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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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6 号令)颁布实施后我院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士学位管
2、理部门(教务处)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至 25 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及其它相关人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第五条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第六条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主要职责是:1、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2、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3、单;3、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第七条第七条 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1、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3、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4、向福建省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
4、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第九条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者;2、在学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3、在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第十条第十条 按上述第九条规定不授予学位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 70以内(含以内(含7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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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 至诚 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授与 工作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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