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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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惠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3年7月9日讨论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院按本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等19至25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两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教务处是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二)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三)审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查学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对违犯规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系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5至9人组成,任期两年。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
3、计)、课程学习等情况,按照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各项条件:(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符合毕业条件;(三)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明,确已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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