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价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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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地区 中小学教师 职称 评审 评价 规范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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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评价标准(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努力掌握并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按国家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 三、凡申报上一级教师职务,须取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范围按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需出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第三章 资格资历 一、正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7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长期在教学岗位一线工作,热爱教育教学事业,师德高尚、贡献突出,社会和业内公认,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10年以上,同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可推荐申报。 在任现职期间有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送教下乡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对全省其他地区城镇中小学教师到青南地区或全省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牧区乡以下学校连续或累计支教(任教)1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基层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三、一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4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有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2年以上;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取得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在同级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业绩成果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法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课程得到学生高度认可。 (五)任现职以来,教学和师德评价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以下七项条件中三项,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可具备其中二项: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连续3次)达到优秀等次。 2.获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1次。 3.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4次;或在州(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2次。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5.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1节被省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2节被州(地、市)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6.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环湖和青南地区减少1篇);在省级教育学会、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2次或州(地、市)级一等奖4次。 7.公开出版与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合著1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且本人执笔撰写达18万字或3册,使用效果良好。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6节以上,其中3节被县级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学和师德评价优秀,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省级荣誉称号1次。 2.获州(地、市)级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校级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环湖地区减少1篇、青南地区减少2篇论文要求。 3.获全国教学竞赛三等以上奖1次;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2次,其中1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奖3次,其中1项为一等奖。青南和环湖地区可减少1次获奖次数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奖2次,其中1次为二等以上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主持完成2项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比赛奖3次,其中1次为一等奖,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减少1篇获奖论文或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青南地区的,获得州(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 6.艺术、休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并公开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青南地区可减少1篇论文要求。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或在环湖地区任教18年以上、青南地区任教I6年以上,并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次。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为优质课。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教学和师德评价良好以上等次,并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获县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获校级荣誉称号3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3.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和环湖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4.主持完成州(地、市)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获州(地、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比赛二等及以上奖2次,青南地区可降低1个获奖等次要求。 5.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青南地区的,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1次。 6.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积极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在指导学生参加州(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青南地区的,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展演、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以上奖1次。 7.在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环湖地区连续任教12年以上、青南地区连续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数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指导学校开展观摩教学和教研活动,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申报职称人员,须有5年以上任教经历,且每年承担的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不少于5节。以上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在具备现有评审条件的同时。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2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申报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需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研课题并增加3篇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要求(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评审条件中,“荣誉称号”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团体颁发的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综合性奖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劳动模范”以及获得中央和地方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获得省级和省以上团委授予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荣誉称号的。“教学竞赛奖”是指教学成果、教学竞赛、教学研究奖。“青南地区”是指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环湖地区”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 二、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业分会、省教育学会举办的论文比赛按省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各州(地、市)教育部门组织的论文比赛按州(地、市)级教学论文比赛对待。须提交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 三、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公开出版的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规刊号的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 四、出版部门采用申报人论文并编入书籍出版,同时授予获奖证书的,只认定其论文;论文发表同时又参加省以上(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论文比赛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较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五、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未公开出版的文稿和内部交流的论文。 (二)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 (四)学位论文; (五)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 (六)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的标准执行。 八、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任现职期间有一年以上基层(含本辖区薄弱学校)支(任)教经历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时须提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九、承担州(地、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或讲座的人员,须提供讲课或讲座的教案、讲义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活动的通知或确定担任示范教学的邀请函。 十、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已结题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的验收的项目。国家级科研课题仅指总课题,子课题按州(地、市)级课题对待。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省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级科研课题项目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一、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一)不能廉洁从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学生及家长礼品的,或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代购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无故拒绝承担教学、教研、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等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工作严重失职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撤销的。 (五)对学历、资历、教育教学业绩及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的。 十二、本《评价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十三、本《评价标准条件》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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