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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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企业会计制度(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
2、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 会计记
3、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
4、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
5、会计期间内确认。(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
6、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二章 资产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7、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
8、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
9、资成本。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10、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
11、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三)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第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
12、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第十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3、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
14、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第十九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
15、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6、: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
17、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8、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2)支
19、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二)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三)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四)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
20、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五)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
21、的净额反映。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企业接
22、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
23、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
24、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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