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福建工商局(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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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两岸共同家园,营造优良便捷投资创业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
2、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商事登记。第四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工作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负责许可审批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商事主体从事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商事登记,申请人提交
3、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缴纳情况等。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实行注册官独任核准制度,由注册官依法依职权独立核准商事登记,但是涉及重点行业、重大项目的应报分管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第二章 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分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4、的具体类型,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十条 商事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一)名称;(二)法人主体的住所及经营场所;非法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四)认缴出资总额;(五)经营范围
5、;(六)商事主体类型;(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缴或申报的出资额。第十一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或者协议;(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确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内容,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目录,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
6、与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一并申请。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受保护。商事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先单独申请的商事主体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半年,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商事主体名称变更登记后的原名称以及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保护期均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保护期的商事主体名称,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第十三条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报经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认可的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能申请设立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先行
7、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和公布商事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第十四条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可以表述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商事主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如实载明具体经营项目。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不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从事应当报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或联络地址为住所,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
8、能有一个。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提交对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十九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不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营场所在其商事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信息报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9、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或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认缴登记制。申请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事项由股东或发起人约定,并记载于章程。股东或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由公司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负责。 公司实缴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由公司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资本验资证明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10、备案实缴资本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由商事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商事主体凭商事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应当分别包括:(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11、成立日期;(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经营范围、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的申请,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证明。营业执照的样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第二十三条 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备案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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