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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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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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 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 (二)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三)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1)婚姻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一、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 (一)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 (一)《法经》 1、《法经》的制定背景 (1)魏国魏文侯改革 (2)李悝制定《法经》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 (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1)秦国的改革 (2)商鞅本人条件 2、秦律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 (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 (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学习要求: 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 一、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继续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的全面统一和司法的统一) 3、适用重刑主义。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一)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中,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称之为“云梦秦简”。“云梦秦简”共一千一百多枚,内容非常丰富,绝大部分是秦的法律令文书。 据考证,十一号秦墓的主人叫“喜”,曾任一些与司法有关的职务。他生前根据工作的需要,抄录部分秦律的条文和有关的法律令文书,这些法律大多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法律,但秦朝建立后基本沿用。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的立法概况(二) 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效律》及《秦律杂抄》等。 2、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 。 4、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5、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6、其它:程、课等。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从重与从轻原则:秦“自出”、“自告”即自首之间。 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 计赃论罪 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诬告反坐: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 1)死刑:弃市、具五刑 2)迁刑 3)徒刑(作刑)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隶臣和隶妾 ④司寇和舂司寇  4)经济刑(财产刑):赀刑(赀甲或赀盾(罚金),赀戍(发往边区作戍卒),赀徭(罚服劳役))  5)羞辱刑:耐剃胡子,髡剃发。 3、罪名 1)危害皇权罪:投书罪 2)职务犯罪: “犯令”、“废令” 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御史大夫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公诉和自诉 2、诉讼权: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3、审判:读鞫和乞鞫 (三)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故意减轻情节,使罪犯达不到判罪标准,逍遥法外。 五、秦朝法制的发展结果 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 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 成为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之一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的发展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五、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三、秦汉律学的诞生 经学: 律学: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 (1)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行诸子均分。 (三)经济法制 1、口赋与算赋: 2、商业管理立法:均输法、平准法 3、抑商政策: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商人不得购田,商人不得为吏。 五、司法制度(一) (一)司法机关 中央:廷尉 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告劾:①严禁越诉 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③诬告反坐 审判:①辩告 ②讯 ③读鞫、乞鞫:复审 报和奏谳:①报 ②奏谳 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招待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 。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581-618-907) 学习要求: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掌握唐律之所以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原因与表现。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二、隋朝的法律内容   三、隋朝的司法制度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2、隋朝的疆域 3、隋朝的大运河1 4、隋朝的大运河2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   3、《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例  2、内容  ①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②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③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10、唐朝的疆域 11、唐朝都城长安 12、唐朝的三省六部制 13、唐朝的丝绸之路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一)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2)令:《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  3)格:《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二) (二)唐律的制定(见教材P182)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   第三,完善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三) (三)唐律的体例 唐律12篇,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 2、《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3、《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4、《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5、《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6、《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7、《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8、《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9、《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12、《断狱》: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五) (四)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1)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2)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3)解释律文; 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5)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3、内容简约。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六) (五)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因此,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十恶  ①谋反,谋危社稷;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三)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3)贵族官吏的特权规定:  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  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四)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其他原则   ①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②更犯的处理原则:   ③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④“六赃”的处理原则:   ⑤自首原则;   ⑥共犯的处理原则:   ⑦同居相为隐原则:   ⑧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⑨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四) (一)刑事法制其余内容请自己阅读 (二)民事法制 1、关于人的身份:广泛存在身份差异; 2、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  1)均田制  2)两税法  3)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3、债权:担保的形式。 4、婚姻制度  (三)行政法制  官吏的选拔标准:身、言、书、判。