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水利项目工程规划项目监督管理实施详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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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3901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03.02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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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项目 工程规划 监督管理 实施 实行 施行 详细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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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水利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2007年 月 日 XX水利工程 监 理 细 则 一、工程进度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以及现行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工程施工实际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 1.3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突击抢工、赶工局面。 1.4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到以安全施工促工程进展,以工程质量促工程进度,以施工进度求经济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施工单位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2.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两周前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站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工程项目概述; (2)施工总体布置图; (3)工程总进度计划表,横道进度表或关键路线图; (4)施工程序、方法和措施:计划完成的各项工程量;主要物资材料用量计划;施工现场各类人员和劳力安掉计划;预计下月完成投资计划。 (5)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6)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2.2出于各种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需要修改,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理由及详细说明,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 2.3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式三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站将报送文件送达一周内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有“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施工进度计划审签意见将被作为施工单位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2.5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6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施工单位在其限内末收到监理站退回的审签意见,可视为已经审阅。 3.施工进度控制 3.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以报经批准的合同工程项目控制性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向监理站报送月施工实施进度计划。 3.2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站报送月施工进度实施报告、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月和累计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占计划的百分比; (2)主要物资材料消耗量;主要施工设备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各类人员 情况;分析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末完成计划要求,找出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3.3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实施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际性修改,施工单位要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必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7天前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站批准。 3.4由于施工单位的责任或原因,施工进度发生严重拖延,致使工程进展可能影响到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监理单位根据承建合同规定,发出要求施工单位加速赶工的指令,施工单位应予执行并作出调整安排。 3.5施工单位未能执行监理站发出的加速赶工指令,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4.其 它 4.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施工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二、工程价款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本实施细则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工程监理规定以及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文件、概预算编制办法、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 1.2合同支付及计量依据: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其它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经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施工详图(含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有 效设计文件; (3)国家及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规定; (4)经业主、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站确认的并有文字依据的工程量度量与量测图件等资料。 1.3合同支付计量与签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进行。 1.4工程质量的合格认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SL38~92》、(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进行。 2.工程项目支付计量 2.1土、石方明(槽)挖工程 2.1.1土、石方明(槽)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土、石方明(槽)开挖前后实测的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地形计算,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合同单价》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土、石方明(槽)挖的单价应包括土、石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理、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切为土石方明(槽)挖所需的临时性撑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合同单价》各土、 石方明(槽)挖项目的单价中。 2.1.2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全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 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3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2.1.4开采土料或砂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合同单价》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2 清淤工程 2.2.1本工程清淤单价己包括搬运、堆放、环境保护等工程费用。 2.2.2清淤工程项目按开挖自然方以m3为单位计量。 2.3混凝土工程 2.3.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计量,按《工程合同单价》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钢筋混凝土,以及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3.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O.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2.3.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的采购、运输、保管、贮存、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 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2.3.4按规定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经监理人最终批准的试验报告,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项目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单价中包括试验中所有材料、试验样品、劳动力及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提供,以及与试验有关的测试等所需一切费用。 2.3.5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2.3.6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2.3.7伸缩缝。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设置长度,以延长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2.4砌体工程 2.4.1砌体工程价格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费用。 2.4.2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2.4.3砌体勾缝以m为单位单独支付计量。 2.4.4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三、砼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SDJ207-82))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泄洪、引水、发电厂房、供水泵房、变电站、航运过坝,永久生活设施等的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施工导流工程等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 1.3混凝土工程分类 (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2)水下混凝土; (3)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 (4)碾压混凝土; 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混凝土结构工程摘工及验收标准》GB50204-92; (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5224--85; (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5223-85; (5)《预应力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GB4463—84; (6) 《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97; (7)《热轧钢筋》GBl499—84; (8)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92; (9) 《预制棍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讦定标准》GBJ321—90; (10)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l4-90; (1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ll3—87; (1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 (13)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1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6-96; (15) 《水工碾压混凝土6S工规范》SL53-94; (16) 《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SL48-94; (17)《水工预应力锚固施工规范》SL46-94; (1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9)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Sl00-1999; (2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l05—82; (21)《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水规总院,水电总公司1992年3月); (22)《水工混凝土掺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6-96。 2.开工(仓)申请 2.1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完成后,浇筑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2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标号砼配合比试验及砂、碎石、水泥等检测指标一式二份报监理站核实。 2.3施工单位在砼工程开工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已完全就绪,经检查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站申请开工许可证。 2.4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站报送砼工程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 括: (1)工程概况(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等); (2)浇筑程序;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作业时间等); (4)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5)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2.5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站报送开工申请报告所必须的材料试验资料件,因此造成施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作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报送监理站。 3.2在砼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还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旌工质量检查规程(1991)》的规定,依照监理站相应(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开工(仓)签证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开工签证手续。 3.3开仓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尺寸及模板安装实地复核,监理站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4砼浇筑缺陷应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在处理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4砼工程施工 4.1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开采和生产、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枪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丁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安装和施工; (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7)负责提供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8)负责提供碾压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进行碾压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碾压、养护、维修和试验检验等工作: (9)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工作; (10)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利有关设备的采购、制作、安装。 