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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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铜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单体建筑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和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
2、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铜仁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中心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和各县(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不含江口县、大龙经济开发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第五条 (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
3、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四)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应配建社区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商业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按照本规定的附表4执行。第六条 (规划条件通知书)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
4、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在地块范围内,在控规中已明确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河流、水体、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其占地面积不参与技术经济等指标平衡;是否由开发单位实施,在出让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注明。 第七条 (建筑基地边界)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第八条 (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5、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厕、环卫管理、治安执勤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在本市规划区的老城区内,临城市道路进深小于50米,总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为提高环境质量,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
6、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九条 (绿地通廊) 临城市规划道路地块,当坡度大于25,并与保护山体相连的地块,应作为山体的视线通廊作绿化用地或作为保护山体的入口,不得列入建设用地。第十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当建筑室外道路存在较大高差时,建筑正负0.00标高的确定,应以离室外最低道路最近的楼层标高作为本栋建筑的正负0.00标高。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
7、不视为地下建筑。第十一条 (容积率)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注: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包含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道路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三)地下建筑的停车场、非商业设施用房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在满足项目停车数量要求条件下,剩余的地下空间可以作为商
8、业用途,并计入容积率;地下建筑在不能满足停车位时,不得作为商业用途,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作商业用途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第十二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基地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的底层投影面积;(二)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
9、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第十三条 (绿地率) 新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居住改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确有困难的,通过论证最低不低于25%;商业设施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和仓储物流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10%不高于20%;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计算必须符合铜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附录4)的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建筑控制高度)详细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建筑控制高度均应当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3)的规定。建筑限高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时,平屋顶建筑的室外场地四周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10、坡屋顶建筑的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三)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0米时,建筑的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四)建筑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构)筑物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该绝对高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米的,该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限低时,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第十五条 (绿地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应严格
11、执行国家、省及我市的绿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改变城乡规划中划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山体绿地、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以及江河流域两岸景观规划划定的绿线范围,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
12、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管制)地下建(构)筑物(含化粪池),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防护绿地可建规定)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红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红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架设杆路、埋设管线,设置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
13、线)等市政基础设施。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防护绿带的划定)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红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红线退让高速公路护栏边线30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红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国道红线距国道中心线10米,建筑红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三)位于省道两侧的,省道红线距省道中心线10米,建筑红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红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
14、定的,遵其规定。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在地块内部或相邻地块之间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二十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按照建筑面宽与计算高度分别控制建筑半间距。建筑半间距控制见下表: 建筑半间距控制表 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半间距值 面宽类型H2424H6060H100100H150H150居住建筑面宽40米及非居住建筑面宽60米0.5H,且413151618居住建筑面宽40米及非居住建筑面宽60米
15、0.5H,且420253035注: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45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下表(见表一)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之和; 表一:建筑最小退让值表单位:米建筑计算高度最小退让值 建筑类型H2424H6060H100100H150H150居住建筑413151618非居住建筑41213151
16、8(三) 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第二十二条 (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
17、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第二十四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五条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二十六条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二十七条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
18、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城市道路及道路交叉口转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建筑退道路最小退让距离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建筑计算高度H(米)W1616W32W32绿线民用建筑H60468660H10068108H1008101510工业建筑10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路幅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含人行道)。 2.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
19、与裙房分开计算退让距离,需分别满足退让距离。 3.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4、对街道贴线率有要求的道路,建筑退界面在满足以上要求外,须满足街道贴线率要求。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让通过论证另行确定。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大型公共建筑还应结合交通评估,扩大退让距离。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三十条
20、、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夹角大于45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建筑退让最小值表(表一)的规定。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退让山体绿地、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一)退让公园绿地(G1)、山体绿地、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表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21、(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第三十一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三十二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不临城市道路时,退让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5米。临城市道路的,不得超过建筑红线。第三十三条 (建筑临江河、隧道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红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
22、定:(一) 隧道洞口周边建筑红线的划定标准为: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外边线为基线,各边退让50米。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红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红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二) 临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等水体周边的建筑红线划定:1、锦江、大江、小江以提升后的水位作为常年水位线,木杉河以木杉河沿岸景观规划确定的水位为常年水位线为准,建筑红线退常年水位线最小距离不小于30米;
23、当自然岩石河岸线与常年水位线之间为河漫滩的,常年水位线的划定以自然岩石边界为准。2、锦江沿岸呈半岛形状上属建设用地的(如锦江12半岛),铜兴大道起点与大明边城的连接线以下临河两岸的建设用地,建筑红线划定退让常年水位线不得低于50米。3、 位于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的支流形成自然河床的,建筑红线以自然河床岸边为界,水平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河道上有形成池塘、河滩、小水库的,以岸边为界,水平退让不小于30米。 4、 位于水库周围的,应符合水库水系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红线退让水库满库容水位线50米, (三) 在临江河水体周边的规划景观道路内侧(不临河的一侧)的建设用地上,建筑红线划定除满足退让常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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