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 98页)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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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前言奥运会后,北京市信息化将进入新的发展战略期,怎样在奥运会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加快首都信息社会建设,迫切需要也离不开高水平的信息化服务企业。企业也需要加强对政府业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经过的了解以及相关要求的理解,提高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电子政务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规范和加强电子
2、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提高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效率,加强相关企业对政府信息化的了解和理解,提高企业服务电子政务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供各有关单位参考。3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当前位置:文档视界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doc98页)一、法规规划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3、第四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市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分享、务务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信息化发展的经费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本辖区内
4、的信息化发展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6本市国家机关编制的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符
5、合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要求以及职责权限,制定并及时完善有关信息化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当代信息技术创新,并通过政府采购、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活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应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九条本市鼓励信息化人才的
6、培养和引进,加强市民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提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本市建立并完善基础课程体系,在中小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第二章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条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施行监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资质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内的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第十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
7、设的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由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督落实。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审的信息化工程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分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不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条所规定审查要求的信息化工程,不予审查和审批通过
8、。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已建信息化工程的整合工作。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信息化工程完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7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进行完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信息化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五条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当保修责任。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六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过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内容更新,加强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使用合法受
9、权的软件,鼓励使用国产信息技术和产品。第三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本市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收集工作的管理。本市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政务信息,加强对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务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收集政务信息的活动,避免重复收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第十八条本市统一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法律、法规
10、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本市国家机关提供信息分享服务。第十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为市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第二十条本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经过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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