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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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o一、定义:在我国境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一、定义:在我国境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个人征收的税种。o二、纳税人二、纳税人o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o2. 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o3. 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共有各方分别纳税.o三、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三、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o四、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四、税率:差别比例税率税率规定税率规定(暂行条例暂行条例2007年年1月月1日日)级 别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元)大城市
2、50万以上 1.5 -30中等城市 20-50万 1.2 -24小城市 20万以下 0.9 -18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0.6 -12 o2006年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第月,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使用税暂行条例,从,从2007年年1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是地方税改革的最新进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展,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收入o1988年公
3、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例是依据20世纪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变化的要求。 o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元,最低仅为0.2元,这与我国元
4、,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相适应的; o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有失公平。 o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
5、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仍处于闲置状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亿元,2006年年177亿元,占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百分点百分点,难以发挥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其经济调节作用。 o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府根据
6、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税额的积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极性。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共同协调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o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制,制, 2006年年8月月1日,日,中共中央中
7、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转发的通知的通知(中发(中发200614号)明确提出了号)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的要求。的要求。8月月31日,国务院下发的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国发(国发200631号)又进一步明确号)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会同指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 o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要
8、求,有关部门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和论证,提出了调整方案,并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把外商投了调整方案,并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务院采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国务院采纳了这一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纳了这一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在2006年年12月月31日发布了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提高了城镇,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相应修订了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并相应修订了城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重新进行了公布。,重新进行了公布。 1、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o新修订的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将税额标准提高了了2倍,调整后的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元至30元;中等城市元;中等城市1.2元至元至24元;小城市元;小城市0.9元至元至18元;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元至12元。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
10、场发育程度相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
11、入。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2、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围。 o新修订的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在第二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款:将第一款中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前款所称单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
12、体工商户以及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
13、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o(1988年年9月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号发布 根据根据2006年年12月月31日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修订)修订)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在城
14、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o第三条第三条 土
15、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一)大城市1.5元至元至30元;元; (二)中等城市(二)中等城市1.2元至元至24元;元; (三)小城市(三)小城市0.9元至元至18元;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元至
16、12元。元。o第五条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
17、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o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
18、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年至10年;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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