4.2模板 4.2.1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 的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2)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56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木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池凝土浇筑模扳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4.2.2 材料 (1)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禁止使用。 (4)钢模面板厚度不应小于3.0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而缺陷。 (5)模扳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共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细则第4.3节的有关规定。 4.2.3 制作 (1)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2.4.1条的舰定。 (2)异型模扳(蜗壳、尾水管等),滑动式、移动式模扳,永久性特种模扳的允计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4.2.4安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2)摸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扳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SDJ207-82第2.5.8条~第2. 5.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的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4.2.5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的折模方便,模板面板应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金刚筋砼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已浇筑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措施。 4.2.6拆除 (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折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4-1的规定后,方可拆模。 表4-1 底模拆模标准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的百分率计(%)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2 75 >2 100 (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板的拆除,除应符合旌工图纸的规定外,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4.2.7特种模板 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和钢模台车等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应按SDJ207--82和GBJll3--87有关的规定执行。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4.2.8计量和支付 混凝土浇筑、预制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 (1)坝体混凝土模板包括坝中孔洞模板、坝上道路、桥梁、栏杆、踏步、预制件和预应力构件的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混凝土浇筑的曲面模板或结构物表面有平整度和特殊要求的模板,应按混凝土结筑面的每立方米计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材料的提供,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及拆除和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3钢筋和锚筋 4.3.1 说明 (1)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2)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网、钢筋骨架和锚筋等的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3)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送监理人审批。 4.3.2 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井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4.3.3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I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2)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施工图纸的要求。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2和表4-3的数值。 表4-2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箍筋直径(mm) 受力钢筋直径(mm) <25 28~40 5~10 75 90 12 90 105 表4-3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顺序 偏差名称 允许偏差值(mm) 1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10 2 箍筋各分部尺寸的偏差 5 3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厂房构件 20 大体积混凝土 30 4 钢筋转角的偏差 3 钢筋的弯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至第3.2.4条的规定。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 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3)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沓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相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一40Mpa。 4.3.4 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1)锚筋应采用螺纹钢筋,水泥砂浆锚筋孔直径应大于锚筋直径至少20mm,锚筋孔孔壁与锚筋之间间隙应注满水泥砂浆。 (2)锚筋孔注浆前应进行清洗,水泥砂浆注满后予以捣实,在水泥砂浆初凝前应将锚筋加压插入到要求的深度,并加振或轻敲,确保砂浆密实。 4.3.5 计量和支付 (1)钢筋: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算。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2)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和保管、锚筋的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4.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4.4.1 说明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 4.4.2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56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冒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84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潢起迄时间: 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配录和各种部件拆模闩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4.4.3混凝土材料 4.4.3.1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4.4.3.2 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 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3)水的PH值、不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4 物质含量极限 项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mg/L >4 >4 >4 不溶物 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 mg/L <2000 <5000 <10000 氯化物(以CL-计) mg/L <500① <1200 <3500 硫酸盐(以SO42-计) mg/L <600 <2700 <2700 硫化物(以S2计) mg/L <100 - - ①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的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化物不得超过350mg/L。 4.4.3.3骨料 (1)混凝土骨科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科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不同粒径的骨科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 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l05-82第3.0.1有关的规定进行; 2)砂科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1)粗骨科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科粒径。 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5~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20mm、20~40mm,40~80mm和80~50mm(或120mm) 大粒径为110mm(或120mun)。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科的分离问题。 3)含有活性骨科、黄锈等的粗骨科,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4中的规定。 4.4.3.4 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和料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参和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 (2)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 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 2)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l46-90; 3)《水工混凝土参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 4)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 (3)掺合料的运输和贮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3.5 硅粉 (1)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供应厂家以及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报送监理人。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部位和监理人指示掺合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批准。采购的硅粉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 (3)每批硅粉运抵工地时,均应附产品质量证明书。 (4)硅粉运输与水泥的运输要求相同。 (11)硅粉的贮存条件与水泥相同,在工地的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凝结的硅粉不得使用。 4.4.3.6 外加剂 (1)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等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根据棍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合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3)不同品种外加剂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4配合比 4.4.4.1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SDl05---82有关规定执行。 4.4.4.2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28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4.4.4.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承包人应按旖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批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符合表4-5的规定。 (3)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结果应报送监理人。 (4)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自我批评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4-6选定。 表4-5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混凝土部位 寒冷地区 温和地区 上、下游水位以上(坝体外部) 0.60 0.65 上、下游水位变化区(坝体外部) 0.50 0.55 上、下游最低水位以上(坝体外部) 0.55 0.60 基础 0.55 0.60 内部 0.70 0.70 受水流冲刷部位 0.50 0.50 表4-6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建筑物的性质 标准圆坍落度(cm)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3~5 配筋率不超过1%的混凝土 5~7 配筋率超过1%的混凝土 7~9 4.4.4.4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4.4.5 混凝土取样试验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l05-8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参数; (6)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7)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极限拉仲值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4.4.6 拌和 4.4.6.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4.4.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串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批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4.4.3.7 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4.4.4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SDJ207-82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4-7的规定。 表4-7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 最大骨料粒径 (mm) 坍落度(cm) 2~5 5~8 >8 1.0 80 - 2.5 2.0 1.6 150(或120) 2.5 2.0 2.0 2.4 150 2.5 2.0 2.0 5.0 150 3.5 3.0 2.5 4.4.4.6 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现场。运输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4.4.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科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4.4.7.3水工大体积混凝土运输,应优先采用吊罐直接入仓的运输方式。若经监理人批准采用皮带、汽车或泵送等其它运输方式时,应按SDJ207--82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4.4.8 浇筑 4.4.8.1 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己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却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4.4.8.2 基础面混凝土浇筑 (1)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岩基上的杂物、泥土及松动岩石均应清除,应冲洗干净并挎干积水,如遇有承压水,承包人应制定引捧措施和方法报送监理人批准,处理完毕,并经监理人认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清洗后的基础岩画在混凝上浇筑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3)易风化的岩基础及软基,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当地基为湿陷黄土时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4)基岩面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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