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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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1甲方:_(出借人)法定代表人:_乙方:_(借款人)法定代表人:_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样,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元。二、借款用途为_。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照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
2、权要求乙方马上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2、借款方必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担当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担当借款总金额百分之_的违约责任。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实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刚好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
3、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乙方:_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2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样。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
4、法的调整范围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运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运用权对于企业来说特别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定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
5、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确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详细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敬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允和效率原则。公允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允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允合理地对待全部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动,为维护市场的公允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退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给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
6、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宝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根据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假如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削减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依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3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7、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爱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始终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其次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
8、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其次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缘由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
9、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需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干脆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干脆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处理。因此,假如企业间借
10、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爱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爱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确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托付贷款的方式。托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托付人供应资金,
11、由贷款人(即受托人)依据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运用并帮助收回的贷款。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4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干脆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加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加详细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运用状况。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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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企业 之间 借款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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