,能根据上级要求有效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4能认真履行职责。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1具有5年以上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关的从业背景。担任总会计师的,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2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积极协助总经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党委负责人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安然平静一定的企业管理经历。2精通党群业务,擅长做思想-工作。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4能认真履行职责。四工会主席1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具
6、备当代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历。3密切联络群众,擅长表达员工意愿,能够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新提携担任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下面,十分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提携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下面,十分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第十四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十分突出的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可破格选拔任用。第十五条聘任前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一选聘省分总经理,由公司领导提名,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
7、经理助理由省分总经理提名,同级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确定考察对象。拟提携任职的人员,必须呈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二选聘总部中层,由主管领导提名,行政人员报总经理审核,党群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核,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三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公司主管部门根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准确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第十七条考察、考核的基本程序为:一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拟订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二任职前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化地了解情况;任
8、职后的考核采取召开述职报告会,进行民主测评。班子成员分别述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员工代表听取述职,并参加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为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构成考察报告。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简化。对已任职人员结合任期经营目的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民主测评、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构成考核报告及考核等次,提交党委审定。四反应考核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考核了解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公司主管部门向党政主要领导或本人反应。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对
9、考察对象或拟提携任用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人选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了解核实。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的人员可不进行公示。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要在会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人员由总经理履行聘任手续,党群负责人由党委履行任用手续。第二十条任用方式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相结合。行政职务采取聘任制,党群职务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的为核心,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注重民主测评结果和群众认可度。第二十二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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