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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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二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2、”),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四条 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
3、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
4、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构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七)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含取暖费、水电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卫生保健费、业务
5、费(含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所需的玩具、图书、睡眠、餐点用具等费用)、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开办幼儿园,减少幼儿园的投资费用。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10号)精神,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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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 幼儿园 收费 管理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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