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5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文发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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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建1995129号文发布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建设与改革的大事来抓,领导要亲自抓,抓出成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建立或明确一个管理机构(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组织职工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研究有关项目法
2、人责任制的理论及有关政策法规。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和建设项目不同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生产经营性、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三类项目。今年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项目法人及组成 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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