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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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试行)目 次1规范性引用文件12术语和定义12.1劳动争议法律援助12.2法律援助机构12.3法律援助承办机构12.4法律援助人员22.5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受援人23服务原则23.1公正23.2依法23.3统一23.4效率23.5便民24服务类型25法律咨询36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36.1受理36.2审查56.3指派66.4承办76.4.1基本要求76.4.2.收案106.4.3约见受援人106.4.4调查取证116.5劳动争议非诉讼案件代理126.5.1代拟法律文书126.5.2调解或和解126.5.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代理146.5.4撤销劳
2、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176.6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代理186.6.1一审诉讼代理186.6.1.1代理起诉或应诉186.6.1.2庭前工作196.6.1.3一审开庭196.6.1.4庭后工作206.6.2二审诉讼代理206.6.3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代理216.7结案227服务质量控制237.1基本原则237.2主要方式237.3监督指导247.4庭审旁听247.5征询意见247.6质量评估247.7集体讨论257.8回访及满意度测评257.9服务改进267.9.1情况通报267.9.2问题处理267.9.3投诉处理26附 录A27A.1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审批材料27A.2劳动争议诉讼事项代理结案归档
3、材料27A.3劳动争议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归档材料28参 考 文 献2930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试行)本规范根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人员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的上述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执行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遵守本规范。1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4、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没有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582019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发通201334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161号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粤司规20171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诉讼代理等方式的法律服务。2.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
5、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2.3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2.4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2.5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受援人己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批准,获得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3服务原则3.1公正公平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3.2依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劳
6、动争议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3统一公民申请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应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和监督。3.4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服务方式提供服务,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3.5便民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应方便受援人申请、接受法律援助服务。4服务类型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诉讼代理等。5法律咨询5.1公民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
7、式提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人解答咨询。5.2对于来访、电话或网络方式咨询,在解答咨询前,应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倾听咨询人陈述,问清事实经过和咨询人的诉求。如咨询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5.3解答咨询时,一般性法律问题做到当时答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7日内予以答复。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咨询,应初步审査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
8、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应指导并帮助其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可为咨询人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咨询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可视情况提供上门咨询服务。5.4咨询结束后,应做好咨询信息记录工作。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咨询活动。5.5对于来信方式咨询,应对收到的书面咨询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来信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a) 咨询事项较为简单的,直接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咨询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问题;b) 咨询事项较为复杂的,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咨询人,建议其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咨询,或者告知咨询人拨打“12348
9、”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5.6对于网络留言咨询,应自收到咨询问题之日起1个工作日进行解答;对于在线即时咨询,应当天进行解答。对咨询人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7日内予以答复。6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6.1受理6.1.1申请人现场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首先了解申请人所涉法律纠纷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诉求,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对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事项属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引导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文书。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引导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6.1
10、.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a) 法律援助申请表;b)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c)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d)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6.1.3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a)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b)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c)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d)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e)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f)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g
11、)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h)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i)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j)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k)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6.1.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6.1.5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a)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b) 执
12、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c)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除6.1.3、6.1.4和6.1.5项规定的情形外,各地如有增加免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不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6.1.6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
13、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并仔细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加盖核对章。6.1.7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6.1.8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已经受理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处理。6.1.9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
14、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6.1.10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范围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6.2审查6.2.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
15、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6.2.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清单和时限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告知其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后果。申请人补充材料、予以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
16、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可发出法律援助协作函,请求查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6.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a)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b)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c)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或者职工当事人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和重大财产损害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
17、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6.2.4申请人可自接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送达异议申请人。6.3指派6.3.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6.3.2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分布情况及法律服务
18、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安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及有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的机构和人员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6.3.3对重大疑难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矛盾纠纷激化隐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素质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研判,指派或安排熟悉相关业务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并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6.3.4对于受援人较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法律援助事项,应适当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受援人为
19、未成年人或女性的,具备条件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点的承办人员办理。6.3.5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按规定办理材料移交手续:a)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b) 开庭日期冲突无法调整的;c) 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的;d) 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的。6.3.6受援人或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6.3.7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
20、法律援助人员:a)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b) 依法丧失代理人资格;c) 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d) 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e) 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f) 依受援人申请,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g) 法律援助人员因开庭日期冲突,经受援人同意,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h) 法律援助人员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i) 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6.3.8决定更换或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法律援
21、助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原法律援助人员,并函告办案机关。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后,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变更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材料移交手续。6.4承办6.4.1基本要求6.4.1.1法律援助人员应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最大限度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6.4.1.2法律援助人员在首次约见受援人时,应当表明法律援助人员身份,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免费性质,并询问其是否同意代理。6.4.1.3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6.4.1.4法律
22、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并提供协助。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受援对象,法律援助人员可视情况提供上门服务。6.4.1.5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以下情况,并如实记录通报基本情况:a)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进展情况;b) 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最新问题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变化;c) 面临最新问题或进展,现阶段建议受援人采取的法律措施。受援人提出询问的,应当及时答复,并填写工作记录。6.4.1.6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详细记录报告情况:a) 受援人拒绝代理
23、的;b) 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c) 涉及群体性事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 主要证据、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e) 需要异地协助调查取证的;f) 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托的代理人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情形的;g) 其他复杂、疑难情形。6.4.1.7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出具相关证明为办理公证、司法鉴定、勘验、评估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出具。6.4.1.8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请求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协助。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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