(其余自己阅读) 4、婚姻制度 1)结婚的条件: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不得娶监临女为妻等 3)离婚   ①离(和离、七出)  ②断离(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小三司   2、地方:州、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1、告诉的方式:    2、告诉的限制:   3、不合要求的告诉: (三)审判制度   1、审判期限的规定:   2、审判官的回避   3、刑讯的规定:   4、判决、上诉与直诉的规定: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四)司法官的责任   1、审判责任:  2、执行责任:  3、监管责任: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907年-1279年) 学习要求:了解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唐朝以后法律的变革。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三、司法制度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三、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四、法律内容的变化   五、司法制度的变化 五代十国形势图 第一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907-960) 一、立法概况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 、“随年杖”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960-1127) 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 2、关于案例研究 3、关于法医学研究 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二)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 ②刺配: ③凌迟 :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1)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2)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3)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公田法,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步骤   2)族产:义庄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2)家庭关系:立继子与命继子   3)继承法规: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三) (三)行政法制 1、枢密院 2、三司 3、差遣制 4、致仕:70岁 五、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①设置“审刑院”以加强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②受理诣阙投诉的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2、完善诉讼审判制度   ①鞫谳分司制;   ②翻异别推制;   ③务限制度;   ④理雪制度 第九章 辽、西夏、金、元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要求:了解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的概况;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二、西夏法律制度 三、金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 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 二、西夏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三、金国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 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 元朝的疆域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1271-1368)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1、建国前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 2、建国后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5)《大元通制》: 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2)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3)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2、刑罚上之变化: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 1、契约制度  1)不动产买卖的固定手续  2)借贷契约:羊羔息 2、损害赔偿:  1)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2)对死者征收“烧埋银”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赘婿: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  但有限制:独子及军户不得入赘  2)收继婚: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2、宣政院:负责涉及僧侣诉讼案件的司法机构。 3、刑部:职能开始兼有审判与司法行政职能。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教学要求: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明朝疆域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条文简化仅285条 2、《大明律》: 《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 3、《大明令》: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4、《大诰》和《榜文》:刑事特别法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 2)刺字: 3)廷杖: 3、罪名的变化 1)奸党罪:交结朋党 2)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的变化 1、所有权:  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2)典卖分离 2、债权(自己阅读) 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 (三)行政法制的变化   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一)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三法司”: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明亭” 3、特务机关:厂卫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性别之限制;③现禁囚犯之限制;④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3)禁止越诉; (4)诬告加等反坐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二)  2、审判制度的变化:会官审录制度(见教材P326)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3、“以刑弼教”,严惩思想犯   1)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   2)大搞文字狱:   3)大规模焚毁禁书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   2、《大清律集解》: “原例”, “增例”, “钦定例”   3、《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二)《大清会典》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律。 (四)例的纂修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旗人刑法上之特权   2)因俗制宜少数民族刑法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二)民事经济法制 1、推丁入亩 2、一口通商   顺治:禁海令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贸易,“十三行”的外贸代理机构 3、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1)契约上明确注明“回赎”或“永不回赎”字样   2)明确回赎期限:三十年;十年,二十年; (三)行政法制 清朝的考核分为“京察”和“大计”,考核内容为“四格八法”。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出现“理藩院”。 2、地方:省、府、县、总督四级制;胥吏、幕友。 (二)会审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秋审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1851-1864) 学习要求:了解为什么太平天国运动不能取得胜利。 一、太平天国法制的基本状况 二、主要纲领性文件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一、太平天国法制的基本状况 1、1851年1月“金田起义”-1853年3月定都南京:法制的创始阶段 2、1853年3月定都南京-1856年秋“天京变乱”:法制的发展阶段 3、1856年秋“天京变乱”-1864年7月天京陷落:法制的废弛阶段 二、主要纲领性文件 1、《天朝田亩制度》:以土地制度为中心全面规划社会的根本法   《天朝田亩制度》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精神,反映了农民的平等平均思想和相互的民主要求,具有较为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性质,但表现了农民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空想和专制主义倾向。 2、《资政新编》: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纲领性文件 《资政新编》带有鲜明的资本主义倾向,但由于不切合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未能得以实施。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特点 1、刑事法制:重刑主义,宗教性,偏激性 2、婚姻法制:具有朴实的平等观,妇女地位受到重视,但仍带有封建的烙印 3、经济法制: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无法挽救其灭亡的命运 4、行政法制: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和治吏制度,没有摆脱传统的框架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与传统封建社会类似 2、诉讼审判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公开审判,允许旁听,重视证据,禁止刑讯,有一定的进步。但并不能彻底推行。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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